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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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履行n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和生效n(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n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 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 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n 2.自愿订立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 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 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n 3.合法性原则。n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n(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n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 投保与承保。 n(三)保险合同的生效n1、人身保险合同(实践合同)n2、财产保险合同(诺成合同)n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2、n(一)主体变更 n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 定也不相同. n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 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 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 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n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 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 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 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

3、有. n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 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n(三)内容变更 n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n1.保险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

4、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 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n保险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n2、保险金额的变化: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 无减少的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 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

5、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 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一般只能减少)n三、保险合同的中止和恢复(人身保险)n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 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 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 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 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 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 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 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 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 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

6、,经保险人 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四、保险合同的终止n(一)保险合同的无效n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等n(二)保险合同的终止n1、投保人违约n2、期满n3、履行终止n4、投保人解除合同n5、复效期满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一、在保险实务 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 ,往往 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 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 。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 单方拟订 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被保 险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

7、三十一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 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 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 含义、逻辑 关系以及 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 理解释,有专业 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 应按照专业术语 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 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 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

8、滥用疑义利益解 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 二、解释的方法: 1 、文义解释 (通常含义、同一词同一解释、 专业术语按行业含义) 2 、意图解释(约定时双方真实意图) 3 、习惯解释(默认) 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3 、行政解释(国务院) 4 、学理解释(专家)代位求偿权偿权 所谓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保险标 的遭受保险事 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 任 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 金之日起,在赔偿 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 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 者对保险标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

9、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 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 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 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 则。代位求偿权对 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 意义:1.更可靠的赔偿 保证。2.保险公司的求偿 权仅 限于其赔偿 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 所有。3.在获得保险赔 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 方的求偿权 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 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 位追偿权 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 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 成任何赔偿 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 则,被保险

10、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的权利 。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 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 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 人追偿。中国保监监会的主要职责职责 是什 么? 中国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根 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 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包括:(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2)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活 动、财务 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 保险公司的 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 品进 行监管:(4)查处 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 经营 或变相经营 保险业务 的行为。是通过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 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纠纷 ,中国保 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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