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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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产 损 失夏 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08年8月 山东潍坊1个人简历o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 专业;o1989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 务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o1998年2000年,日本琦玉大学税收学 专业o2004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的规定o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税 前扣除。3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 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 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合

2、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 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4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 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 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 例;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 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 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5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 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 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 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 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6企业在生

3、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产损失的种类7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 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 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应当计入当期收入。8对实施条例第32条的理解o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企业 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 耗费)o损失的类别;(与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不同 )o净损失(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即应扣 除保险赔款、责

4、任人赔偿部分);o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 ;9o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第13号令o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第4号令原有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0修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背景o新税法实施的要求 原有文件失效;内外资管理需统一o原办法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标准、认定条件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呆帐损失、呆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有交叉;共性多、特殊性少;o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外资不需要审批;审批不需要实地考察11修订的主要内容o遵循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o增加财产损失的种类; 新增生物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5、提交的资料o修改审批权限和时限标准; 损失大小、证据涉及地区;年度终了后第20日内o建立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抽查、监督12o细化财产损失鉴证证明的规定; 比例值和绝对值相结合的划分标准o明确中介机构鉴证问题; 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不是必备条件o取消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予以税前扣 除的规定; 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的基础o增加纳税申报表的内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13财产损失的类型o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o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4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原则o生产经营中正常的损失;o尽量缩小审批范围,只有特殊情况需审 批;o加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15自行

6、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o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 生的财产损失;o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o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o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o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 生的财产损失;o金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 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所 发生的净损失;16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o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 ,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损失;o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o委托理财损失和担保损失;o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7、;o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7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o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 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 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18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o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 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财 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19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 告;保

8、险公司对投保财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 、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Tips: 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同时提供20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o独立、客观、公正原则;o具有法定资质(不允许指定);o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21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o概念: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的企业,对各项财产发生毁损、报废、盘 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 申明。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2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续)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 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 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 证);企业内部核

9、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 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 申明。23财产损失的认定货币资产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 资产评估损失;24(一)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25货币资产损失的类型o现金损失;o存款损失;o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发生 的坏账损失;o因债务人清算而不能收回款项发生的损 失; 26(一)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的证据: o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 推至基准日的记录);o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 文件;o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 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o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

10、提供有关司法涉 案材料;27(二)存款损失应提供的证据:o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o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 算的法律文件;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o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文件;28(三)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 的坏账损失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据 o条件(符合条件之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 责令关闭)、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死 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 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 收回的应收款项。29o证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

11、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 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 明。30(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31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类型o存货损失o固定资产损失o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o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32(一)存货损失o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 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毁 损、报废、变质、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33(一)存货损失盘亏的存货o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 续、相同相近

12、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 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 内部核批文件。 34(一)存货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的 存货o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 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 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 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5(一)存货损失被盗的存货o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 余额部分证据:l

1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 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l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l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 况说明。36(二)固定资产损失o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 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 亏、丢失、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 损失,以及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在建工程和 工程物资损失。37(二)固定资产损失盘亏、丢失的固 定资产o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证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 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 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 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

14、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38(二)固定资产损失报废、毁损的固 定资产p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 偿后的余额部分。 证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 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9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 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 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 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 检部门

15、的检验报告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 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说明。40(二)固定资产损失被盗的固定资产o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 的余额部分证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 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 况说明。41(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o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 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 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 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42(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因 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o其账面价值扣除残

16、值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 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 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 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43(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o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 后的余额部分 证据: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和核准文件。44(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工 程物资o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45(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o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包括经济林、薪炭 林、产畜、役畜等发生盘亏、被盗伐、 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丢失、被盗 等造成的净损失。46(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盘亏的 生产性生物资产o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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