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营改增”工作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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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营改增” 工作要点解析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天津 2016.4主要探讨的内容工程项目“营改增”工作要点解析一、“营改增”后现有的项目怎么交税二、 项目近期与“营改增”有关的工作三、 如何合理解决资质共享问题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项目的工作要求2工程项目“营改增”工作要点解析第一个话题“营改增”后现有的项目怎么交税3老项目的税法界定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 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2、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注:1.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 行为营业额合计(1+3) 500万元,应向主管国税机关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 记手续;我集团母公司和任意一个 工程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应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 税,但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 过渡期,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老 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允许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3.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 即可被认定为老项目4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

3、税额-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 额税率就地预征率2%,机构 申报需要补(退)税进项税额来源于合法 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农产品 进项税额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 额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地预征率3%,机构 申报不需要补缴只有一般纳税人适 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但一般纳税人有 时也适用建筑服务增值税率 为11%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的老 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取得 普票即可;7月1日后货运专票 停用,不能作为进 项抵扣凭证,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凭证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与营

4、业税非常相似,包括征收比例和分包抵扣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6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5、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 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 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 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 程。注:小规模纳税人无论 新、老项目,都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对于我们 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建 筑工程老项目外,清包 和甲供材的新项目也可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7简易计税方法的优点1、项目税负可控,比营业税略低;2、无需进项税抵扣,采购不需要索要增值 税专用发票,业务部门无需修改采购(租 赁、劳务分包)合同,财务部门

6、计税方法、 纳税申报简单,各部门工作量不会陡增;3、涉税风险小;4、项目预缴税款后,上级机关不再涉及税 款缴纳;5、员工有更充裕的时间去学习、了解和适 应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相关业务。注:对于老项目,简易 计税方法税负为合同总 价的3%/(1+3%)=2.9%,比 营业税3%略低; 老项目在简易计税方法 下收入下降2.9%,一般 计税方法收入下降 11%/(1+11%)= 9.9%; 老项目合同造价是营业 税体系的,采用一般计 税方法要和业主重谈合 同价; 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 法如果进项不足,税负 可能增加;如没有应抵 尽抵,成本增加8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7、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我集团对老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要求无特殊情形,我集团对于建筑工 程老项目一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我集团对老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要求(1)在地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开过税票、缴过税费的 ;(2)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但已由业主代扣代缴的;(3)对于合同条款中注明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作为开工日 期,且开工令在4月30日之前的。全集团有64个在建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施 工合同,或者即使已取得许可证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均 未注明开工日期,需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36号文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与税务部门或业主 有效沟通

8、,争取认定为老项目:10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形若老项目业主要求我方必须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放弃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工程造价里只包含了3%的营业税,因此需要对合同总价进行重新谈判项目财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报告机关财务部门应当联合经济管理部等部门,对项目与业主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未完工程量、后期成本费用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进行成本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项目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并向上级机关报备(1)业主要求我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业

9、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提价的情况下,我方提供11% 的专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同时成本大幅下降业主身份确认情况11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形 4月30日前刚开工不久,耗用材料占比大或设备尚未采购投 入使用的项目( 采购材料和设备可取的17%的进项税发票)尤其是桥梁工程、预制梁加工等项目(材料成本占工程成本的比例 大)经过充分测算和论证,如采取一般计税法后税负预计能降到 3%以内的可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经过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可降到3%以内的项目集团公司提供测算模版 12工程项目“营改增”工作要点解析第二个话题 工程项目眼下 需要做那些工作(一)准备老

10、项目备案工作1、梳理合同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的项目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并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尽快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开工 日期;否则,按前述要求争取认定为老项目。争取认定为老项目的情形:(1)在地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开过税票、缴过税费的;(2)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但已由业主代扣代缴的;(3)对于合同条款中注明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作为开工日期,且开工令在4月30日之前的。14(一)准备老项目备案工作 2、收集备案资料。尽快收集在建项目(含完工未结算 项目)的合同、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许可证、指

11、挥部 (项目部)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为税务部门 老项目备案工作做好准备。3、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老项目备案。15(二)学习“营改增”政策项目财务负责人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和掌握熟知对项目有利的、正确的涉税选择(如计税方法、采购定价、 发票索取等)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业务部门进行培训和答疑对于有疑议的问题要事先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请示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遇业主要求项目采用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并 参与合同总价变更的测算与合同谈判全体员工都应该学习了解营改增相关知识各级财务负责人都应该成为能够答疑解惑的专家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工

12、作人员要加强“营改增”方面的学习16(二)学习“营改增”政策需要学习掌握的内容包括:财税2016年36号文国税总局2016年13-19号、23号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集团公司下发的一系列与营改增有关的制度办法工程项目“营改增”工作要点、一般计税方法下采购工作要求、增值税进项侧管 理办法、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 增值税销项侧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 办法、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分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机关陆 续下发)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办法17(三)推进工程计价结算各项目应尽可能在4月底 前完成截止4月30日对上 对下的工程计价结算工作 ,财务部门将此结算记入 4月份会计期间。各

13、单位应重视对已完工未 决算且具备决算条件的工 程项目的决算工作,尽可 能应在4月30日前完成。跨试点日结算会有什么 麻烦?担心在国地税重复纳税给业主开票的问题分包抵扣的问题18(三)推进工程计价结算19(三)推进工程计价结算(1)5月1日以后,“营改增”前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又取得了变 更收入,该向那个税务局交什么税?按道理应该向地税局补缴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 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 税。(2)5月1日以后, “营改增”前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发生审减 ,该向那个税务局申请退税税?向地税局申请退税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

14、点之日前已缴纳营 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 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政策依据:36号文附件2(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国税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三)推进工程计价结算附件2(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 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 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税款预缴环节:17号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

15、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政策依据:36号文附件2(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国税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三)推进工程计价结算23号公告(七)自2016年5

16、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 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 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 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 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 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依据:国税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四)进行营业税清理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建筑业营业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彻底清理营业税金及附加,加大资金的回收力 度,并统筹安排资金,清缴相关税费。2.7亿总分包开票不同步 业主代扣未给完税凭证 预收工程款已完税 已结算未开票 已开票未结算 递延税金挂账 会计差错避免国地税移交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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