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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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政务公开凡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职责、政策依据、处罚程序、查办标准、查办时限和结果;换(发)证及年审的承办单位、政策依据、工作职责、申办(换证)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标准、审批时限和结果;财务收支情况、干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文件、会议、专栏、盾牌以及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1、权力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内部层次监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辖区执法督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以及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问

2、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层次监督;3、社会监督:聘任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措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4、舆论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介的监督。第三条、首问负责制1、凡来电、来信、来访,第一位接待的人为首问负责人。2、凡在职责范围内须及时解决或者承办。3、不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超过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引导给相关股室或有关领导。4、需要移交或传递时,要将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联系方法等记录清楚,并及时移交或传递。4、凡首问负责人处理不当或移交不及时,延误了处理时机;或者在规定承办时限内未给予解决或答复所造成 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

3、追究首问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1、股室办案职能:稽查股负责案件的查处;药品监督股负责寻日常药械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适应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对适应一般程序的案件移送稽查股查处。2、案件办理实行主办负责制。即主管领导交适应一般程序案件指派机关执法人员办理。其承办人员必须按照办案程序和要求,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案情的综合、行政告知、行政处罚、处罚到位、直致案件终结报告的制作和审批等全过程。3、案件办结规定时限: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3 个月内由承办股室负责催缴罚没款。3 个月仍未到位的,案件移送案审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条、两错追究(1)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

4、“两错”)是指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或因低水平作为,或因玩忽职守不作为,或因循私舞弊乱作为,或越职越权造成错案和行政执法行为过错。局成立“两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两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评查制度。负责组织开展“两错”查评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负责“两错”案件的查处工作。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由“两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立案调查和查处决定。对重大案件和移送案件,应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进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集体研究界定“两错”性质,划分责任大小,要视其主观原因、责任大小以及“两错”所造成的

5、经济损失,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除按规定时限书面通知本人外,并派专人进行谈话,认真作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六条、追究造成下列“两错”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违法违规行政执法,造成错案和行为过错的,应当视其情况,根据责任的大小,“两错”的影响程度,分别追究受理人、审核人、审定人的责任。1、受理人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两错”责任的,由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2、审核人员在案件审核工作中,未严格把关,致使行政处罚案件有明显的错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反馈审核意见的,由审核人员承担责任;3、审定人员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授意、

6、更改或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审批错误的,由审定人员承担责任;4、股室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机关或者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审定,致造成“两错”责任的,由股室负责人承担责任。已提交而单位领导未安排会议讨论导致造成“两错”责任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5、纪检监察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两错”行政执法行为,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人员承担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应负有“两错”责任经法定程序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下列“两错”情形之一的,应负有“两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在调查取证中采取诱供、协迫等违法

7、手段,导致撤案、行政复议更改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和造成国家赔偿的;2、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3、通风报信或故意泄露秘密,包庇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违法分子保护伞的;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实施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的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和错误的检查验收结论;或者随意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或者未能纠正审核人在审核中的明显错误等行为的;5、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地执行公务宴请的,或者有案不办、拖案不结,向行政相对人敲诈勒索,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7、 执行公务不按规

8、定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一人执法,私自执法,或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8、玩忽职守,对应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不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移送行政审批材料或反馈审批结果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办理 ,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理由及补救、申诉渠道的;10、对不属本股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或者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9、的;11、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 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12、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设置公开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电话在工作期间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举报不登记、不回复的、引导来访人员错误或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没有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的。13、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损毁、丢失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执法文书的;14、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擅自更改执法文书的,执法文书管理不善,出现文书遗失或发函错误的,未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或遗失执法文书,或罚没款收缴不力,严重影响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15、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私设“小金库”,扣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收代支;罚没收入不出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以收代罚,以赠代罚的;1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地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第八条、“两错”的种类及责任追究未造成影响的,领导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单位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引咎辞职、离岗学习、调离执法岗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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