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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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l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l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l一、买卖合同的概念l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30条)l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 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 体分析。l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 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l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 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P268)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l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

2、)l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l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l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 关规定。” l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l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的内容l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 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 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 其效力等条款。”l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 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 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法第1

3、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v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v标的v数量v质量v价款或报酬v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v违约责任v争议解决的方法每个合同的 必备条款不具备不影 响合同的成 立,依第61 、62条处理 。 不具备时, 协议补充或 依法确定。要 约 的 实 质 性 内 容第 30 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的义务l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 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 义务。” l(一)交付标的物 l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l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 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第135 条)。(物权法第2

4、527条) l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 。l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从合同义务、第136条) 。(P278)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l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 139条) 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l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l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 。关于 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l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 155条)l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的义务l(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l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l物权

5、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 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l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l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 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l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 特别规定。(第137条)l4一物数卖的处理l(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 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 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l(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 理。在数份买

6、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 、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 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的义务l(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l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l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l(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l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 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l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 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 ”(第153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

7、且在其不知 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 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l(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有关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l1、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 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2、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 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3、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 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4、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 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

8、货责任规定l5、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 颁布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一、出卖人的义务(续)l(三)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l(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l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 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责任。(第150条)l表现为:a、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 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b、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c、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l(3)权利

9、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 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二、买受人的义务l(一)支付价款l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 间支付价款。 (第159、63、160、161条)l(二)接受标的物 l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二、买受人的义务l(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 物 (属于附随义务)l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 付地没有代理人;2、买受

10、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 知。l处理:保管,应急处置。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l(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l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 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l立法例:l1、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所有人 负担风险”的原则。l2、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 “交付 转移风险” 的原则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l1原则性规定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11、定的除外。” l(1)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 l(2)采“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l(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 致。 l(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 致。 l(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2具体规定l(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 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 )l(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 ,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 移。(第145条)l(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第148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4)买受人违约的,由买受人承担自

12、违约之 日起的风险。(第143、146条)l(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 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险的转移”。(第147条)l3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49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l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 受人所有。”l注意:1风险与利益同在。2其与物权法第116条的协调。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l(一)互易合同的概念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 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

13、约定以货 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 l(二)互易合同的种类 1单纯互易合同2价值互易合同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l(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 规定”。l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l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 保责任。l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支 付补足金的义务。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l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 l(一)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 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l(二)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

14、特殊效力。(第167条)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全部价款1/5l(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第134条)2抵押担保的特约。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l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l(一)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 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 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l(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l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 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 质量相同。 (第168条 )l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 为有效。l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

15、常标准。(第169条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l三、试用买卖l(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 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 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l(二)试用的认可l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 。 (第170、171条)(2)买受人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 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 论观点)l不认可,不需要理由。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l(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l1、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 交付”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l2、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 标的物。l3、标的物在

16、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 ,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 l【2000年律考案例分析】l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 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 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 86题。l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 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l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 归谁所有?A. 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l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 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 乙 C. 甲或乙 D. 甲和乙l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 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的行为 B无效的行为C. 效力未定的行为 D. 可撤销的行为l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 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 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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