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原理与实务(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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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原理与实务 考前辅导第一部分 基本内容考试大纲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考试重点:人身保险的定义、分类、特征、作用、最大诚 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在案例中的运用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考试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成立、生效、变 更、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三章 传统型人寿保险 考试重点:定期寿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的特点 第四章 创新型人寿保险 考试重点: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变额寿险和万能寿险的 特点 考试大纲第五章 年金保险 考试重点:年金保险的分类、作用、分类 第六章 健康保险 考试重点: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等待期 第七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考试重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

2、障范围 第八章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考试重点:人寿保险保费的构成及计算、责任准备金的定 义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的 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 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中,突出体现的是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 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 联系,体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人身保险中

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 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 证义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弃权与禁止反言。分类: 按保险范围划分1、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 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 亡、残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3、健康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 用或因疾病、意外伤害不能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人身 保险业务。 特点:保险标的的不可估性 ;保险金额

4、的定额给付性 ;保险费确定方式的特殊性均衡保费法;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作用 (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经济保障:一方面,解除了被保险人的后顾之忧,让 被保险人安心工作生活;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发生衰老 、伤残、疾病、死亡等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 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 2、投资手段:对个人和家庭而言,人身保险不失为一种 安全可靠的投资手段。 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人身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和指定受 益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吓,人身 保险在许多国家成为一种合法的避税工具。 (二)对企业的作用 1、化解企业对员工的人

5、身风险责任:企业在雇佣员工的 过程中,员工会面临因工伤残疾、患职业病等人身风险, 需要企业对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增加员工福利,减少人才流失: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 相当于增加了其劳动回报,且这种经济收益随工龄增加而 增长,这就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 。 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 (三)对社会的作用 1、社会“稳定器” 2、扩大社会就业 3、经济“助动器” 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 1、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近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 有着密切的联系。之后的公典制度、年金制度以及精算技 术对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6、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与全国人口总数之比,即人均保费, 反映了保险的普及程度。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了一个 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 两个指标可以体现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发展水 平的不平衡。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于被保险人因意外 事故、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 退休等情况出现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约定的保 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亦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义务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2、

7、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世界 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义务的合同。 4、格式合同(附和性合同):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 的合同。保险合同即是标准化和定型化的。 5、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不可估 性决定了此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3、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

8、同 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要经 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被视为要约, 保险人经过核保审查,如符合条件,予以承保通过,出具 保险单被视为承诺。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 生法律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因为人 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 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被保险 人的变更;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允许被保险人的变更。

9、3、受益人的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4、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是不允许变更的,投保人只能 选择退出来变更保险人。 5、保险内容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 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包括两种情况:在保险有效期内没有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因非承保的风险事故 而死亡。 2、解约终止:因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3、履行终止: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后发 生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

10、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 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保险纠纷的依据。 特殊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指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 订立后的两年),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 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 同的有效性。我国目前该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而在国 际上,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健康方面。 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发现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 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年龄误告的调整方法,分两种情况: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

11、年龄误告,被保险人健在的情况 1)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要求投保人补缴少缴的保险 费及其利息。 2)所报年龄高于实际年龄,应无息退还多缴的保险费, 也可以按已缴的保险费调整保险金额。2、当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生存给付保险金时发现了年龄 误告,则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调整应给付的保险金额。调 整公式为: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x(实缴保险费/应 缴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宽 限去缴纳续期保费,通常为2个月(见我国保险法第 五十八条)。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 缴的保险费。 如果宽

12、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 期满当日效力中止。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后,因 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 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前提是 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并且, 投保人没有反对的声明。 复效条款及其条件 合同的复效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只针对因欠缴保费而引起失效的保单,且中途没有办 理退保手续的情况 2、复效申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3、为了防止逆向选择,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4、投保人须补缴纳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不丧失现金价值和选择权 该条款规定:长期寿

13、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 的权利,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由于均衡保险费制的实施,在缴付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 或三年)的保险费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现金价值,且大部 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递增的。 对现金价值有以下选择权: 1、退保,领取退保金 2、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 次缴清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不变的情况下, 调整保险金额 3、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将原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 次缴清的保险费,在保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保险期 限,如购买定期死亡保险。 自杀条款 该条款规定:自原始要保日起算满两年之内,若被保险人自 杀(不论精神是否正常),保

14、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并 终止保单,返还扣除贷款后的已缴保费金额。(见我国保 险法第六十六条) 延迟条款 该条款使保险公司有权延迟现金价值的支付,或在收到请求 后6个月以内的时间进行保单贷款。 该条款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经济危机时免于遭受由大批投保人退保而引起的现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外流,防止“挤兑”。 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 序、变更以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 1、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 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 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

15、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2、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具 有不确定性。 3、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果受益人为数 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4、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丧失 或放弃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 亡、或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是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是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也 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第三章 传统型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它是提供特定期限的生命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在约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额,无 生存给付。 定期寿险特点: 1、保险期限固定 2、属于纯保障型寿险 3、保费低,费率厘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不考 虑储蓄因素 4、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倾向较高 5、产品价格具有较大的可比性,导致购买者对价格较为 敏感,保单失效率较高 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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