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问题研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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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基本问题研究课程目标本课程组织学生阅读我国民法 学界当前的主要学术论文,讨 论我国民法在立法论和解释论 中的热点学术问题。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 参考论文于晔、崔建远:“论民事法律关系的 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1985年第2期。 申卫星:“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 期。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概要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 务,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 描述过于简单。现在的民法学说,借 鉴德国民法学说的最新发展,特别是 拉伦茨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关系 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 性、规范性、时

2、间性等特点。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 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 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 的总和。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1、权利 2、权能 3、权限 4、取得期待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1、义务 2、法律上的拘束或屈从 3、职责 4、负担思考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我国民 法学说近年来发生了何种变化? 2、权利与权能、权限如何加以区分? 学说上提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哪? 3、义务、拘束、职责与负担如何加以 区分?学说上提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 哪?第二章诉讼时效参考论文 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房屋买卖合同与

3、诉讼时效 崔建远: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的衔接 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主 要有实体权利消灭主义、诉权 消灭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 抗辩权发生主义等理论。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民法通则:诉权消灭主义?胜 诉权消灭主义?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抗辩权发 生主义第1条 诉讼时效针对的请求权解释第1条:“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 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4、。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 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 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 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 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 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 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 “同一债务”?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

5、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 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 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7条第1款、第2款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 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 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 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55条?民法通则解释73条2款?第7条第3款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 销之日起计算。 合同被撤销之后的返还财产的请求 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

6、请求权)?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 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知道或应当知道”?第9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 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 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管理行为”?第10条民法通则第140条“当事人一 方提出要求”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 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 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 权的情形除外。第12

7、条提起诉讼第13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的事由第1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 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 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15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 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 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 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 新计算。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 行、提供担保

8、、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 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 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17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 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 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18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 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第19条第1款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 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 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让与?意思表示?观念 通知?第19条第2款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 务

9、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 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 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20条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 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 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 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 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享有?援用?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 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 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与给付受领权。思考1、近年来我国民法制度上关 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则经历 了哪些演变? 2、如何理解这种制

10、度变迁背 后的经济社会原因与学说变 迁?第三章物权行为理论与中国法第三章 参考论文崔建远: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 中国民法 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 中国民法 王轶: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 法选择问题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是否确立了物权行为的独立 性与无因性原则? 物权法是否确立了物权 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1、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体系影响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 被追认时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错误制度依据法律规范在法典中所处的编章 位置来判断其性质,往往误入歧途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 体系位置及其解释历史背景前苏联民法学的深远影响历史解释王汉斌同志就中华人

11、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草案)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说明 顾昂然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草案)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所作的说明思考1、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 性,会对民法其他哪些制度的解释和 构造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 2、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注意遵循 哪些解释规则? 3、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和学说理论时, 如何做到与本国现有法律体系与法律 传统相契合和协调?第四章民法典的结构设置:是 否需要债编总则?是否设置债法总则?1、不设债法总则,并取消债的概 念 2、不设债法总则,但应保留债的 概念 3、不设债法总则,物权总则、债 权总则、民法总则“三总归一

12、”侵权责任是否属于债务?魏振瀛教授认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责 任,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大都不宜转 化为债”;“债是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 ”,“债权请求权仅仅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是债权的一种表现,给付请求权不 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 心”。魏振瀛教授建议,“在民法 典总则部分对民事责任的一 般问题作出规定,将违反债 的责任在债编规定,将侵权 责任在侵权行为编规定。”崔建远教授认为,“债不一 定都具有财产性, 侵权行为引 起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关系就 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 不影响其债法性。”思考1、关于我国民法典中是否应设置债编 总则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其各自的主要

13、理由是什么? 2、关于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主要有 哪些不同的观点?其各自的理由是什 么?思考3、关于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的讨论, 对民法典中是否应设置债编总则的讨 论,有何影响? 4、以侵权责任方式来保护物权,还是 以物权请求权制度来保护物权,对于 物权的保护有何不同?关于这一问题 的讨论,对民法典的结构安排有何影 响?第五章意思表示、意思实现与 事实契约第五章 參攷論文王泽鉴:事实上之契约关系,载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 崔建远: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评 论,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韩世远: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德国停车场案停车者将汽车停放在市政厅 广场的收费停车场

14、上,同时 明确地表示“拒绝接受看管 服务,也拒绝为此支付报酬 ”。德国停车场案联邦最高法院:“在看管时间将特 别标明的停车场地用于停车者,其 停车的行为就可产生一种合同上的 法律关系;根据此项法律关系,停 车者负有根据停车费收费标准支付 报酬的义务。至于停车者内心有何 不同的想法,则在所不问,即使他 已将此种想法表达出来亦同。”未成年人无票乘车的案型一名8岁儿童乘坐不来梅市的 有轨电车游玩。法院认为, 该儿童不仅应当支付票价, 而且还应支付一般运输条件 中规定的罚款。未成年人无票乘车的案型拉伦茨:“从本书第3版起我 持与豪普特不同的观点,认 为就使用者方面而言,起码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为这

15、涉及参与法律交往。”事实上劳动关系合伙或劳动契约在实施或履行之后 ,始发现其为无效或因瑕疵致被撤 销时,依德国民法之一般原则,当 事人所受领之给付,应依不当得利 规定,负返还义务,然如此势必寻 致复杂繁难之结果。事实上劳动关系Haupt教授认为,劳务已为 一部或全部之给付,企业 系具有团体性之组织,当事人 既已纳入其内,则基此事实, 即应成立契约关系,并依此而 处理彼此间所发生之权义关系 。韩世远: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二者区别的意 义在于,以发送订购物品为例,应认 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物品送达 要约人时,合同始告成立。其发送之 事实虽已实现而未到达,不能发生承 诺之效

16、力。反之,意思实现则以客观 上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存在为必要, 有此事实,合同即为成立。韩世远: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合同法第条前段“承诺应 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 承诺”宜解释为兼指明示的承诺与 默示的承诺,后段“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承诺的除外”,是关于以意思实现 方式成立合同的规定。崔建远: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 评论有学者认为,意思实现已经不 属于要约承诺的模式,冠名于 “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 立的契约”。崔建远教授认为 ,意思实现仍然属于要约、承 诺的过程和方式。思考1、意思实现理论和事实契约理论 的提出所面向的实践案型分别是什 么? 2、意思实现理论和事实契约理论 是否对该种案型的更妥当处理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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