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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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与法律基础张老师第一单元 习礼仪,讲文明第二单元 知荣辱,有道德第三单元 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第四单元 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第五单元 依法民事活动,维护公平正义第一单元 习礼仪,讲文明礼仪的内涵礼仪: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为保持社会正常秩序 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个人礼仪:社会个体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 世的准则。是个人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 接物等方面的个体规定,是个人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教养良知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个人礼仪的核心是尊重他人、与人友善、表里 如一、内外一致。第二单元 知荣辱,有道德1、道德的含义:人类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善恶为标 准,依靠

2、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 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 然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2、道德的分类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守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 业奉献。 *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1、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敬业奉献。2、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遵纪守法。3、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第三单元 弘扬法治精神 当好国家公民第一课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第二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第三课

3、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第一课 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国家1、法律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 作用老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资源; 维护司法公正; 确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第二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 、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 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

4、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 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第三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诉讼程序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

5、普通程序:6个月,15日内上诉。简易程序:3个月,15日内上诉。2、第二审程序:3个月审结。3、审判监督程序:2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4、执行程序:2年内申请执行。二、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公安、法院、检察院2、侦查:公安、检察院3、起诉:公诉:检察院自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4、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 程序、执行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三、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3个月审结。3、第二审程序:2个月审结。4、审判监督程序:2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5、执行程序:2年内申请执行。(四)增强证据意识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

6、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第四单元 自觉依法律己 避免违法犯罪第一课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第二课 刑法概述第三课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四课 犯罪形态与刑罚第一课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 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定。二、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

7、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8、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第二课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相适应原则。三、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的含义: 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四、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 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

8、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第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 任。(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 或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因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9、而构成犯罪的 (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分疏忽大意 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课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 的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二)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形态与刑罚1、主刑:管

10、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裁量*(1)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自首和立功: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

1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3)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4)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适用缓刑。(5)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2、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6)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不得假释)。*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种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

13、、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 维护公平正义第一课 民法的概述第二课 民事主体制度第三课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课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第一课 民法的概述一、民事相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 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课 民事主体制度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及应对具备的条件具有民

14、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第二,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 立参与法律活动。(二)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第三课 民事权利制度一、物权: (一)物权的含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A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B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不完全物权(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二、债权: (一)债的含义根据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产生的原因1、合同之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侵权行为之债: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责任;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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