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卷烟规范经营行为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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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卷烟规范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违反卷烟规范经营行为处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卷烟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 XX 烟草工商体制分开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分对象是指市局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三条 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擅自变动卷烟批发价格以及采取费用、物品补贴等形式变相降价的;索要或收受工业企业的促销奖励、有价证券、物品物资未构成犯罪的;向辖区外客户提供货源的;向客户强压卷烟销售任务的。第四条 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违反市局规定范围和标准从事卷烟促销活动的;对市内外不同卷烟品牌采取歧视性销售措施的;利用销售网络向客户推销或搭配其它商品的。第五条 市局专卖处对全行业各单位卷烟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局监察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卷烟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规定,并报市局专卖处备案。第八条 本规定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市局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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