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基本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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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o介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 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 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 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o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和保险有 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 否缔约和以什么条件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告 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可 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为什么保险交易中要 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 原则有什么区别?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 1.告知的

2、主体2.投保人的告知:询问告知/无限告知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保险人应主动向 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案例:杨某于某年1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款重大疾病终 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连续缴纳了3期保险费。投 保后第三年杨某遇到车祸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 赔。保险公司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

3、书,因为在理 赔调查中发现杨某投保前5年被诊断出糖尿病,但投保 时没有在健康告知书上对该事实做如实告知。所以保 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受益人多次找 保险公司理论,最后条件降到放弃保险金只要退还保 费,仍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1.杨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 投保人因未告知重要事项与保险 事故的发生没有没有因果关系,保 险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负 赔偿责任? 3.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后,保险人 行使解除权有没有时间限制?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o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

4、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5、险金的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 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 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 示保证o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 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 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 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 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 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6、: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 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 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 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 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 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 承担责任。案例:1922年道生公司诉博宁(劳合社承保人)火 险案中,投保人的投保单填报卡车存放的处所是 甲地点,实际上该车存放在乙地点。保单上列有 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投保单作为合 同的基础。”某日,投保的卡车在乙地点的停车 场失火,投保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因其填报不实 而拒赔。投保人称填错了,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 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停车场的地点填报

7、不实, 且保险单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人 的填报影响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故判原告败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弃权是指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般 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也叫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已 经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不得再对合同另一 方主张这种权利。 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道对方有违背义务的情 况第二,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 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案例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 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 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

8、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 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 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 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 1月20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 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 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 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就是看 他是否因为投保标的的损害

9、或丧失而遭受经济损 失。 把握保险利益的概念需要注意三点: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合同利益。案例一外地游客一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 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 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保。问保险公司 是否予以承保?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非法获 得的财产、走失物品、违禁品不存在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技 术资料、艺术品等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一般不 能成为保险标的。经济利益:可以货币计量的利益,精神创伤、 政治打击不构成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10、合同的过程中,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除人身 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险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包括: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

11、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1.本人的保险利益。2.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 o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 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 国对人

12、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 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 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 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六、保险利益的变动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给受让人 。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因引起转移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1)继承。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 险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也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保险利益 继续存在。 (2)转让。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

13、公司和另有约定的合同 除外。 (3)破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破产时,其保险利益给破产债权人, 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但通常各国都规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 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 同。 2、保险利益的消灭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灭失,保险利益即归消灭。对于人身保险合 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保险利益 也随之消灭。 七、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l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求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要求在保险标遭 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惯 例,对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

14、时可以不具 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 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 取得保险赔偿。l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但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一女士在平安寿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长期寿险,并为丈夫 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费872元,其中包含丈夫的附加 险年缴保费60元。2001年6月后该女士与丈夫离婚。2001年8 月和2002年8月她分别缴纳了第二期第三期保费个872元。 2003年月她再去缴费的时候对前夫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 责任提出了疑问,被告知:她和丈夫离婚后对愿配偶不再具 有保险利益,所以附加险在2001年8月24 日

15、到期后保险公司 已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她为丈夫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一 年短期保险,每一次续保都要根据“保险利益”原则确定合 同的效力2001年投保人与丈夫离婚后,对丈夫就不再具有保 险利益。由于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投保人有告知婚姻解除的义 务,投保人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保险公司退还了该女士2001 年和2002年两期为原配偶缴纳的保费126元。 案例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 。租房合同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 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 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半个月后,房屋毁于大火,于是租户 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 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

16、么? 案例o某年2月10日,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 足额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房 屋的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 。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王某也按合同交纳 了保险费。同年6月9日,王某购买了一套新房, 将原有住房卖给了张某。7月16日张某支付了部 分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 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款项。不 料,7月20日,因张某家的煤气泄露而引发火灾 ,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王 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时间 或空间间上与损损失 结结果最为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损失结结果的最 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险责 任 的,保险险人应应承担损损失赔偿责赔偿责 任;近因不属于 保险责险责 任的,保险险人不负赔偿责负赔偿责 任。这这就是所 谓谓的近因原则则。二、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 任(一)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1. 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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