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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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市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

2、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

3、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

4、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

5、)、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

6、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

7、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

8、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

9、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 3 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 3 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 5 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 15 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市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

10、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

11、、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

12、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

13、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

14、、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 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

15、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

16、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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