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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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人身保险合同第16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第一节 概念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二、基本保险责任 1,死亡保险责任; 2,生存保险责任; 3,年金保险责任; 4,伤残保险责任; 5,医疗保险 责任; 6,收入损失保险责任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标的人格化; 二、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三、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五、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 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七、被保险人的限定性-限于自然人; 八、人寿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支付。第17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 一、概念; 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被保

2、险人的约定时间内生存或者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的条件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分类 1,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 死亡保险合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终身保险合同; 2,个人 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联合人寿保险合同:指由两人或者二人以上为被保险人,且保险金的给 付以其中一人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 3,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特种人寿保险合同 4,资金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 致残疾或者死亡。 二、合同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团体意外

3、伤害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一、概念 四项内容: 疾病给付; 剩余或者分娩给付; 医药给付; 残废或者死亡给付;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 1,医疗给付保险合同、工资收入保险合同与残疾健康保险 合同; 2,总括医疗保险合同,给付项目丰富 和特定医疗保险合同给付项目特定第四节 年金保险合同一、概念; 二、分类 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 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定额年金保险合同和变额年金保险合同 趸交保费年金保险合同和分期交费年金保险合同。第18章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1,给付保

4、险费义务的履行; 2,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2,是否存在不可争议条款告知信息和年龄;第二节 保险人义务一、危险承担义务 “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经过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且出具保 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条款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是否免除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承保时的注意义务死亡保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未履行注意义务,将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一、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获

5、得现金价值的权利权利的行使-5年或者2年诉讼时效期间;第四节 保险人权利一、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是否有追溯效力?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一节 年龄误告的处理 现行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 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 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

6、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009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 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 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 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

7、险 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节 对死亡保险的限制一、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子女:二、对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限制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限制。三、对死亡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8、签发的保险单,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限制 死亡保险合同的无效认定: 保监会(1999年154号)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 的批复,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 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 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 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现为同意)并认可死亡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 分无效。如何操作?第三节:受益人的规定一、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可以分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等。 但是此处的受益人指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一、受

9、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无限制,法人、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 能力)均可。(2)指定受益人的时间和方法 u指定时间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者订立保险合同后; u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必需有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u多人为受益人时如果没有受益顺序和份额,则推定平均 分配保险金; 指定受益人的要求确定。如指定为“妻子”“儿子”“ 法定”“法定继承人”等均达不到确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八条(未指定受益人的另一种情况) 人身保险合 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 人。 (

10、职工为受益人的推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职工订 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的,推定职工为受益 人。保险法2009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指定受益人的限制 u一般来说,法律上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限制。但 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受益

11、人对被保险人 需要有保险利益。如美国、台湾等。 u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必需取得被保险人的同 意。我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保险 利益关系吗?核保规则-有; 保险法2009以及现行保险法-无。 美国的州保险法规定团体保险中,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近亲属。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受益人指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九条(团单)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

12、、雇 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以其职工、雇员或其管理对象 作为被保险人而订立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受益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保险费实际上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除外。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及受益人的指定必须以被保险 人的书面同意为条件,但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 人的除外。 (3)指定受益人的限制 u一般来说,法律上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限 制。但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受益 人对被保险人需要有保险利益。如美国、 台湾等。 u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必需取得被保险 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之规定。法律VS.保险实践某些人寿保险公司在家长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

13、人投保人 寿保险时,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为18岁以下的人 投保的死亡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18岁以下时,死亡保 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如10万元;被保险人达到18 岁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如30万 元。”这样的保险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保险人对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是否有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的审查义务) 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 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保险法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

14、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 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4),正确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与否对保险金的法律属 性的影响 u正确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则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所 有。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亦不需要以保险金承 担被保险人的债务; u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则保险 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以保险金承担债务后才能够继承该财 产。 u遗产税的征纳,如果遗产税开征,则没有指定受益人时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

15、时将首先交纳遗产税。2,受益人的变更 u保留主义; u直接主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合同或者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非经 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即保险人在获得通知前对原先 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受让人或者受遗赠 人不再负有义务。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刘某曾经于2003年8月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死亡保险金 额为15万元,年交保费500余元。刘某在投保时指定其妻 子李某为受益人。2005年5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 婚,孩子小刘随母亲李某。2006年11月,刘某因病住院 ,住院期间刘某书写一份遗嘱,遗嘱中不但将其所有财 产指定由父亲老刘继承,同时,将该定期寿险保单的

16、受 益人变更为老刘。2007年4月,刘某出差外地,遭遇车祸 死亡。刘某死后,父亲老刘持刘某的遗嘱向保险公司主 张15万元保险金。李某得知老刘的索赔后,持保单以受 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15万保险金。刘某和李某遂 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裁判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保 险金。受益人的变更是否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 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我个人观点,凡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核保的内 容,在保险合同变更中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通过, 否则核保的意义将完全丧失。二、受益权的性质 1,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2,受益权的行使必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 前提。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如何处理? 案例:夫妻二人互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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