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威海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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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规避税收风险威海市国税局税政科2009.121主要介绍内容v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v二、增值税方面v三、企业所得税方面v四、征收管理方面2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v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 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v主要包括两方面: v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 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v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 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3二、增值税方面v(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v(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v(三)销项税

2、额计算的风险点v(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特殊规定v(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v(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特殊规定v(七)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v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目前仍 继续执行。v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暂按一下原则办理(国税函2008 1079号 ):v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5(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v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3、 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v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v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6(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v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v2、海关完税凭证v3、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13)v4、运输发票(7)7

4、(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v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 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

5、和电子数据 )申请稽核比对。v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 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 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9(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 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 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10(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在

6、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 规定办理。v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 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 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 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1(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 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v原规定: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应自开具之日起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 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 申报抵扣。 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12(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v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v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v3、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v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

8、自 用消费品;v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 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3(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13号 )v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 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 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 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 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 “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 源及土地上生

9、长的植物。14(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 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 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v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 套设施。15(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v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v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 金

10、、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16(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v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v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v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17(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v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 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 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1、;v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 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当天;v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v7、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8(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 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v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 同情形征收增值税:v(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

12、率征收增值税;v(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9(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 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0(五)销

13、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 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v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 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 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21(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v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14、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 税额=销售额4%/2 22(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 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 销售额2% 23(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特殊规定v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v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v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86号):v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 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 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

15、税。24三、企业所得税方面v(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要求v(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 v(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v(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v(六)2008年度申报特别规定v(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25(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 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条例第9条) 26(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v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 确认收入实现

16、时间:v(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 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v(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 品时确认收入。27(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 认收入。v(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8(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 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 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 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 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v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 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29(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 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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