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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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员工法律培训新员工法律培训讲师:谭小琥新进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l一、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l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l三、商业道德准则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 主要内容 l1、保密信息的范畴。 l2、保密义务(即限制使用不得泄密)。 l3、竞业限制(即不得竞争)。 l4、责任承担。1、保密信息的范畴l(1)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 l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l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 接获取的 l2、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

2、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l3、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 的保密措施 l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为设计、程 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 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 书内容等信息。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 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 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 措施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2)我司在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界定内部商业信息 内部技术信息 业务及技术秘诀 知识产权l内部商业

3、信息 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 、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 、采购资料、进货 渠道、财务资料等等 l内部技术信息 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 l业务及技术秘诀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 、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 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 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 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 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 的人身

4、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 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 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利是指 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 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 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 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

5、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 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注: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 专门保护。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 何地发表,将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 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 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

6、 该单位。(3)保密信息的重要性l 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 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 。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 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2、保密义务l(1)、什么是保密义务。l 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 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 不得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义务。包括 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l (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l相关法条 民事责任经济赔偿l劳动法第一百零二

7、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罚款l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l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8、的商业秘密 的。案 例l上海海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郭佳诉上海 天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情简介: l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l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佳 l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l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 明,郭佳原是天狐公司业务员,双方签有 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 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资源为 本人或其他经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的2004年4月,郭佳通过 天狐公司员工李小北的电子邮箱与英国英 中贸易协会上海代表处(下称英中代表处 )联系定制护照夹、名牌夹等业务。 l2004年6

9、月郭佳离职。2004年7月7日海晟 公司与英中代表处签订购销合同合同 约定的业务项目与郭佳在天狐公司与英中 代表处定制的一致。该合同签订后,英中 代表处将货款以支票形式支付,由郭佳代 海晟公司至英中代表处领取。 l2004年7月23日,天狐公司与英中代表处签 订购销合同,内容与英中代表处与海 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完全一致。英 中代表处作出特别说明:1、其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被郭佳与海晟公司以欺骗手段获 取订货合同,其真实意向是与天狐公司合 作签约。2、英中代表处已付给郭佳及海晟 公司的款项不再重付。3、合同签订之日英 中代表处不再履行其与郭佳及海晟公司签 的合同,但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天狐公

10、司承担。l 一审法院查清事实后认定海晟公司、郭佳构成商 业秘密侵权,并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赔 偿责任。 l 两被告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其 主要理由为:天狐公司因商业秘密受到的损失, 和海晟公司无必然联系,海晟公司主观上不可能 唆使兼职员工郭佳盗取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而非 法获利,海晟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l 通过法庭举证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 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点评l 1、商业秘密的认定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11、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l 被上诉人天狐公司与英中代表处洽谈形成的商品名 称、数量、价格、对象等他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 ,能为被上诉人带来经济利益,且被上诉人对此亦 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是被上诉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应当受 到法律保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天狐公司在与英 中代表处进行合同洽谈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名称、数 量、价格、对象等信息是商业秘密。l2、海晟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秘密侵权的法 律责任 上诉人郭佳曾是被上诉人天狐公司的员工,并在 天狐公司处以天狐公司员工李小北的电子邮箱与 英中代表处联系相关业务,掌握了被上诉人的相 关商业秘密。上诉人

12、郭佳同时又为上诉人海晟公 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有兼职员工工作合约 。 l 而英中代表处认为,其真实意向是与被上诉人天 狐公司签订合同,由于两上诉人互相串通,欺骗 了英中代表处,致使其与海晟公司签订了合同, 并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郭佳代表海晟公司至英 中代表处领取了相应货款的支票。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 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 l郭佳向海晟公司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天狐公 司的商业秘密,海晟公司亦确认其是自郭

13、 佳处获知了英中代表处的该笔业务,海晟 公司应当知道郭佳披露了被上诉人的商业 秘密而仍然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况且上 诉人郭佳是海晟公司的兼职员工,郭佳以 海晟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 ,海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l我们认为,本案原告天狐公司具有一定的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其与员工订立劳动合 同时,即订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禁止性条 款。且,本案胜诉的关键即在于天狐公司 几个重要证据(劳动合同、英中代表处的 书面特别说明)的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 明了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最终使原 告得以胜诉。2、竞业限制l (1)、什么是竞业限制 l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的劳

14、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 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 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 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 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 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 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l 我司协议约定为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 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公 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个体户内担任 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 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这些同类产品和同 类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虚

15、拟主机、 企业邮局和企业邮箱、网站建设 l *乙方同意在与甲方的合同期限内及在解除合 同后的 个月内不得在与甲方同类性质(与甲 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行业 、或其他有竞争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提供 服务,包括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l (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l 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l * 有关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 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 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6、”l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l 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 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l 了解:新的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下使用新员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的。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 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 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而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 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l 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案 例l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罗某 案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l 2001年11月,四川迈普数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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