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国际私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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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l国际私法应当由哪些规范组成,这与国 际私法调整的范围紧密相关。l由于学者们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认识 不同,因此,对其规范的组成问题就有 不同的观点。l目前,我国学者经过论证后认为其规范 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l它是指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 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的规范。l它是外国人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l各国一般均在内国法中明确规定外国人在内国 享有适当的民事法律地位,从而有利民事交往 。l各国一般把它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如宪法、 商法、民法、经济法、民诉法等。l我国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中。二、冲突规范 co

2、nflict rules, choice of law rulesl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 是指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来调整的各种规范的总称。l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不动 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l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核心、最古老 、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l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之中。l此类国际条约大都产生于19世纪末以后,是各主 权国家之间为适应国际民事交往的需要,避免和 消除法律冲突,而签订的共同遵守的规则。l此类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民商事

3、交往中逐步 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一般经国际民间组织整理 、汇编而成。l惯例虽然从性质上看不是法律,但一经有关国家 承认,当事人选用,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 商事仲裁程序规范l是指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 必须遵循的专门的程序性规范。l严格地说,此类规范原本属于诉讼法范畴,但 由于司法管辖权问题、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等都与法律冲突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学者 们认为应把它们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加以研究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l法律的渊源从不同角度有不同解释:法律的历史根 源、法律的理论或思想来源、法律的本质渊源或法 律的效力渊源。l通常所讲的法律的渊源主

4、要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即 不同的权力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法律,其效力不同, 同时也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l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方式或 表现形式。国际私法因其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 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其法律渊源也有别于其他 部门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三个特点: l双重性,即它既有国际性质的法律形式,又有 国内性质法律形式;l多样性,即其规范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法, 同时还有习惯法,甚至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国际 私法的理论、学说。l差异性,即因各国国情不同,对此问题认识也 不尽相同:对国际实体条约是否构成国际私法渊 源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制定法优于习惯法 的做法,而普通法系国家

5、无此做法;普通法律国 家认为,判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而大陆 法系国家持相反态度。l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国内立法l国内立法渊源就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定国际 私法的规范。l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 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外国人民事法 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 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均可见于各国国内立法之中 。l以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定冲突规范,始于1756巴 伐利亚法典和1794普鲁士一般法典。但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影响最大。l因各国经济水平、立法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有三 种不同的立法方式: 1. 散见式l即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

6、或零散地规定在其他法典 的各相关章节之中。l如180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规范在总则、 权利能力、婚姻、继承等章节中均有体现。且影 响了欧洲其他国家的立法。l这种方式立法的缺陷就在于缺乏系统性,适用起 来较为困难。2. 专章专编式l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章或专编的形式比 较系统地对国际私法规范加以规定。l19世纪中叶时,有一大批国家在民法典中开始采 用这种立法方式以取代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散见式立法方式。如1942意大利民法典。l我国2011年以前也采取这种方式。l这种方式虽然较集中地将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在单 独的章节中,适用比较便利,但因受到法典本身 内容和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反映国

7、际私法的 全部内容。3. 法典或单行法规式 l即以专门的法律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l此种方式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为先导, 使国际私法开始出现法典化或单行立法化趋势。l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是迄今为止国内立 法中最全面、最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其优点是 不仅系统性强,且具有很高的完整性,涉及国际 私法的各个领域。因此它必将成为各国国际私法 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l我国于2011年4月1日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表明我国此类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国内判例l 国内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是指法院 的判决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可以成为 以后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l 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私

8、法的渊源,在不 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和态度。 1.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地位l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因为 这些国家相关的成文法很少,国际私法规范大都 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l通过判例形成国际私法规范的缺点是其规则内容 繁多,十分零乱,适用起来不便。l解决的办法是由学者或者民间机构对判决中形成 的规则进行整理、总结和提炼,以作为法院处理 案件的依据。l不过,英美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不同: 英美两国处理国际私法判例的不同做法:l英国一般实行“教科书”方式,即学者在其著 作中将英国法院判决中的国际私法规则加以 总结、整理和阐释。如英国学者戴西1896年 编著出版的法律冲突论。l美

9、国则大都通过“重述”的方式,即美国法律 协会组织法官、律师和学者对判决中形成的 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总结和提炼,使之规范化 和系统化,并汇编成册,如冲突法重述 。 2.大陆法系国家对国际私法判例的态度l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但由于下列原因,判例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l国际私法规则大都抽象和概括,法官在适用冲突 规范时需要对有关法条进行解释,这种对法条解 释的判决就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l国际私法涉及极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领域, 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难免感到不足,而需要“自 立法律”。l法、德、日均重视司法判例的作用。3.判例在我国国际

10、私法中的地位l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l但在国际私法领域必须重视判例的重要作用,因 为:l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极不完善,判例可以弥补 成文法的不足;l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向适 用某个判例法国家的法律,那么就应当承认并适 用该外国的判例;l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它的重要理论和原则 大都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产生。三、国际条约l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通过国际条约 规定国际私法规范。l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9世纪以来, 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的国际私法方面的条约,主要 有:l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条约。(已有加入)l2统一冲突法方面的条约。(末有加入)l3统一

11、实体法方面的条约。(已有加入)l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 (已有加入) 我国对国际条约的态度:l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际条约在我国 民事法律体系中有高于我国国内法的地 位。l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四、国际惯例l 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在国际惯例中体现 的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上的惯例一般分为两种:l强制性国际惯例,即具有直接的普遍约束较往年习惯规 则,如“条约必须信守”、“场所支配行为”等。l任意性国际惯例,即不具有直接的普遍约束力,一般只 在有关国家认可时才具有约束力。此类惯例大都体现在 实体法领域。l国际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 的法律

12、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须经国家认可。l国家认可国际私法惯例的途径有两种:直接和间接认可 。1. 间接途径认可l是指国际惯例通过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而 间接取得法律拘束力,它是国际惯例取 得法律效力的最主要的途径。l如,在国际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这样,特 定国际惯例就因法院地国承认当事人的 选择而被间接地赋予法律效力。2. 直接途径认可l是指不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而是直接通过国 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国际惯例以法律约束力。l国内立法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 :“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l国际条约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在确定一方当事 人的意旨时,应适当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确立 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从而直接认可 了国际惯例的效力。五、法理或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l 学说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法律渊源 。但它在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同。原因:l1.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均在学说推动下进行的。l2.即便在现代各国特别是英美法国家,法官仍享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具有造法的功能,因 而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借助权威学说或理论作为判 决的根据。l在我国,它不是法律渊源,但对立法还是有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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