PPT-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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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 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 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 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 电子注册管理。(全新内 容)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后, 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 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 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 医(包括中医

2、、民族医和 中西医结合)、口腔、公 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 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注册: (五)重新申请注册 ,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 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 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 伪造医师资格或冒名 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 行注册的; (六七两款为新增内 容)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予注册:(五)重新申请注册 ,经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 合格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所在地

3、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核心修改!区域注册以省为单位)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 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后, 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从事相应的 医疗、预防、保健活 动。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后, 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 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 执业的卫生计

4、生行政 部门申请注册;拟在 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 员,应当向该机构的 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申请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 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 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拟在预防 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 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 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 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 要执业机构。 (全新内容,多机构执业) 第十

5、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 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 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 (全新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 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 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 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 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 放医师执业证书。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三)医师资格

6、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 验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 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 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 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 ,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 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 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

7、师只 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注意:本处跨地 点是指跨省!助理无 单独执业权,不涉及 多点执业)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30日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 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 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 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 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 申请人除提交本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 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 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 医师执

8、业证书。第十二条 损坏的医师执 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 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 ,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 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 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 注销注册: (五)连续两个考核 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 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新增三项注销条款)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

9、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 门,办理注销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 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 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自办 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 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 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30 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 备案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 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 信

10、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 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 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 ,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 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 、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 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 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 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 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请注意新旧两文件执业地点 的表述含义完全不同!)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 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并提交医师变

11、更执业注册申请审 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 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 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 、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 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 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 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 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 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

12、注册主 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 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 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20个工作日 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 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 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30日内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 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 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 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 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 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 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 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 、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 ,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 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

13、予注 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 ,报卫生部备案。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 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 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 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 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 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 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 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 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 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 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 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14、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 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 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 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 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 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 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谢 谢!v3b212quKGIkBnZS6aI7OpJC7DMNfhHbKP9k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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