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567742 上传时间:2018-08-08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政策解读王思源 2011.10.18 一、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 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依此规定,非居民企业有两类: 1、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 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取得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注意事项: 1、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性质的组

2、织,要与 外藉个人相区分。如果转让方是外藉个人 的话,涉及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 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要与内资企业相区分,转让方是内资 企业的话,涉及到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而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

3、就其来源中国境 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解读,在座企业的外方股东就 是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非居民企业, 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 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大部分外方股东属于后一种 ,以下的解 读也基本针对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非机构、场所)可能产 生的所得类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2、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 产转让所得等 4、其他所得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

4、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优惠税率,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 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非居民企业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对源泉扣

5、缴作了具体 的程序性的规定: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 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 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 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时,应从支付或到期支付的款项中扣 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第、46第规定处 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收缴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 或少缴已扣缴

6、税款的、或应扣缴未扣缴税 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人,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处理。(罚款、追缴税款、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下三倍以下罚 款等) (六)、小结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企业资格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应就取得的所得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支付人源泉扣缴的税 款入库方式,对不履行扣缴登记及扣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可进行相应处理。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财政部及国家税

7、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 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的具体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9】6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

8、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 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 事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登记 变更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第一条(三)也对股权转 让规定如下: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 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 以上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股权收购, 而对转让方来说,就是股权的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正常的财产转让 处理,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特定条件,不

9、确 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 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 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 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金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 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及主要 股东不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由于以上第二点的限制,目前我们南安 发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都不符合特殊 性税务处理原则。 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确认股权转让 的所得或损失。 (四)、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

10、0959号)第四条(三):企业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 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处理原则上 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对以上 规定明确如下: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三)项规定 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 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 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2、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五)、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国

11、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 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第三条就股权转让所得的 计算作了明确: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 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 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 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 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 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 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也就非居民 企业股权交易中出现的关联交易作了如下 规定: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

12、让中国居民企 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六)、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 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 七、小结 1、非居民企业无论是何种原因而产生的 股权转让行为,只在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律 效办,都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特 殊性税务处理除外) 2、对当前出现的零价格转让或原价格转 让的股权转让行为,或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或属于虚假行为的偷税行为,应向税务 机关提供公允价值证明。公允价值的证明 之一是中介机构出具的转让时点的资产评 估报告。 3、对无法提供公允价值证明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4、扣缴义务人要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按规定期限进行扣缴登 记及履行税款扣缴。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