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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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张海超事件看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管理陈永泽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13937689857 http/ 册安全工程师,市安全生产专家。 第一学历为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函授经济管 理本科,其间接受过亚洲教育资源集团、方圆 认证、德国TUV认证机构专业培训。 拥有ISO9000、ISO14000标准和OHSAS认证体系 内审员资格个人简历个人简历执业资格执业资格第一部分 沉痛的事件张海超事故及启示张海超事故及启示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从 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 ”,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

2、院反复求证。这两年的求医过程中, 张海超做了大大小小近百次检查。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机构如北医三 院、煤炭总医院,郑州市二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各大医院都一致诊断他患的是尘肺病。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 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 察)合并肺结核”。张海超事故及启示专家给张海超 进行简单检查张海超事故及启示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

3、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 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 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张海超事故及启示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2009年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 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2009年8月1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 并立案调查。(原因:

4、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其在 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 治法。河南省卫生厅开始报复了! 2009年8月13日,张海超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2009年8月14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2009年 9月17日,经过多方努力,在新密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调解下, 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张海超作出61.5万元的赔偿,其4名工友也 因患尘肺病获得该公司共计100多万元的赔偿金。张海超事件及启示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影响 排查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并给体检。“张海超事件”后,郑州市将组织开 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人

5、员对张海超及其工友以及从事粉尘作 业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并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诊疗救治绿色通道。郑 州市人民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检查。争取在8月底前, 完成对粉尘、有毒化学品等行业职工的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会、民政 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 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 防性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 及时互相进行通报。张海超事件及启示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影响 提高职业卫生技术

6、服务能力。把加强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健康 检查资质,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 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强化宣传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的参 与积极性,让社会和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评论 “开胸验肺”,我认为是一种力量的迸发,愤怒的力量。3年多的诊断、奔波, 没有求得一纸“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期间,有了太多积蓄的愤

7、怒,甚至产生 了对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仇恨。张海超很坚强,因为没有几个人 会坚持住3年多,坚持不懈的求得职业病诊断的证明结果。相比较其他的职业病 患者,张海超也比较幸运,因为有了更多人的关注,案件朝着好的方向,快速的 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简单地规定上述资料必需由用人单位提供,否则不予认定。这是对法律的歪曲, 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很难及时地获得

8、诊断确认,进而获得应有 的赔偿。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 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可见,为职业病诊断设定了诸多的条件。张海超事件及启示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评论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 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 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由此看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然 而,却没有任何违反这些要求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也就是用人 单位是否履行此义务,要完全从良心的角度出发或者用人单位“大脑进水” 要自证其罪。更令人不可

9、理解的是,根据举证原则,不尽义务的一方, 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 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不难看出,在单位不尽义务,却由职业病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诊断机 构可以不受理,职业病人就拿不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立法逻辑,其本身就是不科学的。立法的悲哀导致了社会的悲哀, 更直接导致工人的悲哀! 张海超事故及启示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评论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早已出现很多问题,也许卫生部也意识到法 律规定的问题所在,2003年颁布卫法监发【2003】350号文件卫生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

10、通知,其第二条第(四)、 (五)项,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 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应当依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作出诊断证明。然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并没有 出现立法想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仍然“我行我素 ”,我想这也是张海超奔走3年多,难求一纸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原因。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评论 虽然张海超困境直接原因在于操作部门的简单粗暴、不负责任,然而深 层次原因却在于我国职业病认定机制的设计缺陷。 从技术角度而言,职业病认定可以分两个步骤,一个是确诊疾病本身, 二是确认疾病是由于其职业历史所导致的。第一个步骤是纯病理性

11、的, 任何一个合格的医院根据患者本身的身体状况即可作出认定。第二个步 骤却要依据外部事实,而谁来提供关于这些事实的证据,将直接影响到 最终结论,也直接影响当具有对立关系的当事人的利益。这一步骤具有 对抗性,带有半司法性质,就应当采用与处理对抗关系相适应的机制, 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就有关事实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而不应只依赖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不应将一方权利的保障建 立在另一方的自愿配合上。 同时,处理此类问题的机构不仅应当具有医学方面的专业技能,还要具 有鉴别事实的能力。 张海超事件及启示 结论 1、张海超充分反映在现实中存在着多重缺位: 企业职责缺位,甚至有刑事犯罪倾向

12、; 工人认识缺位,不具备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 部门监管缺位,有严重的渎职失职责任。 2、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第二部分 迟到的慰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目的: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 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 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范围: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13、工作。第一章总则 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 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全面负责;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 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4、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 5、任何单

14、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 位违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 的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一、设置机构。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具备素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 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 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15、、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 规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四、制定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 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五、场所达标。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

16、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六、如实申报。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七、市场准入 (一)、实施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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