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吴仁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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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课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分论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 责任,学习重点是各种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指常见多发罪构 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所谓体系是指该学科知识的排列组合, 我国刑法分论体系是以 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 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 排列,也考虑相同的行为特征、犯罪主体、对象等进行排列。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

2、障公民基本权 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或侵犯个人 法益的犯罪排在第一章。 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罪状+法定刑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 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个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 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我国刑法的罪状均是按完成刑态的犯罪即既遂来 规定的。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 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 的规定。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 明的罪状。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除非是不易 引起歧义的罪,

3、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 2叙明罪状:是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的罪状。我 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因总则对主体、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 定,故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式、时间、地点 、对象、结果、数额等。 3引证罪状: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 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 件,不具体描述该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我国无纯粹的空白罪状,一般 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2)二、罪名 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是 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

4、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 只有前两种才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两 个罪名,其余罪名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 的。 2罪名的种类: (1)根据罪名概括范围的不同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指刑法每 章(类罪名)、每节(亚类罪名)的罪名。但具体定罪时只能定具体罪 名不能定类罪名。 (2)具体罪名的分类。 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 选择罪名:指一具体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 不同的罪名。选择罪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构成一罪而 非数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

5、爆炸物罪等。 并列式罪名:指同一刑法分则条中或同一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 上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共用一个法定刑。如侮 辱罪与诽谤罪,还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 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 非一罪。第二节 罪名和罪状(3)选择罪名与并列式罪名的区分: 1、前者肯定规定在同一款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中。在同一 款中的如第243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不在同一款 的如237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三款的猥亵儿 童罪,194条第一款的票据诈骗罪,第二款的金融凭证 诈骗罪。 2

6、、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对象危害之间的逻辑 连系不如前者紧密,或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 发生的概率高。 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 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第三节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一、法定刑概念: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二、法定刑种类: 1种类: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 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2三种法定刑的概念,各种法定刑优劣。 绝对确定法定刑不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作到罪责刑相适应。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法官枉法或因 对法的理解不同而使同罪不同罚。 相对确定法定刑可以避免以

7、上两者的缺陷,故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是 相对确定法定刑。 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定刑,只有劫持航空 器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和绑架罪中致被 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上述两罪属于绝对确定法定刑。 建国后至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常见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规定,79年刑法 的诬告陷害罪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现刑法有的罪规定的罚金刑无具体 比例或数额不科学。 三、宣告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判处的具体刑罚。是 法定刑的具体运用。 四、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客

8、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 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 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

9、其余是一般 主体。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 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之一的。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 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 ,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 民才构成。(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

10、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如 割地赔款,出租国土、给予外国在我国土上的司法权等。(3)目 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见教材 2构成要件 (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 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的 含义是动用军火或具有人身杀伤力的器械。暴乱是指纠集多人,利用军 火或器械进行暴力推翻现行政权的活动。暴乱和叛乱的区别是前者不勾 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后者要。 (3)主体:一般自然人,但该罪是必要共犯。 (4)主观要

11、件:为直接故意,行为是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目的是 颠覆现行政权。 二、认定 1与群众闹事的区别:二者主观目的、是否采用武装方式、起因均不同。 前者行为人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后者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物质要求。前 者必须采武装方式,后者不一定。后者起因是因干部工作方式不当、群 众对某项政策不满等引起。群众闹事,为首者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一章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 2一罪数罪问题:武装暴乱、叛乱过程中有故意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的不构成数罪,属于该罪行为内容。间谍罪一、该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见教材 1特征 (1)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有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12、代理人的 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种行为之一的。间谍组织的特征 有四,一是官方的,二是政治性的,三是工作对象、范围是对外 不对内的,四是组织活动内容是收集情报或颠覆破坏等。敌人可 以是外国的也可是内战中的敌方。 (3)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希望参加,或明知 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还接受其派遣的任务,明知是敌人而为其 指示轰击目标。行为人目的可能是为了物质利益。 二、认定: 1在间谍组织中从事医务、勤杂工作的人员或不知是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而为的不构成犯罪。被欺骗参加后不退出也构成。 2与叛逃罪的区别见教材,如叛逃到境外参加间谍组织的或接受其 任务的,如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故

13、意在叛逃之前就产生, 则为牵连犯,从一重处,反之为数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一、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的安全。 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国家秘密、情报的含义。 3主观要件: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对方可能 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明知自己为其提供的可能是国家秘密或情 报,但为达个人目的还为之。如不明知第一点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不明知第二点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1与间谍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人服务的对象,二是看行为人主观对服务 对象的认识。行为人参加的或为其提供情报

14、或秘密的对方是否是间谍组 织或其代理人,如是且行为人明知此点构成间谍罪。 2一罪数罪:行为人叛逃后有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 报时是数罪还是一罪,要看叛逃的目的是什么,如叛逃目的是为提供国 家秘密或情报,则为牵连犯,从一重断处。如叛逃后才产生提供国家秘 密或情报的故意则为数罪。 3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关键看为其服务的对象是否为境外的, 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的,三是后者泄露的须是国家秘密的 才构成犯罪,对情报谈不上泄露。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 1概念: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公私财 产安全的行为。

15、 2构成要件 (1)客体: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 全。不特定的含义指事前对危及的人或财的对象、范围不能准确判定, 对造成的结果的范围、程度也不能控制。本章罪许多具体罪的客体与本 章罪的同类客体相同。是否侵犯该客体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 害认定。行为人主观追求危及公共安全,即使客观上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也构成该章罪。 (2)客观要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可以作 为也可不作为。故意犯罪多为行为犯或危险犯,危险犯有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危险状态出现是既遂标准还是构成 犯罪的标准理论上有争议,个人认为一般是构成犯罪的标准,

16、个别是既 遂标准。 (3)主体:大多犯罪只能自然人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弹、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自然人、 单位均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只有单位才构成。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14岁以上就构 成犯罪。 (4)主观要件:一类为只有故意才构成,故意是指对危及公共安全结果 的明知,且希望或放任。一类故意过失均构成,一类只有过失才构成。放火罪一、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烧自己财物足以危及公 共安全也构成。 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不 作为。 3主体:14岁以上的自然人,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才能构成,包括间接或直接故意。故意是对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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