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547256 上传时间:2018-08-08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2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_第4页
第4页 / 共59页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_第5页
第5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一课: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主讲人:秦明辉一、什么叫土地?从我国土地管理的角度分析,比较公认的 土地定义是:土地是地球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 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 在的种种活动结果。二、什么叫土地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重 要组成部分。既然是不动产物权,我们先分析一 下它有什么特征,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学习的 第一课,也就从这里开始了,对于我国的土地权 利体系这个问题,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遇 到一些人向你提问,如“这块土地是我们的,这块 土地是我在使用”这样类似的问题,那么,我们怎 样依法去判定呢?下面,我先讲三个名词,“财

2、产 权”、“物权”、“不动产物权”,第一、财产权:我国民法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 之间的人身关系,与此相对应,由民法规定和调 整的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两类: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它具有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 财产权的内容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 权以及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生 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财产所 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权利即 属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范畴。第二、物权:物权是财产权中的一

3、种,是指权利 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作为大陆法系民法 上的概念,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由于物权是直 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 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 涉,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 他的人,因此,物权又是“对世权”。 在分类上,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根据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事民关系中,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

4、该项请求的义务,如 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请求卖方依约交付出卖物 归其所有的权利,卖方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 付买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 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都是民法调整财 产关系的结果,但我们又会发现二者又有 不同的特征,对二者加以区分。有助于我 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进一步加深对物 权的理解,一个国家宪法是一切法律 的根本,那么排在后面的就是基本法了, 如物权法,其他的如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是由物权 法派生的法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二者的性质不同:债权 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 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

5、系,物权 则主要是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也就是物的归属 关系,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权则是财产 流转的法律表现。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 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 人发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 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而物权关系是特 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法 律关系,即物权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 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 因此,民法理论上将物权关系称为“绝对法律关系 ”,将物权称为“对世权”。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债权的客

6、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物 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二者的内容不同:债 权人的权利主要不是体现在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 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 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又称为“对人权” 、“相对权”,例如,买受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取 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但他只能通过出卖人将出卖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才能实现其权利,并不能直 接取得或支配该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则主 要是自己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物权人对自己 的财产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 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5、

7、从法律关系的发生上看,二者发生的原 因不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 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行为, 而权物关系一般只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第三、不动产物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 以对物权进行分类,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 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权 ,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 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 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具体规定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 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 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8、”,“主物权” 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 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 权,如抵押权等。根据物权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将物权分 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的为动 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 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 ,在我国法律中,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 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不同,表现在 以上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 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 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依登记 生效;二是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

9、不同, 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权,在不动产上设 定抵押权,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 只能成立于不动产;三是涉诉时,适应法律及管 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时,一般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需 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土地权利概念土地权利是指土地法律制度和核心内容, 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支配就是直 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土地权利要体现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 ,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占有指对土地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 能,它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如土地租赁中承 担人对土地的

10、实际占用等;使用指按照土地的性 能和用途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利益的权能,如在 依法取得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 等。 收益是指获取土地利用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通 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 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 ;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 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 处分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土 地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 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土地进行实质上的改造 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如对土地进行平整等,法 律上的处分是指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低押等,处分权能更多地 是指法律上

11、的处分。四、土地权利的特征1、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土地权利 的作用就是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对土地直 接实施各种支配性的行为,只凭借权利人 自己的意思,而不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 配合,就能够实现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2、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一是某一特定的土 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 ,就土地所有权来说,任何一块土地上都只能有 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即如果一个人 对某块土地享有所有权,就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 对这块土地享有另一个所有权,就土地的“他物权 ”来说,某一土地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 不相容的“他物权”,如某一个人对某块土地拥有 使用权,则排除其他任何人

12、对同一地块拥有同一 内容的使用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几个人对一 块地拥有的共有土地使用权,虽然表面上看起来 是几个人都享有使用权,但它本质上自然只是一 个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多个土地使用权;再者, 内容互不相同的几个土地权利可以在一块土地上 同时存在,如某块土地为国家所有,其地上附有 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它可以由他人使用,享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再 抵押,从而其地上再附设抵押权等;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 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土地权利人在 行使土地权利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法妨 碍,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 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 3、土地权利是“对世权

13、”,“对世权”是能够 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以权 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的权利。 4、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 定”的原则,“物权法定”是物权的种类、效 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 规定,而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公 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内容向社会公众显示 ,对动产来讲,动产物权的变动的交付为公示方 式,交付即成为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土地 属于不动产,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买方无 法将土地转移至安全的地方,土地的归属和利用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为了保障土地正常 的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一般采用登记的方式作 为

14、土地等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式,即土地权利的 变动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 转让合同后,还必须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土地权利才由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才 能成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人。 五、土地权利分类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基本法的层次上对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新的划分和归类,将土 地权利分别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做 了规定,所有权中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 保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抵押

15、权,分类上,三个大的 分类,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 制决定的,也就是该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 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实行的是土地 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 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家和农民集体两 个主体。2、土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享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这几种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是依赖于国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土地权利,物权法

16、、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耕地30 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经国 务院批准还可以延长承包期,期满后,原土地承 包经营权有权继续承包,并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 经营权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发证 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出台前,建设用地使用权是 作为土地使用权下的按土地用途划分时的 一个土地权利类型,包括国有、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出台后,作为一 种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但也只主要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 类型,是物权法中的新规定,根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 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