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建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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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热烈欢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和社会 精英参加全省造价培训班学习!恭祝大家学业顺利,取证成功!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本课程 主要学习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 度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知识第五章 建筑材料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 二. 合同法三. 招标投标法 四. 其他相关法规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 造价管理体制 二. 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三.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一)建筑法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

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是,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 查、建筑工程发承包、监理、安全、质量管理 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建筑许可(包括)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 从业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承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许可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工程地县级 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 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地、二规、三拆迁,四施、五图 、六质安,七金、

3、八监、九其他”。(2)有效期限: 3个月内不开工,申请延期;延期申请: 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否则, 废止。延期开工最长不超过( )个月?(3)中止施工: 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 机关报告;恢复施工: 中止满1年,建设单位报发证 机关核验;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6个月内不开工,重 新办批开工报告。2. 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按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 、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划分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 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2. 工程承包:承包资质联合承包工程分包禁止行为工程造价:按照国家

4、有关 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三)建设工程监理监理依据:监理委托合同、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职责:客观、公正监理。监理权限: 施工不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合同约定,有权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设计不合质量标准、合同约定,报 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改正。因此,现阶段的监理,只是施工监理。(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负责。 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险:施工企业必须办理 并付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责任:各方主体,各负其责。 使用条件: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保修:二、合同法(第二章详讲)(一)

5、合同主体1. 自然人: 资格能力、行为能力。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法人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3. 其他组织 (二)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三、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一)招标 1. 招标条件和方式 (1)招标条件: 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组织: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2. 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

6、的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 ,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投标人条件: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规定资格 。 1. 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内容: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准备分包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应载明; 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送达时间、地点 (3)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2.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条件: 各方均具相应能力、相应资质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 。共同投标协

7、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 合体中标,共同签订合同,各方承担连带责 任。 3. 招投标禁止行为: 相互串通投标; 低于成本价竞标; 弄虚作假骗标; 行贿谋取中标; 排斥限制投标人。(三)开标、评标、中标1. 开标: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密封检查、拆封、唱标、记 录、存档。2. 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人、保密、评标依据。3. 中标:中标通知书发放。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二)土地管理法(三)保险法(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 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 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政

8、府定价。 1.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 、诚实信用三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 求状况。 2. 政府的定价行为 (1)定价目录:以国家、地区目录为依据。(2)定价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 相 关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 相关部门; 县级政府根据省级政府授权。(3)定价范围: 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重 大极少数商品; 资源稀缺; 自然垄断; 重要公用事业; 重要公益服务。(4)定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承受 能力、购销批零价差、地区季节价差。3、价格总水平调控(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法:规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 护、建设用地等行为。 1、

9、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1)所有权: 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 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2)使用权确认: 国有土地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 县级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使用权改变性质和用途:办理变更登记。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分级管理,分级审批。3. 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必须申请国有土地;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乡村 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用地除外。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办理转用审批。(2)征地补偿: 基本原则,按原用途补偿; 征收耕地,包括土地、附着物

10、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 征收城郊菜地,增缴新菜地开发建设费。(3)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分有偿、划拨。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同级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 内改变用途,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4)土地临时使用: 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同意; 向原使用权人支付临时使用补偿费。(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三)保险法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行为。1. 保险合同订立(1)合同内容:注意内容 受益人; 投保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赔偿支付办法等。(2)合同订立:投标人的义务,如实告知。2. 财产保险合同 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义务:尽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 人身保险合同 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 保险人的义务:不可抗辩等。(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1.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延期缴纳税款:经省级税务局批准,最长不超 过3个月。 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 分之五。 2. 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税率。 3. 税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 税。

12、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管理体制、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一.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1. 政府部门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多层管理机构,形成严密的宏观管理组 织系统;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主要职能;(P15) 各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能。 2. 行业协会自律 各省级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能:(1)研究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 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2)协助建设主管部门,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制度、实施企 业资质标准、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协调执行问题(3)接受主管部门

13、委托,承担企业资质申报、复核、变更, 造价师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4)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贯彻执业行为标准、操作规 程、合同范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57)服务会员维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内外交流;(8)受理自律投诉,实行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罚;(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业务工作。二.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分两大类: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确认,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

14、造价活动的执业人员。1. 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造价工作一定年 限。 (2)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 安装工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证书取得:考试合格,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制证,国 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用印,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发证。2. 注册 (1)初始注册要求期限: 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单位 ; 一年内在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劳动合同复印件; 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受聘造价中介 机构的,提供受聘单位社保缴费凭证

15、复印件)。逾期注册:须符合继教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限4年 ; (2)延续注册要求期限: 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延续注册有效期限4年 ;申请材料: 延续申请表; 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工作业绩证明; 继教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材料: 变更申请表; 注册证书; 新聘劳 动合同;旧聘解除合同; 受聘造价中介机构的,提供受 聘单位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台港澳、外,提供就业许可 证。(4)不预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业绩未达标未办停业而脱岗; 受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造价业务刑处完毕不满5年; 因前项之外受刑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吊销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 以欺骗、贿赂等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不满3年; 法律、法规规定不预注册的其他情形。3. 执业:(执业范围、权利义务) 4. 继续教育:每一注册有效期60学时。(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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