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50652983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PPT 页数:78 大小:2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7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 法律问题主讲人:刘思宇内容简介n一、浅谈保险业与保险法n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法理与法律原则n三、签订保险时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n四、结语 :法律护航,前途无量一、浅谈保险业与保险法1、我眼中的保险业:地位举足轻重、前途无可限量n保险(Insurance)本质是集中危险和分散 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即把一人 之不幸通过保险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化 为无形。n台湾著名保险学者陈云中先生指出:保险 之旨趣寓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旨意, 可谓人类社会以协同协力为基础之各种社 会经济制度中,最为普遍有效的一种制度 。n保险法谚云“无危险则无保险”n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我们已进

2、入了一个风险 社会。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科技革命进 步,从衣食住行到生产流通,生活无处无风险, 现代社会渴求保险业的大发展!n我国的保险业成绩斐然,但由于起步晚,与发达 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在业 务规模、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管理水平以及对 国民经济影响程度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n结论:保险业 地位举足轻重、前途无可限量2、我眼中的保险法:制度日趋完善、服务行业发展n保险法的历史: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 来,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地法律依 据,但是由于期间我国保险业有了令人瞠目结舌 的迅猛发展,导致保险法严重滞后,法律制度与 保险交易实际操作相去甚远,难以

3、适应行业发展 的要求。虽然2002年,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 ,保险法做了局部修改,但仍然难以满足行业发 展需求。n2009年在保险业与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期盼中, 经历全面修订的保险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并 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n亮点: 一、系统全面修改。增加49条、修改123条。内容 涉及原则、制度、责任各个方面。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强调 保险法的社会本位价值。 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衡平双方利益。如完善 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四、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 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

4、渠道。如删除“保险资金不得 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业以外企业”的规定 。 五、强化监管、明确责任。如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关联交易、偿付能力等等 监管;第7章明确了各主体的行为及法律责任。n结论:制度日趋完善、服务行业发展功能凸显二、保险合同的 基本法理与法律原则1、基本法理n 保险合同内涵: 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n保险合同的性质性质射幸合同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诺成合同解释1 射幸合同 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 或不确定事件发生与否的合同,而非通常 的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合同。保险人是否 履行赔付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这 一偶然性因素。这一属性

5、决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大限度的坚守诚实信用 原则。否则极有可能产生保险诈骗等行为 。内容2格式合同 即保险人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投 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参与合同条款拟定 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固然是其本身技术性 极强与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但限制了投保人的 合同自由权利。 这一属性决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 必须尽到说明义务、在合同的解释中适用“不利于 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3诺成合同 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双方 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 不以交付保险凭证为要件。这一属性对明确合同成立时间有重大意义 。属性 内涵 制度体现

6、n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独特属性n内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或与财产相 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n属性: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保险 合同,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 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故保险金的确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n制度体现:损失填补原则与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制度2、基本原则n最大诚信原则n保险利益原则n近因原则n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n根源 :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本质.如果投保人诈欺 隐瞒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上当受骗,保险沦 为赌博!n内涵 : “保险契约尤注重善意与诚信,若违背此 一原则者,其它契约或可宽容,在保险契约,往 往不与宽容,盖所需善意之程度有别

7、也” 保险合 同对诚实信用程度之高要求,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n法条链接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n内容:n一 投保人义务1诚实告知。即必须将其所知或应知的关于保险标 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2信用保证。即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其做出的对某 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 效或解除。n二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签订合同时将保险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n内涵: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 力。 法谚“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 、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 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

8、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n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保险利益 构成的要件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 上的利益 (可用金钱衡量)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近因原则n近因:保险法中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要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原因。n内涵:在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 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n

9、意义:确定当保险标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是否 负赔偿责任的依据。n注意问题:多因一果时如何确定近因?案例n案例一:n 沈阳甲果品公司与哈尔滨乙公司签订柑橘买 卖合同,乙购买甲柑橘10000篓,价值2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为柑橘投了货物运输综 合险。货物到达哈尔滨后,乙公司发现货车被盗 ,丢失柑橘200篓,同时盗窃者损坏车厢导致冻坏 变质800篓,经查实当日黑龙江气温为零下25度 左右。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就失窃200篓与冻坏 800篓柑橘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失窃200篓应 予赔偿,另外800篓为冻坏不在综合险范围之内, 不应赔偿。n解析:本案中致损原因有二:1盗窃、2天气寒冷n对于失

10、窃柑橘盗窃即为近因,无可争议,应当理 赔。n对于冻坏柑橘原因分析:通常情形下严寒并不导 致冻坏柑橘,盗窃这一因素的介入,才使得天寒 与冻坏发生因果关系。因此盗窃属于近因,应当 赔付。盗窃车厢损坏冻坏致损损失补偿原则n内涵:一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受损方有权依照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二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不 能因损失赔偿获得更大利益。n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必须把握的三个限度:1.实际损失2.保险金额3.保险利益损失补偿方式n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

11、额=保险金额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 ,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 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 价值)思考n问题:投保人重复保险情形下即投保人对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 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时 如何赔付?n将在注意的法律问题中详细分析。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 十个法律问题条目n1正确认识保险合同n2准确识别保险利益n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相关问题n4投保人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说明义务n5保险价值与重复保险相关问题条目n

12、6 保险合同的效力n7 保险标的转让相关问题n8 保险合同的解除n9 保险合同的解释n10 代位权问题1、正确认识保险合同n保险合同的性质:如 前所述,是诺成合同 、非要式合同n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n投保人资格n n投保人投保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 和民事 行为能力享有 保险 利益订立 保险合同 支付 保险费关于法条n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司。2、准确识别保险利益n保险利

13、益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法谚云“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n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种类:1、现有利益。即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3、责任利益。即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2、期待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基于法定权利或事实依据预期将来能获得的利益。如国际买卖合同之买方对于货物。n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举要:、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对经营、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5、因合同关系对某项财产拥有期待利益人对于合同标的6、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责任的人。如产品制

14、造者销售者n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保险责任期限n保险合同的成立实行要约承诺主义,合意 达成即成立。n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n生效:一成立生效主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

15、成立时生效。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n责任期限: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一致。关于法条n法条链接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 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案例n案例二n2008年5月25日A市某商城为其营业用房向 保险公司投保,责任期限为2008年6月1日 至2010年6月1日。后5月30

16、日由于经济问题 商城提出保险费延期至7月1日交付,保险 公司同意,遂向商城开具保险费收据并填 写了保单。6月10日该营业用房被火烧毁。 商城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 立为由拒绝,遂起纠纷。解析n解析:n成立判断标准:合意达成即成立。即5月25日。n合同成立与缴纳保费,签发保单无必然联系。n此合同为附期限合同,即6月1日生效,保险公司 责任期限同时开始。n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4投保人告知义务与 保险人说明义务 法理基础:最大诚信原则n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 义务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 义务人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合同地理过程中 法定先合同义务,不论合同是否约定,义务人均 需履行。n告知方式:询问回答主义(16条第1款)n告知义务违反之其后果:1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2保险人赔偿责任免除3保险费。告知义务人故意隐瞒情形下,保险人无 须退还保险费。n法条链接: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