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济法--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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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企业的本质就是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联合的契约。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企业是一种组织体。2、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与公益组 织、政治组织、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相区别;3、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此区别于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4、企业具有营利性。二、企业组织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影响企业组织选择的因素主要有:1、法律上的限制;2、有限责任;3、税负上的考量;4、组织正式化程度与营运成本。5、永续经营。6、管理集权化。7、权益转让的自由性。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2、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及立法体系的评价企业的法律形态的分类应该是相对单一的,但我国以前的企业立法却 以多视角对企业进行立法。 现相继颁布了三个法律。但现代企业法律体系的建立远非期望的那样 顺利。三法的颁布,原有的立法体系依然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出现 了二元企业立法体系。目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四类应当由公司法管辖的企业。一是具有 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不称为公司的企业;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承担有限责任但名称中不含有有限字样的公司;三是按照有限责任公 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四是按照公司法设 立的公司。这四类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企业还没有纳入公司法的管辖。 故公司法律制度的实施仅

3、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在二元的企业立法体系下,我们面对的是这样的现实:首先,公司法 不能管辖所有的公司;其次,目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私营企业分为 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法还将管辖几乎所有的公 司和合伙企业。第三,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冲突 。(1)关于股权的功能。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董事的表决权 是一样的,董事比例并不准确反映股权比例,因而和公司法律制度所 要求的股权功能产生了差异。(2)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件。要转让较为 困难。(3)关于红利的分配。(4)关于公司清算中剩余资产分配权 。四、我国企业的立法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在明确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

4、的基础上, 在立法规划上明确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我国企业立法 的基本法,其他企业立法只是这三个法律的特别法。此类法律的制定 、修改都有要和这三个企业立法的目标相一致。其次,要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突出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 资企业法的中心地位,淡化和废止原有的以所有制和出资者身份为标 准而制定的企业立法。第三,实现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1、要明确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次关 系,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外资管理法,是我国统一 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补充。应以外资管理法取代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其 内容为(1)规定外资准入的领域。(2)规定外资的审批程序

5、。(3)规定外资的股权限制。(4)外资的优惠待遇。(5)通过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2、将外商投资法律统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个人独资 企业法律制度构成的企业法律制度。与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应该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五、我国企业的特殊形态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正式出现并受到肯定是在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只有部门规章。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点是:(1)资金的联合和劳动的联合相结合;(2)按劳分红和按资分红相结合;(3)劳动民主和股权民主相结合;(4)企业股东持股的数量基本相同;(5)企业股份由或主要由职工持有,转股的范围限于职工内部。这种企业类型主要适用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是一种过渡形式。六、我国企业的设立和退出(一)企业设立的立法主义企业设立的立法主义,主要有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大多数国家 对企业的设立有依法注册的要求。(二)企业的退出1、自愿退出2、强制退出(1)行政命令解散(2)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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