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 债法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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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第七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二)债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三)保证的效力(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五)共同保证(六)最高额保证 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点(二)定金的种类(三)定金的成立条件(四)定金的效力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一、债的担保概述引例(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担保的概念 2.债的担保的特点 (二)债的担保的方式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担保法第2条2款: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为保证、抵押、质押、留

2、 置和定金。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引例图解供货商乙供货商丙超市甲签有全年持续供货协议, 并以超市自身房产设定500 万最高额抵押,现甲拖欠 乙400万货款。甲拖欠丙货款100万, 但无任何担保。银行丁公司戊提供保证担保甲向丁贷款100万,清 偿期届满仍未偿还甲面临 破产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债的担保的概念是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特定财产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含义理解:第一,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 担保法第

3、1条:为促进资金 融通和商品流通 ,保障债权的实 现,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 定本法。 第2条1款:在借贷、买 卖、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等经济 活动中,债权人 需要以担保方式 保障其债权实现 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设定担保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2.债的担保的特点债的担保的特点(1 1)特定性)特定性 (2 2)补充性)补充性 (3 3)从属性)从属性?如何理解上述特点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概述 合 同 担 保一般担保特别担保人的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金钱担保:定金、押金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

4、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人的担保 是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之外,附加第三人第三人的一般 财产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基于与债权人 之约,当债务人不 履行其债务时,按 约代其履行或担责 之第三人。多数人债务中负 有向债权人清偿全 部债务的义务之债 务人。加入债之关系,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 担原同一债务之新 债务人。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特定财产特定财产为偿债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债 务时,债权人得以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得以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之担保。抵 押 担 保质 押 担 保留 置 担 保优 先 权

5、 担 保所 有 权 保 留(1)不移转物的所有权 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2)权利移转型的物的 担保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 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 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的担保。让 与 担 保代 物 清 偿 预 约定 金 担 保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二、保证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 (三)保证的效力 (四)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五)共同保证 (六)最高额保证 案例 课堂练习1 2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引例图解甲银行乙水电站主债权人借款5 万利率 6.63 99年1 月10日 还款丙轧

6、钢厂借 款 合 同主债务人保证人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期间自借款保证期间自借款 之日起至水电站还清本息时止。之日起至水电站还清本息时止。后水电站未按期还款,仅将借款利息 还至02年6月30日。 银行认为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还清时 止,故从未要求轧钢厂负保证责任从未要求轧钢厂负保证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保证的概念 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 第三人将按约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民法通则89条1项/担保法6条第 三 人保证人债 权 人主债债权人保证合同债权人保证合同债务人债权 债务 关系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对保证概念的

7、理解: (1)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行为; (3)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第6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民法通则第89条 1项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 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 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 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 保 证 的 特 点从属性独立性补充性成立上的从属: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范围

8、、强度上的从属: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主债权移转,保证责任也移转,另有约定除外变更、消灭上的从属主债务移转,保证责任不移转,另有约定除外无偿性单务性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1. 保 证 的 成 立(1)保证应采书面形式(2)保证人应具保证能力(3)保证人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能力是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能力。担保法7条:具有代偿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担保法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

9、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所生责任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形式担保法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解释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 具担保书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没有保证条款,但是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或者盖章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一,内容担保法15条1款:A.主债权种类、数额B.主债务的履行期限C.保证方

10、式D.保证担保的范围E.保证期间F.其他事项担保法15条2款:保证合同内容的补正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书面保证合同的结构 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 (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保证合同的签署部分 (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开头部分 甲方: 乙方: 丙方: (借款人) (贷款人) (保证人)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11、: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帐户: 甲、乙、丙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 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正文部分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 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 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 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 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

12、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 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 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 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 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 成书面协议。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 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

13、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 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 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证合同的签

14、署部分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能 力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 为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能力欠缺者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经国务院批 准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行转贷的除外。 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债权法教学课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路桥信用社与中林公司、珠光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信用社 (债权人)中林公司 (债务人)珠光医院 (保证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借 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 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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