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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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狭义狭义广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权利的文书凭证 是是出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专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支票。 票据的特征:n完全证券n文义证券n设权证券n无因证券n要式证券n流通证券票据种类和功能汇汇票、本票、支票。n汇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别在于:n汇汇票、支票是委托证证券、有三方基本当 事

2、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n本票是自付证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n n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 、融资、融资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础关系(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预约 关 系、资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础关系一般情况下 分离,特定情况下发发生牵连牵连 。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 委托等。委托等。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 买卖

3、、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资金关系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 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1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 在支票中最为常见。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 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 3)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

4、务。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 款。款。 (5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 票据预约票据预约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 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 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如果原因关系与

5、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行使票据债权。 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

6、据权无效果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三、票据权利n n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 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 权利。权利。n n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n n追索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行使n票据权权利的特征:两次请请求权权,行使有 顺顺位;n追索权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债务 人的顺顺位 ,可以跳跃跃式的、选择选择 性的行使。n票据权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兑、提示付款 );付款请请求权权的行使对对象:即期汇汇票 为为付款人,远远期汇汇票为为

7、承兑兑人,本票 为为出票人,支票为为付款人;n追索权权的行使对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 汇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票据权权利的保全n远远期汇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兑、本票 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见票、付款请请求权权未 能实现时实现时 及早取得拒绝证绝证 明。票据权利的期限票据权利的期限1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起二年; 2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 起六个月;起六个月; 3 3、

8、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定。定。 四、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 1、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9、的规定、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4、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2 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 3 3、签章签章 4 4、交付、交付签章签章 1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章。单位的签章

10、,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五、汇票n(一)汇票的概念n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 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n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 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汇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 签发汇票2、出票并 收取手续费7、退回多余款 项5、代理付 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 行6、银

11、行间清算 资金银行汇票票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二)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汇票汇票” ”; 无条件支付字样;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三)汇票的转让n交付n背书n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认记 名票据,故票据转转 让让的方法是背书书。n背书书分类类:转让转让 背书书、非转让转让 背书书。n转让转让 背书书:背书书的连续连续 性n非转让转让 背书书:委任背书书、设质设质 背书书(三)汇票的保证n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 特定的汇

12、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 ,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 行为。 n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 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 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的除外。 n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 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足额付款。 (四)汇票的承兑和付款n n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金额的票据行为。n n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承诺付

13、款的行为。n n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n n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n n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索权。索权。n n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一但

14、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n n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 前手的追索权。前手的追索权。付款的审查:付款的审查:n1、背书是否连续n 2、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五)汇票追索权的行使n 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 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依法向汇票上所有票据行为人请 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 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 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 请求权的补充。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实质要件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追索原因 ) (1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15、被拒绝承兑的; (2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 1)提示:包括)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 2)作成拒绝证书)作成拒绝证书 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 背书人保证人六、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

16、由银 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 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 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与汇票的区别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 (己付)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 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 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 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 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程序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 发本票2、出票并 收取手续费5、代理付 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 行6、银行间清算 资金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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