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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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 xx 大学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大学全体学生。第三条 xx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是学生宿舍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由分管学生、后勤的副校长或副书记任宿管委主任,分管财务、国资、后管、规建的副校长或副书记任宿管委副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规划

2、建设处和后勤集团等部门为宿管委成员单位,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为宿管委成员。宿管委主要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规划、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和决定,并负责向校务会提交有关决策建议。第四条 宿管委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主要负责执行学校及宿管会有关决策,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宿管委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宿舍管理有关工作。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有关宣传工作;保卫处负责指导学生宿舍园区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公房资源;后勤管理处负责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宿舍管理物业服务协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宿舍新建、维修规划;规划建设处负责学生宿舍新建及大型维修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住宿安排第六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宿舍。在新生入学和校区搬迁时,由宿管中心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供房源,学院自行安排具体床位。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填写不住宿申请表,按流程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入住学生宿舍。在新生入学和校区搬迁时,由宿管中心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供房源,学院自行安排具体床位。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必须填写不住宿申请表,在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资源使用,经报宿管会研究同意,宿

4、管中心可以在学年中对学生住宿床位进行必要调整,相关单位和学生应积极配合。第九条 未经学院和宿管中心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如因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必须填报学生宿舍寝室调整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如转专业通知书等)在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宿管中心将根据宿舍资源情况酌情安排床位。第十条 除休学、退学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在学年中期退宿(每年 6 月份可办理下一学年的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再办理住宿手续。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如不能按正常学制毕业的学生,必须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有关证明及学院申请,提前到宿管中心

5、办理住宿延期手续,宿管中心将根据宿舍资源情况酌情安排床位。第三章 宿舍安全第十一条 宿管中心负责做好宿舍(围合)内的治安、消防防范工作,并做好安全监控设施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宿舍值班员或保卫处。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遵守xx 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十五

6、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家长必须学生本人陪同),方可进入宿舍楼,来访客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楼。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将房间钥匙借与外人。第十六条 宿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已安装门禁系统的学生宿舍,学生必须按规定刷卡进出。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有效证件、各种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请妥善保存。离开寝室时,必须关好门窗,反锁门锁。对搬出宿舍的电脑等贵重物品及行李必须在值班人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第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宿管中心负责做好宿舍(围合)内的环境卫生及绿化景观维护工作。第十

7、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围合)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在指定位置丢弃垃圾,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寝室内部清洁卫生,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基本清洁,不残留污垢。第二十一条 毕业或搬迁离校时应将室内垃圾清理完毕,第五章 生活秩序第二十二条 宿管中心负责做好宿舍区内生活秩序的管理、维护、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宿舍秩序。宿舍(围合)内未经许可严禁进行一切影响他人的活动,不准大声喧哗。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宠物);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公共活动室使用相关规定,爱护公共活动室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宿管中心负责宿舍楼栋(围合)自动售货机

8、的管理,确保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严禁在售货机内有出售烟、酒等违规商品。宿舍楼栋(围合)内严禁其他商业行为。第六章 公共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宿管中心负责宿舍楼内各类家具、门、窗、风扇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报修)工作,并协助做好热水开水设备、电梯、寝室租赁空调等设施设备的报修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及楼栋公共区域家具等设施设备由学校统一配置。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不得将寝室内家具搬出房间,不得将公共区域家具设施设备搬入寝室使用。严禁私自调换门锁以及另加门锁等行为。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共资产。如因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并积极配合学校对

9、寝室内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工作。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设施损坏或丢失的,必须照价赔偿。第七章 水电管理第三十条 宿管中心负责做好宿舍区域水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水电结算以每间(套)寝室为用电单位,采取“定额免费+超额收费”原则。学校按学年一次性将当年度免费额度录入寝室水电表。水电超额部分实行预付费方式,由学生自行在校园一卡通圈存机或人工缴费点缴费购买水电额度后使用。超额部分水电费按成都市民用标准收取。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宿舍原则上 24 小时供电,本科生宿舍(华西校区除外)限时供电。学生宿舍用电采取恶性负载自动识别。严禁使用高功率、高热等违章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10、宿管中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学生宿舍电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租赁空调及洗浴热水学生自愿使用,电费、水费自理。电费、水费均按成都市民用标准收取。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节能要求使用空调,节约洗浴用热水。宿管中心协助做好空调电费收取及设备维修报修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开水器等设施采取定时定量开放措施,确保学生正常用水需要。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节约意识宣传,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宿舍区域节能行为。第八章 违纪行为处理第三十六条 破坏宿舍区环境卫生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白天)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

11、告处分;在活动室从事私人聚会或者夜间影响他人的大型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反xx 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私拉乱接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条 不服从寝室调整,或私自调换寝室,或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

12、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 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在 24 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动物,因所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作息制度,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妨碍工作人员检查宿舍,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宿管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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