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海)证人证言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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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人证言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杜文海在司法实践中, 基于对案件真实发现的需要,对证人证言有着极大的依赖性,被采信的概率往往比较大。但是,证人证言对案件真实还原具有不准确性,极易误导司法人员, 被认为最易导致刑事错案的证据。中国学者宋远升在刑事错案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发现 17 起死刑错案中有13起案件存在证人的不可靠证言(包括同案犯的口供)“。一、证人证言视角下刑事错案的成分析. 结合刑事冤假错案例,对证人证言引发的错案成因进行了初步的分类探讨,便于研究防范错案发生的对策。(一)、证人证言具有或然性。从证人证言的形成规律上看,其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

2、段。在感知阶段,一方面,感知能力首先取决于感官机能的高低.如,证人视力的好坏、听力的强弱 ,将影响感知能力;另一方面,客观世界的环境情况对证入的感知能力也有影响。在记忆阶段, 人的记忆并不是也不可能做到对客观情况的完全拷贝,会有不同程度的遗忘并会加上自己的主观想象, 记忆在重构的过程中混合了事实与虚象。在表达阶段,证人表达能力的高低, 证人的成见, 外界的社会压力、 干扰,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铜川新区长虹北路3 号),邮编727031,手机 15829892901 ,E-mail: 。 宋远升 :刑事错案比较研究 ,载犯罪研究2008 年第 1 期。2 距离感知

3、事实的时间长短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这些不确定性决定证人证言具有或然性。可以说,只要人类没有进化到如电脑一样能够精确录入、输出信息的程度, 证人错证就是不可避免的。张海生强奸错案中, 首先,案件发生时间在12 月 12 日下午5 时,正常情况下, 12 月份已是冬天,下午5 时已近傍晚,天色将暗;其次 ,年幼的受害人遇到歹徒时神情的慌乱,加之被害地点又是在柏树林深处, 在这种情况下, 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描述和刻画就难免会有差错。王文中抢劫错案中,涪陵城大东门田家巷内,熊某胸前的手机被歹徒抢夺未逞。在歹徒逃跑时,因嫌发廊太脏不愿在发廊洗头的王文中刚好挣脱发廊妹的连拖带拉,从附近的发

4、廊内冲出来,一路逃跑 ,闻讯赶来的治安巡逻员逮的就是逃犯,因而被抓获。在这里 ,当事人、目击证人、治安巡逻员没有真正看清抢夺者的特征,但是他们认为 :抢夺者一定会逃跑,逃跑者一定就是嫌疑人,王文中逃跑了,王文中就是嫌疑人。这种分析下,目击证人、治安巡逻员的证明材料也就毫不怀疑地形成了。在李久明杀人案中,本案的嫌疑人身穿迷彩服蒙面作案,时间又是凌晨2 时,被发现后经过一阵厮打,歹徒从阳台逃走。两个受害人都受了不小的惊吓;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这种情况下对歹徒脸谱刻画的准确性将大打折扣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是无法加毕良珍:诚实证人证言或然性探析,载犯罪研究2006 年第 4 期。 宗和然 :不幸的通遇令

5、王文中不堪回首,载重庆日报 ,20003 年 11 月 23 日。3 以刻画的。受害人回顾当晚的情况,蒙面歹徒好象是本单位政治处主任李久明,但是办案部门对受害人提供的嫌疑人深信不疑。(二) 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是指,证人主动或在外力的作用下被迫而提供虚假证言。 证人被动伪证的施力者主要是侦查机关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真凶或是受害人),他们影响证人的方式主要是安全上的威胁、 利益上的诱惑和感情上的拉拢。从错案案例中的证人伪证现象出发, 一一考察出现证人伪证的33 起错案, 其中证人由于被动而作伪证的有24 起,即伪证行为人是在外力胁迫、欺骗、教唆之下而出具的伪证并非意图陷害他人;有9

6、 起错案中的证人主动作了伪证,即行为人为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虚构证言而提供的伪证。李化伟杀妻案中,侦查人员为了坐实李化伟“杀妻”之实,不惜百般威胁李化伟的母亲,让其出具了李化伟曾到家里跟她说了杀妻的事的证言, 并且为了证明李化伟有作案时间,明目张胆地威胁此案中的其他证人,逼其更改曾在案发当日下午两点以后见到死者邢某的证言, 同时,又将法医的尸检结论中被害人的遇害时间从下午三点左右大幅度提前到中午12 时,将李化伟衣领处的“擦拭”型血迹改为“喷溅”式血迹。此案中,无论是李天讯在线 : “李久明特大冤案”始末,载工人日报 ,2005 年 2 月 28 日。 刘晶晶:证人证言与刑事错案问题研

7、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年版。 郭国松 :一起离奇杀妻案的真相, http:/ 。4 母等人在侦查人员威逼之下出具的证言,还是被窜改的法医尸检结论,都不具备作为证据应有的客观性,同时也因取证手段的非法性而丧失了合法性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些伪证的使用,导致了这起错案的产生。在杨文礼、张文静、杨黎明抢劫杀人案中,侦查人员窜改证人证言,将证人“我没有看见李某拿过这包”的证言改成“我曾经看见杨文礼的妻子李某背过”,这一改动将原本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人证言生生变成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丧失了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三) 、侦查机关不当取证。纵观错证的形成过程,证人错证常常是由于取证人员的不当

8、取证行为而形成。执法机关在向证人收集、保全证言时,往往对其施加压力,暗示其讲述执法机关“想听到的故事”,甚至动用暴力取证,影响极为恶劣。在辨认过程中,暗示可能使诚实证人的证言具有或然性。史延生抢劫错案中,被告人史延生之妻王淑琴就是因受不了侦查机关在提审中的折磨,而违心地编造了丈夫抢劫的“犯罪事实”在张海生强奸错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海生被抓获后,派出所人员找来另外不相干几名男子与张海生同坐一起,指使受害幼女王某与王某的3 名同学一同辨认,这种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论文,2002 年版,第143 页。 黑龙江肇东:史延生“杀人”案, http:/ 认同一被辨认对

9、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辨认开始时,办案人员先用一张报纸将张海生膝盖以下遮住,让四个小学生辨认, 当辨认人未指认张海生时,办案人员又将张海生脚前的报纸拿开,提醒辨认人“ 你们要看清楚,要上下都看,特别是看穿的鞋子。 ” 此时,只有张海生穿着沾有污泥的布棉鞋,其他三人都穿着皮鞋,最终辨认人指认了张海生。王某及其3 名同学没有马上指认出张海生。在办案民警的“再看一遍”、 “看清楚鞋子”的反复提示下, 王某最终指认张海生, 办案人员方才作罢。4 名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辨认嫌疑人笔录成为法院判决张海生9 年有期徒刑的重要证据。另一个对证人证言有重要影响的是事件后信息。对此,罗芙托丝和她的

10、同事通过研究发现,被试者一般能对于明显的误导信息能够容易拒绝, 但不太容易拒绝较模糊的误导信息,即易受比较模糊的误导信息的影响。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就反映了物品辨认中存在的问题。该案中,办案人员让李秀武的妻子辨认现场遗留的编织袋前违反了事先询问规则,没有向其仔细询问编织袋的特征 ,而是让李妻直接辨认编织袋,导致李妻根据所见编织袋的特征作出虚假辨认结论,导致了李秀武错案。(四) 、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提供证言的方式对证言的证明力也有很大的影响。由于杨伟伟、罗大华: 国外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及其启示,载证据科学 2007 年 第 1 期。 王佳 : 刑事错案与辨认, 载人民检察2011 年第

11、 14 期。6 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 证人不出庭或者不能客观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真实性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是,证不出庭作证, 法庭审判的质证环节就不能有效的进行,法官也很难对证人证言进行准确的判断。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法律性、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而若证人是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则一方面会因为缺乏对相关事实的质证而使证人及其证言的真实性极度降低,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书面证言的多次传转而难免涂改、伪造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二是,证不出庭作证审判机关接触的都是诉讼机关过滤过的材料,这就容易造成书面审理为中心

12、的局面,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容易造成刑事错案。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都认为证人出庭当面接受质证是非常必要的,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法官都不应该采纳并且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从刑事证人证言的运用角度看, 审查是关键环节, 而证人出庭是审查证人证言这种特殊证据所必须经过的诉讼环节。二、证人证言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一)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取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是,建立证人保密制度。审判前程序中,司法机关应为证人保密,不公开其姓名、身份、7 住

13、址、工作单位等;而对于审判阶段,公开审理时,不允许对证人进行录像、摄影,凡是不利于证人安全的采访、报道也应予制止。二是,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以鼓励证人自愿出庭作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对应当支付的费用范围作出限制,一般认为应当支付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将误工费标准略高于平均生活水平就可达到鼓励证人出庭的目的,在支付误工费后可不再支付其他经济损失。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应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但作伪证的作证费用应由证人自行承担。三是,明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可以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证言是传闻证据,除法律有规定外,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

14、证人无需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规范证人证言审查程序。从程序上来规范对证人证言审查认证,一是,对证人资格予以审查,保证证言裁体的客观性。对证人资格审查,必须以证人到庭为前提。 法院应根据证人证言所能证明的事实审查证人有无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8 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

15、诱 ),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二是,控辩双方调查的证人书面证言,应交证人核对,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于证人没有签字盖章进行核对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

16、人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符合程序上的规定。(三)完善对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一是,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交叉询问、对质询问、实验、逐一甄别、相互对比法、综合印证法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 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二是,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9 证据进行补强。三是,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中,除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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