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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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 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 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 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

2、2、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 保险人的说明;1、附合性: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 保方2、射幸性: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 险人(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 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1)对保险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 如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 险状况等;(2)对投保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 如保险条款、费率等;(1)投保

3、人的告知内容:5项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 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 险状况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 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告知的内容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 通 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 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 应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 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 知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 效。(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 采用的形式)3、告

4、知的形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明确说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 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友情提醒: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 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2、保证的形式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友情提醒: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

5、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 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张这种权利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 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误告:即告知不实;漏报:即不予告知;隐瞒:即有意不报;欺骗:即虚假告知;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及其法律后果2、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

6、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 律后果法律后果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隐 瞒 欺 诈表现形式误 告 漏 报事故发生前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 现现 形 式法 律 后 果 责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说明该该条款不产产生效力隐瞒隐瞒 重要情 况(欺骗骗投保人 ;不履行赔赔 偿偿或给给付责责 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责任保险险公司处处5万-30万罚罚款工作人员员2万-10万罚罚款情节严节严 重限制保险险公司业业

7、 务务范围围或责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业务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2、违反保证的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 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 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 量和估价 3、确

8、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 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 实现的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 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 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 ,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的最高限额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 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 比较财财 产产 保 险险人 身 保 险险确立1、财产财产 所有人、

9、经营经营 管理人 2、财产财产 抵押权权人 3、负负有经济责经济责 任的财产财产 保管人、 承运(包、租)人 4、经营经营 者对对合法预预期利益1、为为自己投保 2、为为他人投保 a.亲亲密血缘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孙孙) b.法律利害关系(如:法定扶养、抚抚 养、赡赡养关系) c.经济经济 利益关系(如:债权债权 人与债务债务 人、雇主与雇员员)时时效一般:合同订订立到损损失发发生全过过程 ; 特殊:货货物运输输保险险只要求损损失发发 生时时只要求合同订订立时时保险险 利益 变动变动1、继续继续 有效; 2、被保险险人死亡,保险险利益转转移给给 继继承人; 3、被保险险人破产产

10、,转转移给给破产债产债 权权人和破产产管理人。1.保险险利益专专属投保人(债权债权 人 ):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继承人继继 承; 2.非专专属投保人:一般不得转转移.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人员(医师,药剂师,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确定1、信用保险权利人对义务人(债务人)的 信用投保 2、保证保险义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 用投保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

11、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 )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 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 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 火灾,造成损失2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25万元;实际损失是指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 。(二)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固定资产

12、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 火灾,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 最高限额。(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 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 清;银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 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 赔偿银行20万元。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 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 殖业保险(四)赔偿方法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损损失免赔额赔额损损失免赔赔

13、 额额绝对绝对 免赔赔赔款0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相对对 免赔赔赔款0全额赔偿 赔款损 失(一)保险代位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 种地位;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 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 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 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 地位。)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 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 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的 所有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

14、损失获取不 当得利;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 生活。(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 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 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 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 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理解:四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 时又是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权;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 合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保险人而言: A、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 制在

15、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追偿到的款 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多余部份 归被保险人所有;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 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 赔偿;C、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放弃代 位求偿权;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投保人而言: A、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 即放弃对保险人索赔; B、保险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 C、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 或由于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可以扣减赔偿金; D、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代位原则的行使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 责任的第三者 (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家庭成员或 组成人员过失行

16、为不得进行追偿;故意行 为除外)行使范围: 一般不适用于人 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 )物上代位权的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 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 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 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 物上的一切权利。(2)物上代位权理解:两点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 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 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 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多 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 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 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都归保 险人所有,即使所得超过保险赔款。(这一点是与代位求偿权不同的 )(二)损失分摊原则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含义:损失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 另一个派生原则,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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