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1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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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评估准则 十个重要问题王生龙Standard on Mining Rights Appraisal 10 problemu今天我想介绍已经发布的、拟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的几个重要的问题,与大家探讨矿业权评估领域的一些方向性、原则性问题u不准备对准则逐条解释。但就某些重要问题,说明其背景u准则和本课件,将价款作为矿权评估业务的一种,理解与运用不能局限于价款评估课 程 说 明一、评估准则作用误区一、评估准则作用误区二、矿业权评估对象之争二、矿业权评估对象之争 三、三、“ “收益模型收益模型” ” 之争之争四、利用专业报告缘由及应用四、利用专业报告缘由及应用五、如何评估矿业权评估五、如何评估

2、矿业权评估六、六、 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功能认识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功能认识七、评估方法参数的深化与扩展七、评估方法参数的深化与扩展八、评估报告诸多矛盾八、评估报告诸多矛盾九、特殊事项的保护性作用九、特殊事项的保护性作用十、评估责任的呼吁十、评估责任的呼吁目 录 一、评估准则作用的误区(一)评估准则是从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对评估师和评 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替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 理制度,即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解决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 以外的问题。 (二)评估准则是对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的基 本概括。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务所涉及的评估目的千差万别,每个 具体的评

3、估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不可能制定适用于所有 评估项目的具体规定,而只能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对评估执 业中的基本规范进行归纳。1,评估准则是干什么的?2、误区:矿业权评估理论是制定评估准则的重要基础,但评估理 论及其应用是教科书和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评估准 则不可能成为讨论矿业权评估方法原理及其应用的教科书。国际评估准则在对其目标和范围进行介绍时明确指出: “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 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国际评估准则认为每个评估项目 都需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评估问题的方式取决 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因此,应 当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师

4、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结合具体的 项目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分析和专业判断以形成可信的评估 结论误区1:矿业权评估准则视同于教课书背景材料国内其他专业评估准则与教材土地使用权评估房地产估价资 产 评 估 名 称作 用名 称作 用名 称作 用准则城镇土地估价 规程( GB/T18508 2001)全面掌握城镇 土地资产状况 ,科学评价和 管理城镇土地 ,规范土地估 价行为,统一 估价程序和方 法,作到估价 结果合理、客 观、公正房地产估价 规范(GB/T 502911999 );城市房 屋拆迁估价指 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估 价指导意见规范房地 产估价行 为,统一 估价程序 和方法, 做到估价 结果客

5、观 、公正、 合理资产评 估准则 体系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业行 为,保证执业 质量,明确执 业责任,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 和资产评估各 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指南 (教科书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经济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财务会计学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机电设备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建筑工程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房地产评估案例资产评估学资产评估案例误区2:评估准则视同于政府规定2004年国 土资源部 出版实际上成为了矿政 管理的技术工具误区3:评估准则就是操作手册未出未出 版版3、国际上的评估准则的作用纵观国际评估行业,RICS红

6、皮书、IVS、EVS、USPAP,都仅仅从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对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评估准则不可能解决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以外的问题。全球评估界都认为:u评估准则也不是一部事无巨细、详尽规定的操作手册;u评估理论及其应用是教科书和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评估准则也不可能成为讨论评估方法原理及其应用的教科书。 如:IVS“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评估问题的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 IVSCIVS评估准则是由评估师自身形成的、被市场认可的公约。“这是最重要的,即专业评估师

7、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表达和交流他或她的有关分析、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有益于客户且不至于引起市场上的误解”。USPAP1997 如:USPSP如:RICS具有138年历史的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RICS评估与估价标准(简称“红皮书”)明确指出:红皮书始终力求提供一套全面的估价标准,并附带相关的应用指南,但它从未试图包含有关估价具体的方法或对不同类型资产如何估价的详细论述。RICS评估与估价标准 RICS评估与估价标准4,国内资产评估突破误区的艰难历程源于对外开放资本资产对价交易、繁荣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资产评估的客观功 能一直局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有资本保全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国的

8、资产 评估师最习惯于各种行为下的国有资产评估。中国的国有资产评估,一直依赖于 以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年)为代表的一系列政府技术性文 件。该规范意见以及一系列政府文件均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角度,将其作为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技术手册使用的。从折现率不能低于15%、到固定资产成新率不 能低于30%等一系列规定,全部体现出国有资本保全与增值的管理辅助功能。在面 对日益翻新的资产业务,评估市场丰富了、扩展了;在市场主体强烈关注自身权 益背景中,评估的定价功能被扩大化了、评估结论被绝对化了,评估风险加大了 。评估师在不断出现涉诉案件的现实中,不得不开始关注自身的保护、责任、风 险。评估准

9、则“保护与规范”的定位日益清晰。认识到: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角度,服务于资产评估报告验证确认工作的评估技术规范,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 的规律,使得有些评估师不知道非国有资产如何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给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致力于发展评估行业,不倦研究评估内在规律,研究适应市 场经济体制的评估业务特点,顺势而生资产评估准则(尽管仍在完善之中),校 正了评估的功能定位,凸显了“保护与规范”特征,基于评估科学理论和专业特征 ,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明确了评估师能够、应当做什么,不能够 做到什么。而对于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解决具体评估项目特定的技术 问题,以及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

10、进行恰当的专业判断等,全部交予评估师,使 评估做法回归到科学的轨道。作为与市场对话专业语言的评估准则,真正起到了“ 基准“作用。 5,矿业权评估一直存在的误区同出一辙,矿业权评估实践伊始,直接依赖于矿业权评估指南,以此为代表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好像不能 不说是从矿业权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角度,进而服务于价款评估 确认工作的产物,其发展历程完全重现了资产评估的历史。就 像当初的中国资产评估师一样,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师最习惯于 用“指南”对价款评估,价款评估中体现管理意志的、必须的或特殊的做法错误地理解为评估专业内在规律,总是希望指南的 不断详尽,总是希望政府能够发布评估实践中遇到所有的问题 的处

11、理。结果是:有些评估师不知道非价款如何评估、或者对 非价款评估项目采用价款评估技术规定、也不愿意脱离“指南”与市场进行专业对话,曲解估值理论的通用性。相关监管机构内部情况中显示:矿业权评估师对问题的回答,全部是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如此等等。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以矿业权评估理论为基础, 在高度总结矿业权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理论研究匮乏 评估实践的限制等存在大量的争议和待 决事项“体系文”动态修改、 动态更新、分步实施 为不断提高认识、校 正错误提供了机会。评估参数的动态性、理论研究的艰巨性、评估实践的 复杂性等客观原因,决定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工作 的长期性。6,评估准则的制定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12、RICS: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协会,从1868年成立就设立标准委员会,不断研究评估与估价标准,1974年开始发布评估 与估价标准,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先后发布过5版,而且仍 然为提出单一的一套国际估价核心标准和支持指南而不断探索 。 IVS:也发布过8版,而且目前仍然在修订完善中。 USPAP: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操作标准(USPAP)也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国际经验表明准则制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这就是评估专业的特殊性。理论在发展、实践在翻新,任何试图一次性决定评估 标准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不符合评估专业特点的,没有任何一部评估标准 不是在动态修改完善的。由于:(1)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

13、(2)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的薄弱(3)矿业权评估评估实践的限制等在所有准则起草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大量的争议和待决事项。准则只能反映一种,将其他的争议和待决事项反映在“起草说明”中,留待动态修订完善使用。结论7,矿业权评估准则需要不断完善二、矿业权评估对象之争宪法宪法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19981998年年 240240号号19981998年年 241241号号19981998年年 242242号号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002000】309309号号探矿权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转让出让转让出让转让1、矿业权评估产生的法律基础像土地使

14、用权评估产生的背景一样,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诞生于 发展,完全是基于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法律制度不但决定着矿 业权评估的制度,也决定着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路径(如模型)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变革,是矿业权评估 产生的直接导因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于当时我国仍是计划经济体制,对矿产 资源的财产权属性认识不够,把矿业权的设立仅仅看作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忽视了矿业权 的财产权特性,实际上,此时的矿法对矿业权实行的是无偿取得制度。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 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此,

15、明确了国家实行矿业权有 偿取得的原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是国 家管理探矿权的行政法规。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强制评估制度。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由有关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评估,以保障国家的财产权收益,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 主要确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要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须向国家交纳采矿权 使用费。建立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制度。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

16、等方式向矿业 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u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 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u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 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 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 、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 采经营。 u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 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 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 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u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 的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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