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乡镇建设 20123攀枝花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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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考核验收 管理规定惠仲威2018/8/9宁波市环科院1内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审核与复核监督管理基本条件、建设指标、指标解释一、申报范围国家级: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省级: 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行政村。国家级: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级: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附后)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的乡镇、行政村,可进行申报。二

2、、申报条件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国家级: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经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省级:生态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市(州)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属于生态县(市、区)创建指标的,按技术核查程序执行,属于省环保厅命名的,按验收命名程序执行。生态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并获批准,经市(州)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四川省环境保

3、护厅。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2、申报内容国家级: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2、申报内容省级: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申请验收文件和创建工作总结(含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

4、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3、申报时间省级: 市(州)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审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 国家级: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四、审核与复核国家级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2、环境保护部复核四、审核与复核国家级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

5、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审查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四、审核与复核国家级2、环境保护部复核(1)环境保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四、审核与复核省级1、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程序(1)省环保厅委托市(州)环保局进行现场考核。(2)市(州)环保局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3)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交考核意见;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乡镇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并下发通过技术核查的文件。四、审核与复核省级2、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程序(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

7、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验收、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并由专家组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考核验收意见。(2)依据专家组考核验收意见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若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进行复查,若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进行复查。四、审核与复核省级3、省级生态村验收程序(1)省环保厅委托市(州)环保局进行现场考核。(2)市(州)环保局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

8、检查、社会调查等。(3)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交考核意见,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考核的村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4、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行政村 ,由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命名。五、监督管理1、国家级:环境保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省级:省环境

9、保护厅对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批准命名后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市(州)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五、监督管理2、国家级:环境保护部对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省级:省环境保护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按原则不低于15%、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复查数量中三分之

10、一以上的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州)环境保护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请考核验收。五、监督管理3、国家级: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级: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州)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初审、复查等制度,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4、国家级: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省级:市(州)环境保护局

11、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州)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五、监督管理5、国家级:经环境保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省级: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重大(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

12、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六、其他国家级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同时作废。2、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六、其他省级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川环发200393号)、关于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59号)和原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作废。2、创建省级生态

13、乡镇环境规划仍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3、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4、指标系指导指标,编制规划时,可结合乡镇实际情况确定指标,验收以规划中指标为依据。指标解释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

14、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有人管、有人干、有牌子)。指标解释基本条件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

15、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省级要求60%以上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 60%以上达到县级生态家园标准)。指标解释基本条件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

16、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指标解释基本条件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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