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培训材料(高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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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编制各环节有关政策 规定解释高善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2009.12.24目录o由来o意义o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o方案编制o方案审查o备案o汇交o尾矿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来o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十届人大第三 次会议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出 台,其第十条规定:o“开发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 并制订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o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4 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试行)。自2005 年1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

2、矿山实行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2005年到 2008年4月,我省开始各矿山企业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o2005年,我国开展新一轮矿业秩序整顿和 规范工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号文)中明确要求“新建和已投产 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o2007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山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 2007) ,从技术规范上奠定了矿山环境 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oDZT/223-2007规范下发后,我省根据整规 工作和部规范的要求,于2008年四月份下

3、发了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 200870号),制订了山东省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 行)组织各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 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 o今年3月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源部第44 号令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 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以部门规章 的形式为方案编制工作奠定了法律依据。o为贯彻落实44号令对方案编制工作的有关 规定,2009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对方案编 制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o在44号令

4、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对矿山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7)进行了修订,矿山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即将出台。o为贯彻44号令及国土资厅发200961号,2009 年10月23日,省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 国土资资字2009981号),并结合部要求和 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该办法涵盖了44号 令和61号文件的大部分精神。本堂课也主要是和 大家一块对本办法进行学习。意义o是落实矿业权人主体治理责任、落实

5、保证 金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关部省政策、文件o2003.7.25-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o2005.11.28-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财综200581号)o2009.3.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o2009.4.2-关于开展尾矿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 字2009247号)o2009.7.9-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o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o2009.8.5-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和地质资料汇

6、 交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716号)o2009.10.2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 981号),附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 法。编制 o编制范围o编制资格o编制时限o方案年限o编制程序编制范围o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均需编制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办法第2条)o油气、水汽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 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 编制方案表。(办法第3条)o石材类矿山须严格按照规范编写。办法第4条:o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再单 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

7、危险性评估、矿山地 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资格编制单位资质资格:o44号令第13条: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44号令第13条)o我省原鲁国土资发【2007】70号文是按照方案影响评估级别确定资 质级别的,现在统一到国土资发【2009】61号、鲁国土资字【2009 】981号附件办法第5条精神上来:o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o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o由市、县

8、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 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 质。o“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 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 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部) 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 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资格编制人员资格:o44号令第13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 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9、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 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n“方案”主要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n甲级资质单位原则上受培训人员不得低于5名。乙、丙级单位不得低于3 名。“方案”送审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上。n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培训,乙、丙级单位的培训由国土 资源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的培训证书互相认可。n报部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5名持部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报省 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3名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市县级 方案须有2名以上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几件事:o一要看自己的资质够不够,特别注意符

10、不符合灾害评估 的资质,有没有评估资质应另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相关内 容;看看具不具备足够的、有合格证书的编制人员。o二看要编制方案的矿山有没有达到方案编制的阶段,特 别是新建和变更矿山,有没有拿到划范围文件,拿到划 范围文件的有没有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发利用方 案的有没有经过相关国土部门的审查批准;(事例:某 矿山还在招拍挂阶段就编制了方案。)此外,还要看矿 山有没有搞过储量核实报告。o三要看以前有没有编制过地灾评估、影响评价或治理方 案,有的话要充分借鉴。编制时间及时限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附件办法第6条:o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 制“治理方案”。具体是在划范围

11、文件下发、开发利 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o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 式的,应当视情况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具体也是 在划范围文件下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o其他已投产矿山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方案的 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年限n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 矿证的年限。n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超过10年的,“方案”原则 上每5年修订一次。n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 以。n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较短的,可按照采矿权人的 要求,适当延长编制年限。一年一换证的。n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方案”的年限依据开 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年限确定。方案评审o评审程序o评

12、审材料准备o评审权限o初审o评审o备案o汇交审查程序报国土资源部的“方案”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 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 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组织审查单位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 专家评审提出修改 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 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 签署意见,送主 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审查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方案”审查程序(报市县的方案可据此制定审查程序 )由矿山企业 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 发证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 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 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 签署意见,送主 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

13、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初审合格发证国土资源部门评审材料的准备o办法第8条:o1、申请登记表;(报省的将此表复印件贴在方案档案袋上)o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o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o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o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包括附图和地质环境现 状调查表);o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o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o8、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o其他:比如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意见等有的话最好都 要附上。评审权限o办法第7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 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

14、应按照采 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 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初审办法第9条:o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 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 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o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o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o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o4、资质条件不符;o5、尚未划定范围;o6、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o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o通过初审的“治理

15、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 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 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方案通过初审后,市局初审需对保证金承诺书进行核实,并在承诺 书上加盖市局公章,表示该承诺书有效、该方案已通过初审。方案 申请表上也可签署市局初审意见并盖章。评审办法第10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o省厅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 的国土资源部门从鲁国土资字2006483号和鲁国土资办 发200789号文及日后省厅公布的地质环境专家名单中抽 取。专家名单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评审专 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

16、境地质、采矿工程、 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 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o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 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 效评审。办法第11条:o “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 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 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 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 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评审办法第12条:o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2)。专家 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 包括: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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