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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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几个问题吴斌律师 2011年12月于佛山水务局目录一、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注意要点五、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解答一、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1、“没收”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执行? 2、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责令拆除、强制拆除、强制报废、强制销毁”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3、在目前“强镇扩权”的背景下,如何处理“行政强制措施不可委托”以及“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下放”的关系? 4、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5、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是否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其他选择?(1)水法防洪法部分条款规定了水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但对于类似违法行为却未规定水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一般指限期拆迁、恢复原状、清除障碍物等执行内容),是否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通道”是如何建立的?(3)行政机关处理查封扣押财物、代履行的法律“通道”是什么?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区分与连接注:行政决定二、行政

3、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 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改变或消灭法律关 系的决定。包括:命令、批准、拒绝、许可、免除、 赋予、剥夺、委托、处罚、强制(一)概念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为制止违法 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 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主体为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依法对行政 相对人违反行政法

4、律法规而尚未构成 犯罪的行政行为所 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对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一)概念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属性暂时性限制、控制法律制裁强制履行针对 对象行为、证据、危险违法行为不履行行政决定阶段处罚(决定)实施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决 定后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一)概念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种类1、限制公

5、民人身自 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 5、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1、加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 款; 3、拍卖或者依法 处理查封、扣押 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 方式。(二)设定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层级颁布机关1、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 2、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3

6、、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 汇款; 5、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1、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 汇款; 3、拍卖或者依 法处理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 行方式。法 律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 会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二)设定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层级颁布机关2、查封场所

7、、 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5、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行 政 法 规国务院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二)设定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层级颁布机关2、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许可证、 暂扣执照; 6、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地 方 性 法

8、 规省人大及 其常委会 、较大的 市(包括 经济特区 )人大及 其常委会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二)设定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层级颁布机关警告或者一定数 量罚款部 门 规 章国务院各 部、委员 会、中国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和具有行 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 机构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二)设定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层级颁布机关警告或者一定数 量罚款政 府 规 章省、自治 区、直辖 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 民政府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

9、(三)实施项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否由法律行 政法规授权的 机关实施可可可可否委托不可可不可 代履行:委托没 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履行。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行政决定)的连接与区分程序要求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

10、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 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程序要求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程 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 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标的物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查封

11、、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 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 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规 定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 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查封扣押期限保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12、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 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 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查封扣押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 查封、扣押的,

13、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 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 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 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 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冻结 实施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 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

14、关或者组织;其他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 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标的物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 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 得重复冻结。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冻结 冻结 通知书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 的,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 ,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 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

15、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冻结 期 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解 除 决 定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注意要点催告书 强制执行 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16、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 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注意要点金钱给 付义务 的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 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具体执行程序: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 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注意要点金钱给 付义务 的执行划拨存款、汇款: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 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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