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的司法救济20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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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的司法救济国家法官学院 刘韶华 2010年9月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o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o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o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o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o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o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 伤害事故的界定n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 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校园伤害侵 权责任的条款o第

2、三十八条 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o第三十九条 o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o第四十条 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裁判中对上述法律法规的

3、适用o1、准确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o2、确定因果关系o3、确定应当适用归责原则o4、确定责任类型o5、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确定具体的 责任内容法律关系的确定o四岁幼儿周晴从2008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到某私 立幼儿园接受教育。2009年2月初新学期开学后 ,按规定入园幼儿需缴纳入园费用,可是周晴的 家长直到开学后一周也没有缴费。当他们催缴学 费时,被告知没钱交,幼儿园表示不接收孩子。o之后一周,周晴没有上学。至第三周,周晴的奶 奶强行将她从幼儿园的围墙外递进来的。由于没 办法把她送走,幼儿园就“出于好心安排老师先 照看一下,等放学后再讲”。下午3时多,周晴独 自在园内的滑

4、梯上玩耍时摔下,致使头部着地受 伤。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某私立学校的16岁寄宿生张 某,遭到同校学生黄某无端殴打,受到重伤。4个月后 ,张某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折磨而绝望自杀。 2000年3月,张某的父母以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 将校方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与张某 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学校对张某承 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后,张某父母上诉 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该 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某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

5、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 承诺,将张某送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 年人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 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o原告钟某是在某私立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初三学 生,2008年12月18日傍晚,原告钟某下课后到 宿舍,看到自己晾晒在宿舍门外的衣服掉落在 宿舍前面的房子上,就下楼去拾衣服。原告走 下宿舍楼后,看见学校院墙上靠一架电工检修 线路时临时放在院墙旁的,就爬上梯子到院墙 外落衣服的房上取衣服。因该处房屋系外单位 废弃的、年久失修的房屋,钟某爬上该屋顶后 ,该屋顶上的石棉瓦断裂,原告摔了下来,经 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股骨骨颈骨折,经鉴定 钟某右髋部损伤构

6、成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因 伤害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243元。 o 法院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均是教育 法律关系,不存在部分监护职责委托或转 移。原告钟某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但事发时其已满13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 力人,可以从事与她的年龄、智力相当的 活动。当她在未告知班主任老师爬上屋顶 去捡取自己的衣服时,对于屋顶上的石棉 瓦是否完好、能否承受一定压力应该具有 识别的能力,但其没有作出判断就爬上去 ,对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 任,以60%为宜。o原告钟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校期间,根据学 校模式的不同,寄宿生应该是从学生报

7、到开始 到放假离校为止的全部时间,正常请假、放假 、特殊规定的节假日,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 、保护的监护职责范围。被告某中学不应该将 梯子放在无人管理的区域,班主任老师应该注 意学生的动向,被告在对未成年学生包括原告 钟某人身保护方面存在过失。因此,对原告的 损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 40%为宜,遂判决被告某私立中学赔偿原告医 药费、护理费等损失15131.6元。 因果关系的确定o2007年1月22日下午,深圳某中学冬令营课休时间,有 同学发现丢失手机,体育委员即要求男生皆需翻查口 袋。一同学因怀疑张文偷手机而去脱他的裤子。张文 跑开,几名同学追赶,并将其推倒。之后在他倒地之

8、处发现了手机,一些同学就告知老师张文偷窃。他被 老师带到办公室后,告诉老师自己没偷,可能是有人 嫁祸,并提出要在宿舍休息。此后他来到5楼心理咨询 室找老师。该心理咨询老师又将班主任、年级长、年 级主任等五位老师找到心理室,接着又把两名当事同 学(丢手机者和指认证人)叫来了解情况。后几位老 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o下午6时许,6名老师均离开心理咨询室。约几分 钟后,一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室门,发现张文已经 不在室内,且窗户已被打开,遂发现其已经跳楼 。在让其写明经过的纸条上,正面写有“上活动 课时候我”,而背面则为“冤枉”二字。经过一个 多月的紧张抢救,张文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司 法鉴定

9、,他存在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 节功能轻度丧失、左右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 尿存留等;伤残等级为1个三级、2个九级;护理 依赖度评定为B级,即大部分护理依赖。不久, 张文以人身伤害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人 身损害赔偿约230万元。o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过程中,存在因为 经验不足而导致的预防不力的过错。在当时的特 殊情境下,该过错与原告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 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对事故的发 生,原告也具有较大过错。主要表现在:事发时 原告约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预见 到从5楼窗户跳楼非死即伤的后果。但其仍然采 取跳

10、楼的方式,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 较大过错。o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法 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原告具有主要过 错,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 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的80%;被告具有次 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对原 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 任。故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校园伤害事故纠纷案件的类型1.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2.学校饮食安全事故3.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4.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5.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6.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7.学校救护不力事故8.教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9.教师不作为事故10.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

11、务事故归责原则o吴婷、邢燕、陈强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 。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 室。此时,陈强与邢燕在座位上相互嬉耍。陈强 用铅笔指着邢燕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燕 随即反过来用铅笔指点陈强时,笔尖正好戳到从 过道上走过的吴婷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穿通伤伴 外伤性白内障。吴婷住院治疗44天,开支医疗费 6750.95元。经鉴定吴婷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o原告王某系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其入学 的第二学期,2004年2月23日课间休息时,不遵 守学校学生须知手册规定的纪律,独自一人来到 其所在班级的教室西侧的四楼楼梯护栏边,趴在 楼梯护栏上,后原告从四楼楼梯平台护栏

12、掉到三 楼的楼梯平台,致使原告头部多处受伤。原告受 伤后,被某中学及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 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左眼视神经萎缩属伤残 八级;颅底骨折,属伤残十级;桡骨骨折,属伤 残十级;医疗终结时间伤后3个月;依据伤情住 院期间需壹人护理;审查两次住院医嘱单未发现 不合理用药”。原告住院64天。 o该中学教学楼楼梯护栏高度为85厘米,低于国家 标准5厘米。o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受 伤时已满13周岁,虽系未成年人,但对诸如楼梯 存在危险之类的事物具有认知、判断能力,应当 预知其在楼梯护栏处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其 不遵守学校规定到楼梯护栏上做动作,导致其从 四楼楼梯平台

13、掉到三楼楼梯平台,其行为有过错 。被告教学楼楼梯护栏低于国家标准,存在潜在 的危险因素,原告王某坠楼与楼梯护栏不符合国 家标准有关,某中学亦有过错。综上原告王某与 被告某中学应承担相等的民事责任,即分别承担 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50%。 责任类型o1、职务侵权的替代责任o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o2002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宜都市聂家 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 ,并与同桌的同学讲话。张看了乐几眼,以示警 示,但乐仍我行我素,被告人张某某便走到乐绪 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 乐的左脸部一巴掌。被告人继续

14、讲了一会儿课, 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 扶乐回寝室休息。被告人张某某不放心。接着赶 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 医生为其诊治。经查,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 程度为重伤。o2002 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 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 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 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 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 落地,又往塘坝上拉。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 对拖,双方僵持嬉笑。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 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 微伤。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

15、、双手背 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 烧伤,伤残十级。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 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 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o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 ,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 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但 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 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 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 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 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 承担1394.12元。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 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为

16、初一学生,系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 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金叶广告公司没 有责任。 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o王某与程某同在某中学上学。2006年6月9日课间 休息,王某与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而互殴,致王 某受伤。后,王某同学将其扶起,等候双方家长 。其间,校方未将王某送治,也未联系有关医疗 部门。双方家长赶到将王某送至医院诊治,诊断 为:左眼内眼睑上下壁骨折,下眼骨错位。后经 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程某对 王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校方承 担相应责任。判决:王某所花医疗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由程某负担其中70, 校方负担5,王某自行负担25。判决后,程 、王均提出上诉。o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三 方责任并无不当,但校方所承担的责任比 例过低,应适当予以增加。因此,二审法 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校方所承 担的5赔偿责任增加为15,王某及程某 的责任相应地予以减少。 结语o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善良管理人观 念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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