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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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概述一、执行的概念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 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 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二、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 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 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未过执行时效。三、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1、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义务人的有些财产 不能予以执行。这些财产主要有: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 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

2、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 流动资金。 (4)有些财产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 (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与照顾被申请人的利益相结合 的原则 (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 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 机构。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 法院内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二、执行管辖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 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

3、法律文 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的根据的种类 (一)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 2.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外 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5.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二)其他机构制作的并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 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四、执行异议 (一)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

4、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执行担保和执行承担

5、执行担保是指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以实现暂缓执行的制度。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 ,因为发生了某种特 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 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执行承担的情形主要有: (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作为执行当 事人继续进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 生义务人的变更,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遗产。 (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 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 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权利义务承受 人参加执行。 (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

6、由名 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当事人。六、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一)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 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 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 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 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七、财产的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 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 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 民法院在执行中

7、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 ,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 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 但应当依法保密。第三节 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费用。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 财产。 (四)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 (五)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或 退出土地三、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 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强

8、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 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 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执 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 让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 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 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 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 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五、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是指在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

9、定的时间 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 强制被执行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执行 措施。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适用于金钱给 付的案件。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 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按照银行同 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向权利人支付利息。六、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第四节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一、执行中止概念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发动后,因出现某种法 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 的出现,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因而 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 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 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案例n某法院执行机构受理一执行申请。执行法 官发现该案为借贷纠纷,判决竟然要求被 告支付原告每年20%的利息,这远远高于 同期银行利息,属于高利贷。执行法官遂 按银行同期利息予以执行。问:此执行妥 否。案例n某离婚案法院判决夫周某每月可看女儿一 次,每次2个小时。2年后,其女拒绝周某 探望。周某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如何办?复习题n掌握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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