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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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与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国贸2班第2组机构设置相同点: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l 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2、会议聘请13名专家任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l 仲裁委员会下设案例编辑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l 仲裁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核和考查,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不同点: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3、。 仲裁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了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并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在有关省市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仲裁委员会建立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研究解决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492名,其中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籍仲裁员158名。 仲裁委员会建

4、立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三地秘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分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的秘书长会议和由总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案件经办秘书参加的三地秘书会议主要是讨论决定秘书局、秘书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互相沟通和交流办案经验,对秘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航海、保险、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65名,其中包括外籍仲裁员19名,港台地区8名。受理范围不同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5、员会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的争议; 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中

6、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仲裁员的条件相同点: 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

7、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不同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拥护贸仲委章程,愿意遵守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以及贸仲委其他有关规 定; 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和行业纪律处分; 年龄不超过65周岁(截止2011年5月1日)。 除上述条件之外,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

8、申请人还应同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律师: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或主要合伙人;从事民商事律师业务;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者:从事民商法、民诉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代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 经济贸易工作者或公司企业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大型公司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担任经济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领导职务的专家型、学者型官员;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担任贸仲委仲

9、裁员; 离职法官:曾在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担任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职务;口碑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商协会工作者: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在有重要影响的商协会担任领导或专业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其他: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10、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仲裁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对于前条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订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解泱的书面协议,并依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予以受理 申诉人在提出仲裁申请书的时候,应当缴纳为补偿仲裁费用的手续费的预付金,金额是争议金额的0.5。 前项预付金应当送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诉人,并且附送仲裁申请书和一切附件的副本。被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通知仲裁委员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 如果双方当

11、事人另有期限的约定,依其约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被诉人的请求,对于十五日的期限也可以予以变更。 仲在仲裁庭开庭的时候,应当作开庭记录裁庭应裁决主文应当在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庭问当事人宣读。当公开进行审理。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一切通知以专人、挂号信函或者电报送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

12、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相关证据。(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秘书处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 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发送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写明答辩的事实、

13、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申请适当延长此期限。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

14、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争议,经当事人书面约定,可以合并仲裁。 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

15、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仲裁规则总 则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

16、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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