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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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案情介绍】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 ,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均获得奖券一张,都有 中奖机会,中奖率100%,等级分为一等奖三名,二等奖至五等奖 若干,其中一等奖奖金为2888元。原告齐某购买了50瓶酒,获得 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19张,其余各等级的奖均有。原告向被告 主张兑奖,被告宣称自己的奖券印刷有错误,不同意兑现全部奖 券的奖金,只同意兑现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齐某不 同意酒业销售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按照促销活动奖 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被告共向齐某支付 奖金两万余元。【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

2、念和特征2、意思表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经济法律通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 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 过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22岁的女子周某与26岁的男子李某系恋人。周 某经常从报纸、电视上看见有些恋人在分手后 ,视对方为仇人,互相曝光对方隐私。经与李 某协商同意,两人到某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为 他们拟定了一份“恋爱合同”,合同内

3、容包括七 章共15条,涉及了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 情况,详细列明了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 费用支出、保密、违约责任等要求。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1、甲有一子两女,他在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 将其所有的房屋6间、存款2万元由3个子女平分。甲于 2000年4月23日去世。针对分遗产一事,其子与两女发生 分歧,其子主张应多分,并认为:其父的遗嘱未经自己 同意,不能执行;而两女主张按照遗嘱分配。甲之子遂 起诉到法院。案例2、甲从乙那里借款2万元人民币,丙以自己的 便携式电脑为甲做质押,丙与甲订立了质押合同,但并 未将电脑交付给乙。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准 备用丙的电脑受偿,但丙表示反对

4、而起诉到法院。丙认 为甲、乙恶意串通而使自己收到欺骗,主张不能用自己 的电脑为甲还款。*(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状况,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行为 VS 放弃遗赠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效力: *ABA BC合伙双方法律行为,又称“交叉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 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合致行为”,是

5、指多个当事人追求共同的目标所做出的意思表示。*1、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2、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自然人借贷 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了对方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个利益的时候,必须为此而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以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种利益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任何报偿或者代价的法律行为。(二)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区别有偿和无偿的意义在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不一样的:一般过失 VS 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有 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质押合同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

7、: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指那些法律不要求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形式要件就能够使其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根据预期的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负担行为,是指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8、 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财产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 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 发生物权设定、转移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为处 分对象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之外的财产权 设定(债权除外)、转移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 债权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处分对象的行为。(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 素的法律行为。 自测题*甲是乙的祖父,乙聪明可爱,很

9、讨老人喜 欢。甲虽有几个孙子,但他却对乙宠爱有加。 一天,当着全体家人的面,甲对乙说:“如果 你能考上大学,爷爷就给你2万元钱。”乙当 即说:“好,那爷爷就等着拿钱吧。”问: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甲、 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原告曾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 元,各种票据等价款8万余元。原告发现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到该县电 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 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10天后,被 告在下班回家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 将提包

10、、钱物交付给原告。但在交付时,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照寻物 启事的内容先偿付1.5万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拾得物。原告提出当初 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的找到拾得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0万 元现款,因此,不能给1.5万元的酬金,只能给2000元酬金。双方未达 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交付拾得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 作,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1.5万元,否则 不交钱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付拾得物。问:本案中原告的悬赏广告行为是否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11、。 (事实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 法律效力。(价值判断)有效要件1、行为主体合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表示行为 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三种情况:(1)真意保留表示(2)虚伪表示(3)隐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除以上四个有效要件之外,对于行为中 的标的应符合以下标准:(1)确定。(2)可能。 正常情况下,99%的法律行为都是成立和生效同时完成,但是有三种情

12、况下,合同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有差异,合同可能成立了,但是还没有生效:(1)除了双方签字盖章,还需要“登记批准”才产生效力的合同。(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 其空房10间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 1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若甲方因业务扩大 ,需用出租的房屋时,甲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赁的房 屋,乙应服从甲的意见,不得已任何理由拖延,否则,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年,甲因业务扩大 ,需要使用房屋安装上新的设备,甲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乙 从租赁房屋中搬出,而乙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倒房。 未解决自

13、己对房屋的使用问题,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返还 租赁的房屋。 问:甲要求解除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应承担责 任?乙应否将租赁房屋应甲的请求返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1.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 条件必须合法;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甲应刚调到某地工作,无住房。通过

14、朋友介绍,甲与乙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将自有住房3间出租给甲居住 ,月租金500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自合同订立10日后合同 生效。合同签订后第三天,甲要求乙将房屋倒出交其使用, 而乙未予理睬。因乙没有立即倒房,甲搬来的家具无处存放 ,甲就与丁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丁的房屋3间,月租金 600元。乙在与甲签订合同后的第10天将房屋倒出,让甲进住 时,甲则提出自己已经另租房,不再租赁乙的房屋。乙认为 甲违约,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则认为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 租赁丁的房屋多付出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 请对该案作出分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

15、。 注意区别“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 “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有可能不发生,当事人在订立条件的时候无法预知。而“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只不过是早晚而已,不具有不确定性。民通意见第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限届满时失效。*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991年8月某丝厂与某科学技术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 订技术服务合同,由科技公司为丝厂开发调试4吨燃煤微机自动控制系 统。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负责设计

16、图纸、控制方案,仪表机器选型, 编制软件,调试投运及维修、培训人员;丝厂订购调速电机一套、上 位机一套,安装仪器机械,支付技术服务费5万元,为科技公司调试投 运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合同中还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1991年8月15日 至10月15日,违约方赔偿履约方10%的损失。之后,丝厂分期付给科技 公司人民币5万元,又按合同作了相应准备,并投入原有的一套调速电 机,科技公司亦为丝厂选购了机器仪表,并十数次派员为丝厂调试, 但均未能达到合同要求。1993年5月,科技公司经办人包某调离原单位 而成立某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所,科技公司与包某签约将与丝厂的技 术服务业务转入该所,催促该所履行而认为自己已尽责。丝厂因科技 公司超期1年始终未能调试成功而诉至法院。问:科技公司未经丝厂同意而将技术服务业务转入另一研究所的 行为是否有效?其能否因此而免除对丝厂的合同义务?*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 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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