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协办尤尼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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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办:四会市国家税务局 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协办:尤尼泰广东税务师事务所肇庆分所2014年4月第一部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二部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第四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第一部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 号)作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变化有: (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

2、(3)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 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4)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5)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 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 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二、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在2013年以前年度的汇算 清缴,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 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自2013年起,总机构

3、汇算清缴计算出 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 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 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 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 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 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 款缴库或退库。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 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 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 税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 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 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 情况的说明;3、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 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 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 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 算调

5、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哪些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 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 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 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 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 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 规定计算分

6、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 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 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 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 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 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 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不就地分

7、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 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三个因素如何确定?计 算分摊税款的比例是否调整? 1、“三因素”的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 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2、“三因素”的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即上年度分 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 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 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 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

8、纳税 调整。3、分摊税款比例的调整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 ,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 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针对上市公司等在首次 预缴分摊采用的“三因素”与其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三因素”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第十七条进一 步说明,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 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第二部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一、税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 】3号)二、非居民企业定

9、义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三、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四、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

10、称合同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五、股权境外交易的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 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六、扣缴税款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 7日内缴入国库。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 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的应付款项。七、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11、第十九条 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 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 低的税率。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 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 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八、不含税所得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

12、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 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 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九、境外股权转让所得的申报和缴纳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 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 业征缴税款。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 容一、报送的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 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关联交易申报 表;2、财务报

13、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 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附送中介机 构出具的鉴证报告;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 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14、核算。(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 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 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 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一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以后年度,再结转:借:递延收益 10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企业取得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 金额确认。例二: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

1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 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 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 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 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16、)中的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 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是37行“加计扣除额”的减项。企业取得财政 性资金,该部分资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三、工资薪金支出(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 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 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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