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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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2011年度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讲解流程及时限新政策讲解n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企业类型 ()年应纳税 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30万以下100人以下3000万以 下 其他30万以下80人以下1000万以 下 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 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 20114号) 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 税2011117号)注:1.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 、

2、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财税200969 号)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2.报表填报: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利润总额与15%的 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新季度表)年度申报时,应将其所得与15% 的乘积 填入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n二、地方债券利息所得税收政策 ( 11P16)对企业取得的2009 年、2010年、2011年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主体 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税201176号n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 (国发20114号

3、,11P12)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5% 税率)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 额超过80医院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 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 免五减半优惠。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 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享受国 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享受所得税

4、“免二减三”或“免五减五”优惠政 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上述优惠政 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自 行选择一项最优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n四、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1P9)(一)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指企业对农 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 ,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 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 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 及规模造林活动,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 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 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

5、。(三)特殊项目的处理 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 目处理; 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 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四)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 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 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五)购进农产品后进行再种植、养殖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 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 、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 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

6、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 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 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 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 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 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 意见。(六)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 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 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 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七)购进农产品后直接销售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 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税

7、收优惠政策。 (八)会计核算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 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 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 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 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n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业所得税优惠(11P19)1.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自 2011年至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适用条件:(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且在 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 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有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年度取得的伤 残人员专门用

8、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 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3)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提供纳 税资料且能够单独、准确核算本企业生产 或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收入;(4)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 (辅助工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 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企业生产人员超过 20人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 产人员的1/6;(5)上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 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年 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 、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 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 辅助工具)制作室和假肢功

9、能训练室,使用面积 不少于115平方米。3.免税办理: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 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免税手续:(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职业 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 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收入明细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4.免税管理:企业未办理免税手续前, 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纳 税资料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 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 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5.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三、流程及时限(一)操作流程税收优惠流程同2009年度汇算清缴规 定,详见2009年度税收业务手册P204,项 目管理资产损失申报流程按新操作规定执行(二)审批、备案时限:各项税收优惠应在3月10日之前报请审批 (高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备案(国债 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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