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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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概述药剂科Contents前言1相关概念 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4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5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3一、前言 前言-今天涉及的两个主要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第442号令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我国麻醉 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和1988年分别颁布过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重新修订并 颁布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 年2月14日以卫生部第53号令的形式发 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2、前言-法律责任 既然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遵循的 是法律和法规,难免涉及到法律责任,每个 法律和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5条至 83条都是法律责任有关条款,其中第72、73 、75和80条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 处方管理办法第5459条都是法律责任 有关条款。前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每个管理者和使用者 都要强化的,特别是领导者。前言-安全意识 安全包括:药品本身的安全、药品管理 人员的安全、药品使用人员的安全和患 者的安全。 强化安全意识,管好、用好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前言-麻精药品管理包含的内容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管理; 经营管理; 使用管理;

3、储存管理; 运输管理;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二、相关概念 概念-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应用后容易产生身体 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既是药品又是 毒品。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 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 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 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 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概念-麻醉药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于 2007.10.11联合发文“国食药监安【2007】 633号”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007年版),共收录123种麻醉药品。 我国生产、使用的有阿片、吗啡、哌替啶 、罂粟壳

4、、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 、可待因、羟考酮、美沙酮、布桂嗪 等25 种。概念-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 药品。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 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 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 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分为一类和二类,分别按不同的要求管理和 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与麻醉药品相同 。概念-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共收录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 我国生产、使用的有氯胺酮、三唑仑、司 可巴比妥 等7种。概念-处方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5、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 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 证的医疗文书。 分为普通、急诊、麻醉和精一药品处方、 精二药品处方、儿科处方,分别有不同的 样式和颜色。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有关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采购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 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取得印鉴卡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

6、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采购方式有两种:计划采购和备案采购。管理规定-储存 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 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均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 不少于5年。管理规定-调剂 药师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 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调剂资格后

7、,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 药师在调配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 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并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该类处方保 存3年。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 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 量设立专册进行逐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管理规定-回收、销毁 空安瓿或废贴:临床科室及门、(急诊)用过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废贴应及 时交回药品调剂室,调剂室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回 收记录。经麻、精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销毁 并作好销毁记录。

8、 剩余药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时,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 ,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委员会批 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 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过期、破损药品:过期或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 药品,均应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醉、精药品管 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四、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有关规定 使用规定-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 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9、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 方。 使用规定-处方开具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 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 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 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 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 品注射剂仅限于

10、医疗机构内使用。 使用规定-处方量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 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

11、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 量 。 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对疼痛 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不能主观臆断。 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 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 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药物和非药物 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适当的 给药途径 ,适当的给药时间 ,调整药物剂量 ,不 良反应及处理 ,辅助用药 。指导原则-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首选无创途径给药 :如口服 、透皮贴剂 、

12、栓剂 按阶梯给药 :轻度疼痛-非甾体类抗炎药 ;中度疼 痛-弱阿片类;重度疼痛-强阿片类。阿片类可以和非 甾体类抗炎药 联合使用。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 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按时用药 :应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 予,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 个体化给药 :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 剂量。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 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 。 注意具体细节 :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 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六、潍坊市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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