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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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与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n一修改了使用范围;n二、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 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n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n四、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n五、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n六、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n七、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n八、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n九、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一、范围n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 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

2、给消费者的预包装 食品标签。n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 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 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n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 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 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n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 一切说明物。n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 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食品添加剂。n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 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 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

3、元的日期。n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 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 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n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n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 前最佳;n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n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 或年)。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 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n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n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

4、读。n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 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n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 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n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n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 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n混淆。n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 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n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n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 正确,易于辨认。n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

5、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n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 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n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n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 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n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n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 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n应当分别标注。n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 )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n分强制标示内容,可

6、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 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n示内容。四、标示内容n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n标示内容:n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 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 标n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n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 内容:n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 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

7、名称(1)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 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n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 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n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 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食品名称(2)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 定的名称。n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

8、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 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 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 属性的专用名称。n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 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n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名称(3)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 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 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 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 、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配料表(1)n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 料应按4.1.

9、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n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 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 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 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 需要标示。n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 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n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 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

10、配料 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n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 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 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 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 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 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 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

11、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 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 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 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n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n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配料表(2)标签实例n产品名称:广东仔月饼(广式哈密瓜味冬瓜蓉月饼)n配料:皮:面粉、白砂糖、饮用水、植物油n哈密瓜味冬瓜蓉馅料:*、*、*、食品添加剂(山梨 酸钾

12、、糖精钠、食用香精)配料的定量标示n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 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 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n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 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 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n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 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 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净含量和规格(1)n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 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n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

13、 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 积升(L)(l )、毫升(mL)(ml)。净含量和规格(2)n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净含量和规格(3)n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 同一展示版面标示。n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 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 ,还应以质量或

14、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n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 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n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 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 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 形式参见附录C)。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式n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 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n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15、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 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n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 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 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 地域。n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 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 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n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 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 的邮政地址。n4.1.6.3 进口

16、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 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日期标示n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 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 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 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n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 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 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 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 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n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 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 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 或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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