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 在北部湾矿产品本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术 语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第五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转让方是指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矿业权受让方是指符合有关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第六条 交易范围(一)矿业权人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的矿业权;(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含赠予)和受让的矿业权;(三)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交易方式(一)招标方式: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转让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本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电子竞价方式: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转让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据《广西北部湾矿产品本中心有限公司竞买竞卖交易细则》组织买方竞价三)协议方式:根据转让方的意愿,交易双方在本中心公正介入情况下,就交易项目进行充分洽谈和考察,协商一致后签订交易合同第四章 转让和受让条件第八条 转让条件(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 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2.采矿权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受让方资质条件(一)勘查为目的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与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或委托勘查合同)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采矿为目的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条 交易地点: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大道127 号 3 层)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见本中心公告第六章 交易程序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代理交易制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委托本中心代理进行矿业权交易,与本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本中心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一节 交易申请和委托第十三条 拟转让矿业权的,向本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经本中心审核后,转让方与本中心签订《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有意受让矿业权的,向本中心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本中心审核后,与本中心签订《矿业权受让委托合同》 第二节 信息发布第十五条 本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一)在本中心网站挂牌;(二)在各种有关的招商、洽谈等会议上进行推介;(三)通过本中心或其授权的媒体发布;(四)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最长为 6 个月,信息公告在项目成交后自然终止第三节 撮合成交第十七条 委托本中心的矿业权交易项目,由本中心确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跟进方式,必要时组织双方进行点对点协调,促成交易第十八条 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后,根据反馈信息或委托人意愿,选择相应的交易方式通过协议方式,或组织公开招标、电子竞价方式实现交易为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双方须交纳保证金第十九条 国内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国外交易以美元计价第四节 签订合同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交易矿业权的,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中标人的名称、地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矿业权简要情况;(四)成交价款;(五)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期限及有关要求;(六)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竞价方式交易矿业权的,有效出价最高买方为成功竞买者,竞买成功后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须到本中心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电子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编号;(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席位号;(三)成交时间;(四)成交价款;(五)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期限;(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矿业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在本中心的主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三)转让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 《电子交易合同》或《矿业权转让合同》后,交易完成,本中心冻结双方保证金,并按约定收取双方交易手续费;在两个工作日内,本中心退还其他未成交的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第二十五条 在本中心完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也可以委托本中心代为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本中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确认交易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后(相关的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双方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款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款的交付和接收矿业权人在交易前违约的,本中心将不予退还其保证金,并在扣除保证金的 20%风险准备金后余款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交易成功后任何一方违约,本中心将不予退还违约方的保证金,并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余款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第七章 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第二十八条 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本中心可暂停交易,待争议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交易矿业权存在争议,且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二)转让矿业权的其他法律要素有瑕疵或争议的;(三)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本中心可终止交易:(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交易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二)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内容严重失实的;(三)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四)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致矿业权交易终止的;(五)违反本中心规定,在本中心外进行交易的;(六)应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八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西办事处申请仲裁或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双方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本中心将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认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均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本规则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依本规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矿业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