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原版】(东大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五十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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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 五十九 讲主讲教师: 吴斌1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 【本章提要】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 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 中,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 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 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税务的法律责任; 2、涉税犯罪; 3、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行政诉讼。重点内容掌握税务的法律责任 和税务行政复议内容。 2第三节 税务代理介绍有关税务代理的基本原

2、则,税务代理关系中, 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 3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本节提要】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 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 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其中税务管理是整 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 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 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 4【资料引证】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 签署

3、第49号主席令,发布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 日起施行。征管法是全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管法新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税务部门的管理措施和执法手段增强了; 二是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增加了,打击偷逃骗 税的力度加大了; 三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5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凡由税务部门主管的税种 的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都纳入其中。农业税、牧 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 征税收的征收管理,则依照法律、得政法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6一、税务登记。 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

4、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 的总称。 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 务登记和和停业、复业登记。 71、开业税务登记。 登记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是其他纳税人。 8登记的要求: 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时 间是30日内:凡从事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 照的,应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地、区 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

5、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92、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生后,有改变单位名 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 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的,应办理变 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的,应当自有关面关批准或者是发布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面关申报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0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

6、应当 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 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销发票和其他税务 证件。 11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 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 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 12二、账薄、凭证管理。

7、1、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 账簿是纳税人用事连续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济业务 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 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账簿按作用可以分为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 据以账簿的书面声明。 凭证可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原始凭证; 另一类是记账凭证。 132、设置账簿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15日内,按 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主管; 城镇

8、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家税 务总局主管; 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 主权、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 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按 上述办法有困难的,可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 货销货登记等账簿 。143、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的管理。 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 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和机关备案。 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生产

9、、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 会、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 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算纳税。 154、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 、报表、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16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 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17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 六十 讲主讲教师: 吴斌182、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10、位和个人; (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 (3)扣缴义务人; (4)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193、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申报期限有两种: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二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 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 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纳税申报的内容要求。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

11、关证明文 件;E、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 、资料; 21纳税申报的方法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 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 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2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和其他经 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的印制。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 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 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 233、发票

12、的领购。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 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 明,以及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 额及数量缴纳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 销发票。 244、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 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

13、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 255、发票的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 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66、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享有以下职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 的情况;提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 况;27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被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 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者 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填

14、写情 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 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按期报回。 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证,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 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 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付收据。 28五、税款的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具体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 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除上述几种主要征收方式外,还有委托征收、邮 寄申报纳税等方式。 29(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1、税收保

15、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 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02、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1)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2)必须是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 收入等条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缴纳的 期限之内。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责 令限期缴纳,在纳税期之后或在责令期缴纳

16、期限 之后,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是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31(4)必须是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情况下。 对在责令期限缴纳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依据,而不 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 323、税收强制执行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 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334、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不 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适 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对逾期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等管理 相对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 。责令期限内有不履行义务迹象,税务机关采取 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义务的全面、实际 履行为目的。 (5)采取税收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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