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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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 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 兴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他或她 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 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消费者的定义: 首先,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其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是由经营者提供。 最后,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 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 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 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见教材P174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

3、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 二是财产安全权。 案例1:2000

4、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 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当时,刘某发现牛 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 “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 ,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 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就 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 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 疗费两千多元。 1/2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 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 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陆某共 买回50斤

5、,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 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以上原 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 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 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2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 情权。 案例2:近几个月来,石先生对自家的住宅电话费居高不下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便向电信部门查询。电 信部门出具了长途电话明细清单。石某要求查看区 内通话明细清单,却遭拒绝,理由是市话收费采用 的是复式计次法,即电脑只记录通话次数,而不记 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和通话时间,因此,即使石 某对自家的

6、市话通话费存在怀疑,也无法一一核对 ,只能大概的估计。所以,电信部门只向石某提供 了区内通话费的总数和通话时间的总数。 对此,石某大为不解:电信部门在市话收费中不 向消费者出具明细清单是否合法? (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 称自主选择权。 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 鉴别和挑选。 案例3:1999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 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

7、理想,准备离开。 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 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 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 ,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 长达1个多小时。 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公 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 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元 的精神损失。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

8、条件。如有权获得质 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 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 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案例4: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 场一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 猪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 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快到 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 一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 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6斤2两。于 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 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 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两。

9、工商管理员怀疑 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 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 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谢某的损失,并决定对摊 主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索赔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索赔权。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 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案例5:2001年1月10日12时40分,江苏省吴县市横泾镇村民张某开设的

10、个体裁缝店的一个保温瓶发生 爆炸,瓶体碎片击中张的双眼,致张某严重受伤。 张某当即由家人送到苏州学院附属一医院诊治,诊 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当天 做了右眼角膜修补术,术后6天,因晶体膨胀严重, 贴住角膜伤口,故于1月17日再做右眼白内障吸出术 与人工晶体植入术。1月30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 0.1,左眼视力为0.4,住院期间支付医药费 16728.90元。后据上海、苏州等地的眼科专家复查 ,认为若无感染等情况,能保住目前的视力已属不 错。1/2 爆炸事件发生后,张某之父向该保温瓶的销售者横泾供销 社商厦反映了情况,并于1月24日向吴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 消协接投诉后于次日

11、即赴现场调查取证,鉴于保温瓶体已粉碎, 作产品质量鉴定已不可能,故与生产商江苏省某市日用保温瓶容 器厂和横泾供销社协商,要求厂方予以赔偿。2月1日,在市消协 主持的调解中,厂方同意赔偿1万元,张某表示不能接受,未达 成协议。后经多次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 2月8日,张某委托律师向吴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赔偿 人民币12万元。厂方得悉此事后感到问题严重,厂长于春节休假 后上班第一天即来苏州,商请吴县市消协再出面调解。在消协主 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厂方终于接受了张某提出的赔偿 8万元的要求,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张某随后向法院撤 诉。2/2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

12、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案例6:处于某城市偏远地区的某部队干休所附近有一集贸市场。该市场内经常发生经营者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 费者利益的情况。由于该地距商业区较远,周围无其他市场, 所以,附近的居民虽然感到很气愤,也只好忍受,但消费纠纷 却时常不断,有的矛盾甚至升级。 该干休所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依法成立了“消费者之家”。他们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引导消费者消费,对经营者 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人对“消费者之家”的做法 不理解,认为既然有了消费者协会,在遇到消费者权益纠纷时 ,就应当靠消协,群众

13、自发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是 没有根据的。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用结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呢?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受教育权。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 称受尊重权。 案例7: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 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 。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 们

14、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 。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 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 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 :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 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 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1/2 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 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以查询丢失商品为由,无任何根据地在公共场所怀疑、盘

15、查、留滞原告夫妻, 使原告夫妻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被迫翻开自己携带的提 袋和衣兜,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并致处于 哺乳期的马云咏断乳,影响母婴身体健康。依据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 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某自选商场向原告二人公开赔礼道歉 ;付给原告侯普及精神伤害抚慰金2000元,马云咏25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2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案例8:200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 汪汪,格外新鲜好看。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 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 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 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经检验发现 ,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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