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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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通用条款精选合同通用条款精选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建设单位:是指承担项目直接投资责任的业主,是本合同中委托施工任务的一方。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西藏林芝地区交通局,它的执行机构是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处,他负责协调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协议的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监理单位:是指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合同:是指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量清

2、单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各类补充文件的总称。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是指列入合同之内,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实施永久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工程数量:是由设计文件提供列入工程量清单中为承包单位而提供的计划数量,不作为支付的依据。合同单价:是由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所填入工程量清单单价栏内的价格,合同单价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设计文件:是指合同文件中向承包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及监理单位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也包括由承包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规范:是指建设单位指定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包括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以及承包单位提出、

3、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对施工技术规范的增加和修改。规范是本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器具等,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施或其它物品。书面:是指手书、打印的文件、信函、普通电报或传真电报等。第二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是总监理工程师,其工作机构是本合同工程监理部。下设若干个合同段驻地监理办公室。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所有成员名单在开工令下达以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的任务是按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结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并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

4、和监督,凡与实施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应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和交通方便,是指工地办公和住宿用房等。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重大工程变更、事故应上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合同形式本合同为总承包形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总金额原则上不发生变化,但因自然灾害或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可调整其承包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包括: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管理费、保险费和利润等有关的所有施工费用。第四条 施工与保通为确保本工程

5、在施工期间的交通畅通,施工路段实行“谁施工、谁保通” ,各单位成立保通工作组,专人负责。第五条 临时占地临时占地指临时便道、便桥、办公宿舍用地,以及料场、预制厂、机械场地、取土坑、弃土场等的用地。临时占地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办理租用手续,承包费用,负责归还。由于不按进归还和管理不善而引起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负。第六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 对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承包单位报请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工程包给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批准的包分单位。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额 的 30%,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承包单位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第七条 设计文件签约后,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给承包单位两套设计文件,若承包单位另有需要时,可自行复制或者向建设单位购买。设计文件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图纸和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或意义不明确时,由设计单位负责解释。第八条 书面通知在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一切往来,如通知意见、指示、决定和批准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单位应该执行。一周内承包单位仍应取得监理单位对上述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函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建设单位有权查处。第九条 纳税和

7、保险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收额主动纳税。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以及由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包全部保险费用。建设单位不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及诉讼的费用。第十条 为其他承包单位提供方便为配合其他合同工程顺利实施,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为其它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条件和服务。包括施工进度协调、工序的衔接、现场的使用等。关于双方费用补偿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承包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为施工提供条件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临时工程及设施,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设计、备料、建设和维护,并承担费用。第十二条 施工期限和缺陷

8、责任期监理单位在合同签署后三天内下达开工令,在此期间承包单位必须作好开工准备工作。本合同的施工期限,从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总工期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监理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批准。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二十四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单位负责对合同工程进行保养。由于施工质量及保养不当,而引起的工程局部损坏,承包单位要按技术规范要求修复完好,并承担修得的全部费用。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承包单位在合同签署二十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图

9、、人员机械设备调备图、施工运输组织及现场规划、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及对外分包单位的管理、每月预计完成工程、年度、双月工作计划等内容。经监理审批后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单位不得自行修改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若需修改应报请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抄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要按月将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上报监理单位。纳黔高速公路界桩预制、埋设委托协议甲方:四川省交通厅纳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乙方:纳黔高速公路系国家高速公路网干线厦门至成都公路四川境纳溪至川黔界段高速公路,是省政府确定的 XX 年 20个加快推进的重大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省政府、省交通厅、泸州市政府今年年底必

10、须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项目工可已于 XX 年 8 月 21 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为确保纳黔高速公路按计划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纳黔高速公路界桩预制、埋设相关工作委托乙方实施,并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工作内容: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厦门至成都公路四川境黔川界至纳溪高速公路公路界桩招标文件 第一册中相关界桩设计技术标准要求及数量预制纳黔高速公路公路界桩;2、乙方在 XX 年 月 日前将全线所需界桩全部按要求预制完成并负责运输至使用现场;3、在纳黔高速公路全线征地放线单位进场后,乙方必须按照放线单位工作进度实施界桩埋设工作,确保埋桩进度不落后于放线进度;4、征地放线埋桩结束后,乙

11、方应落实专人负责界桩的看护工作,确保界桩不遗失、不移位、不缺漏,看护时间至纳黔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进场后移交给施工单位为止。5、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界桩埋设过程中临时堆放占地、运输过程中界外占地、踩踏等相关问题;二、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负责按时提交厦门至成都公路四川境黔川界至纳溪高速公路公路界桩招标文件 第一册 ,明确界桩制作技术标准要求及数量;2、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3、甲方有权对界桩预制、埋设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界桩预制、埋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如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4、乙方在预制、运输、埋设过程中要加强管理,确

12、保质量和进度,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影响工作进度,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5、在纳黔高速公路界桩预制、运输、埋设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相关税费、经济、法律、安全等相关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次纳黔高速公路界桩预制、运输、埋设工作按单价人民币 元/桩计算,纳溪暂定数量为 根界桩,暂定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乙方人民币 至乙方账户;2、待全线征地放线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所埋设的界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决算,决算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至乙方账户;3、待施工单位进场后,乙方将纳黔高速公路征地界桩按要求移交给施工单位并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甲方将剩余款项一并付至乙方账户;四、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五、协议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双方各执叁份。附件:厦门至成都公路四川境黔川界至纳溪高速公路公路界桩招标文件 第一册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权代表所住地: 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开户行: 帐号:协议签订地:中国四川省泸州市区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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