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规培训教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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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真贯彻八号令维护法律的权威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Date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 定于定于20032003年年6 6月月2525日通过,日通过,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81998年第年第7 7号令水号令水 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Date2主要内容 天津辖区水域行政处罚案件简介 海事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渊源 8号令内容简介 海事管理中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 天津海事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Date3天津辖区海事行政案件的情况介绍n统计表(2000-2002)n分析D

2、ate4行政处罚案件统计n2000-2003年统计报表总件数总罚款 额扣留证 书吊销证 书 200013973980022 2001243103635042 2002178827300412003(1-6月)9256200020Date5分析分析n n航行过程配员不足航行过程配员不足n n停泊期间值班人员不足停泊期间值班人员不足n n超航区任职超航区任职n n超航区航行超航区航行n n事故事故n n本公司案例介绍本公司案例介绍Date6本公司案例2001年 滨海282移泊未向VTS中心报告,对船舶罚款6000元,对船长罚款200元 滨海245安检缺陷未纠正,罚款1000元滨海207停泊期间船长

3、大副同时离船,罚款10000元,对船长罚款400元 2002年 滨海701在港内航行中,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轮机员,罚款3000元 滨海601在港内移泊过程中未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罚款3000元 滨海511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罚款2000元Date7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规范行 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1990年交通部20号令、 2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交通部1990年第20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

4、处罚规 定,1990年交通部第21号令发布 1998年交通部第7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 处罚规定,1998年10月1日施行,原20 、21号令废止 2003交通部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03年9月1日实施,1998年交通部第7号令同时废止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Date8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修改原因 1990年20号令、21号令与1998年7号令- 行政处罚力度小,起不到行政管理的作用以对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为例:20号令规定溢油量0.01-0.1吨的, 对船舶罚款1000-4000元,对人员罚款20-100元。而1998年7号令提高了处罚额度,对上述行为的

5、处罚分别是溢油量0.01-0.1吨的,对船舶罚款3000-5000元,对人员罚款300-500元。-对违章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某些违法违 章行为无处罚依据,例如船舶超航区航行-行政处罚法生效后的影响,依法赋予当 事人如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规定Date9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的渊源修改原因 1998年7号令与2003年8号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七号令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越 来越显得不全面,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遏制-七号令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海事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执行难的问题 Date10二、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增加了处罚种类 增加了撤销船舶检验资格(第21条);吊销船 舶

6、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 记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等; Date11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为例,7号令规 定的处罚是对船舶罚款300010000元,对违法人员警 告或罚款100500元;而8号令中对此违章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最高可罚款3万元,对船长罚款最高2万元,并 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24个月直至吊销。 加大处罚力度的背景:处罚力度不大不足以起到 约束规范当事人的目的。例如船舶配员不足,如果处 罚力度不够大,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仍可通过减低配 员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罚款的数额足够大, 就会进一步规范这种违章行为。 Date

7、12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自由裁量幅度加大以对船员的处罚为例,7号令中对船员违的处罚 罚款数额幅度为100-1000元,而8号令中所规定的罚 款处罚幅度为200-10000元,最高可达30000元。*自由裁量的正确实施:处罚的幅度应与违法违 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案例:2003年 4月11日某轮自天津港于家堡码头出港航行,海事执 法人员在船闸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配员不足,缺少一 名机工,按照7号令31条,对当事船舶处以罚款8000 元罚款;2003年3月3日至3月15日期间,某轮自广西 北海港航行至天津期间船舶缺少二副、三副和GMDSS 操作员,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此违章后,按照7号

8、令31 条规定,对该轮处以8000元罚款的处罚。对上述两船 的处罚显失公正,备案审核后纠正。) Date13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增加了新的违章行为新增第2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机构改革后船检行业管理纳入海事局职责,介绍增 加此节的背景及意义)新增第1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 营运管理秩序(ISM规则在我国实施后的规范。介 绍增加此节的背景及意义)其他新增的违章行为:如超载等、船舶超航区 航行等。 Date14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取消了处罚幅度与船舶吨位的关联(只有 个别条款适用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合理性 ,例如未按规定悬挂国旗,违章的性质与

9、后果 是相同的,如果因船舶吨位不同而处以不同的 处罚则有失公正。Date15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l 对违章行为按照经营与非经营、有违法所得 与无违法所得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 同处罚,使得处罚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Date16l 增加了可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 8号令第12条规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 罚;(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

10、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Date17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条件有所提高 7号令87条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量罚款、吊销证 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港监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 港监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条较大数量的罚款对港 务监督指10000元以上的罚款。8号令中规定的提出听证条件是作出较大数量罚 款或吊销证书,其中较大数量的罚款指对自然人处 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 以上罚款。地方海事机构处以罚款的,按照地方人 大或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量的罚款”。Date188号令与7号令

11、内容对比处罚权限变化 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权限扩大: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 处罚;而7号令中各海事处对自然人的处罚的权 限为: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Date198号令与7号令内容对比 在船舶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变化 与7号令相比,取消了对当事人罚款的内 容,但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对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人的处理,二是对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同时加大扣留证书的力度。因此,在海上发生 交通责任事故,对当事人应进行处理 Date20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一款

12、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 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 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申辩权 要求听证权 提起复议权 提起诉讼权 要求行政赔偿权 Date21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陈述申辩 l 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 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8号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海事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

13、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 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受到违法行为通知书3日 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Date22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陈述申辩案例: 海河海事处处罚一船长,认为该船长对船 舶配员不足有责任,拟对该船长处以罚款500 元的行政处罚,该船长向调查人员进行了申辩 ,证明配员不足一事他已经向船公司多次提及 ,但公司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一陈述证明 他已经部分履行了作为船长在配员方面的职责 ,考虑到这一点,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从轻处罚了该船长 Date23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听证权

14、 听证权8号令第一百一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 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 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 听证。Date24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听证权 当事人提出听证条件: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 款。地方海事机构处以罚款的,按照地方人大 或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量的罚款”。 期限: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违法行为之日 起3日内提出; 组织者:海事管理部门,且应在举行听证7日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可要求延期举行听证; Date25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

15、利听证权 听证形式: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证人,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均由行政机关指定 的非本案件调查人担任); 程序 :详见8号令117条Date26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 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适当的请求。 复议的申请: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0 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书面或口头 方式提出。 对于天津海事局或其下属海事出作出的具体

16、行政行为应向中国海事局、天津海事局提出 服复议请求。 Date27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如当事人先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满,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 议决定的,期满后15日内起诉。 Date28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索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二款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 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Date29四、当事人义务 在行政违法违章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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