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杂技界著作权保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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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届全国杂技界著作权保护研讨会” 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董美根 021-67790083第一部分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作品 作品概念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思想表达形式思想无版权 美国版权法102-2: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 理或发现。 TRIPS第9条: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 思想的表达形式表达形式表达形式:是将思想表达于外部,并使他人能够接受、理解该思想信息的形式。相同的思想,可

2、通过多种形式来体现,即通过不同作品表达形式来表达相同的思想。如通过音乐、舞蹈来表达相同的思想。思想的表达形式 音乐作品在于体现节奏、旋律的乐谱 舞蹈作品在于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来表现情感的舞谱著作权保护对象坚持两分法 作品的思想是通过作品的表达形式来体现的,两者是不可分的,但法律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著作权保护对象如“女子十二乐坊”即为一思想,没有具体的表达,不受保护;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故事这一思想,我们常见的表达形式有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等;如电视连续剧上海滩与新上海滩,虽然内容相同,但表达不同,都享有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实质性条件:独创性其他条件:可复制性

3、 不要求具有固定性 独创性独创含义:独立创作,非抄袭或剽窃。u独立: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u创作:作者必须运用智力上的技巧、选择与判断从事了创作行为u如果不是脑力劳动的结果,则不属于创作的范围;如马戏中动物的自然反映u如果不是自己创作部分,而是公共领域内的,也不属于创作的范围,如杂技中为了完成某一高难度的运用而使用的荡秋千。独创性 独创的对象:是对表达的独创,而非对内容的独创。如,舞蹈千手观音独创的表达包括音乐、舞蹈动作、服装、头饰、首饰、舞美及灯光等。题材、观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独创性的成分舞蹈动作(进入公有领域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结论:内容相同,表达形式不同,是不同作品。火柴棍小人诉耐克公司

4、案 2000年起,笔名小小的朱志强相继创作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等作品,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四肢呈拉长状。 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相比,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火柴棍小人诉耐克公司案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推广耐克新产品 宣传中使用了“黑棍小人”。通过对比,“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

5、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 法院认为,两者基本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构成侵权。可复制性作品可以通过复制,导致载体数量的增加。可复制性是作品的特征,而不是作品受保护的条件作品种类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人身权利: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复制、演绎、传播财产权利使用权复制权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

6、 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演绎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 权、摄制权表演权含义: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方式:现场表演:现场秀,通过声音、表情、动作手法再现作品,如现场演出、现场演奏等机械表演:播送现场表演,指借助唱片、录像等再现已录制的表演,如播放录像表演权行使主体 著作权人,而不是表演者。绝大部分情况下,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是分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可能形成权利主体的重合案例: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制作中心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案邻接权定义 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所享有的权利,包

7、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表演者与作者关系著作权法第36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权与表演者权表演者是对他人的作品所为的表演,表演者在表演他人作品时应取得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会根据其个人的特点及表演技巧,进行演绎性的创造,这是表演者受保护的原因。表演者范围从表演行为看,表演只能由自然人进行,借助动物等所为的表演应视为演员的表演。我国规定的表演者有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即表演者的权利可由演出单位享有。

8、表演者权的内容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署名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持作品完整权)表演者权内容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现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第二部分杂技艺术作品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新增作品概念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其究竟指的是角本,还是活的表演?参照与杂技艺术作品最相近似的舞蹈作品舞蹈作品的表达形式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谱,而不是活的表演。舞蹈作品的表达形式刘露

9、诉张继纲千手观音案:千手观音在春晚上一夜成名后,该舞排练老师刘露起诉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钢,要求确认其为创作者。双方首先都大量交了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因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具有优势,该类证据未被采纳。舞蹈作品的创作舞蹈作品创作的特点: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刘露诉张继刚一案的判决依据)杂技艺术作品从字面上看,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应指角本,而不是指活的表演。绝大多数杂技没有角本,但这不影响杂技

10、艺术作品即指角本。如果将杂技艺术作品视为活的表演,则演员的地位将类似于电影演员,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杂技艺术作品结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其定位在角本是比较适当的,具有可操作性,如作品登记。此外,杂技艺术作品可为造型艺术作品,造型设计的单个手稿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杂技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要求:具有艺术性,是通过表演过程来实现的有可表演性,即可通过演员的形体动作与技巧来表演。如果不具有可表演性,虽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没有实际意义。它不强调连续性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杂技类型较多,不同杂技的独创性不同:有的侧重的是特定造型或特定动作的编排有的侧重的是演出的整体编排,(可为汇编作品,被汇编的可

11、享有著作权,也可不享有著作权,如一组动作中的组成)有的侧重于两方面,包括造型、动作、音乐、背景等的整体编排,如上海杂技团时空之旅造型(时空之旅)动作的编排千手观音中的若干基本动作,如手的垂、扬、俯、背、向、转、侧等动作都是1979年的舞蹈剧丝路花语中出现过。这些单个的基本动作,不可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编排组合起来即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杂技艺术作品保护难点目前存在主要问题:1、权利归属不明确2、作品的未固定,维权成本较高由于历史传统,很多杂技并未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而仅仅存储在大脑中,这样对人的依赖性较高对杂技作品的适时变动未作固定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 第一种情形:总的原则规定:如无

12、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策略:应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如各种宣传海报、合同、票务上署名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第二种情形:员工创作(职务作品)规定:员工(主要指编排人员)履行本职工 作所创作的作品或利用单位的条件所创作的作 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 员工享有著作权,单位在二年之内有优先使用 权。现状:杂技艺术作品主要是员工基于其个人 的灵感而创作的,绝大多数为一般职务作品对策:通过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中约定这 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第三种情形:委托作品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非本单

13、位员工)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 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 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 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对策: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案例:张继刚野斑马案:1998年张继钢、张千一和东方青春舞蹈团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著作权作了详细的界定和约定。东方青春舞蹈团在澳洲演出过程中,在张继钢明确表示反对,洽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授权修改舞剧野斑马并且署名。张继钢在这场官司中是维权者。 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第四种情形:合作作品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

14、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 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 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 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对策: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第五种情形:演绎(派生)作品规定:改编等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等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进行演绎时应取得被演绎作品的作者同意,否则侵权。对策:与被改编的作品作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权利归属及应对策略第六种情形:汇编作品规定:

1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 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过保护期的杂 技),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 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策:取得被汇编作品作者的同意后编排、 表演作品固定的应对措施固定范围:1、创作灵感的来源2、体现形体动作或技巧的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录像、内部讨论的记录、编排过程等(注意创作者)3、杂技创作具有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的特点,这就要求作品固定时注意时间上的先后作品固定的应对措施制度保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注意归档(纠纷发生时间与创作的时间相差较远,证据未固定下来,难以诉讼)专人保管证据证据形式

16、: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证据要求:证据的多样性、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著作权侵权诉讼证据的范围: 权利证据 侵权证据 赔偿证据权利证据证据范围:1、作品上的署名;2、创作过程中的底稿(原件)3、合法出版物(如吉祥三宝)权利证据4、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天幻、杂技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千手观音俏夕阳等作品自愿登记 5、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6、取得权利的合同。侵权证据杂技艺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要是表演,而杂技表演具有易逝性,因此权利人应对侵权人的侵权表演进行固定与收集,如拍照片、录像、侵权人的宣传海报等。如果没有固定的,则难以证明他人侵权!侵权认定认定侵权的标准:他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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