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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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FT B0052006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1第一部分 国家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相关规定1.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

2、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铭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见下页)。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汽车及挂车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车辆识别代号 34从2007年1

3、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 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产业20068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3.国家标准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

4、制造厂识别代号(WMI)4.按中华华人展共和国国家发发展和改革委员员会2004年 第 66 号公告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管理办办法(试试行)的规规定,VIN(编制规则 )、VIN(标记 型式)、VIN(标记 位置和固定方式)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车辆识别 代号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核通过才能使用。 55.发发改产业产业 20061532号国家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车辆 生产产企业业及产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项的通知关于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编制备案的VIN编制规则正确标示和使用VIN。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见附件五)对企业申报产品

5、的VIN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VIN审查结果上传至网络,供检测机构和企业查询,书面审查报告送申报企业。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审查车辆产品的VIN,其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VIN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审查。 6第二部分 Q/FT B0052006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 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前 言 本标准与Q/FT B0052005相比主要有如下技术差异: 增加了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下同)车VIN编制和标识的 相关规定; 对汽车及挂车VDS的编制规则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重新调整;对表18中的车辆装配厂按本公司的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 对试制样车的生产顺序号

6、进行了调整; 对铭牌VIN的打刻与铭牌的固定图样格式进行了重新调整; 增加了新开发的产品VIN标识规定; 为避误解,取消了原标准所有表内的“序号”列。 本标准实施日期要求: 对于汽车及挂车,新申报公告的产品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于低速货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与管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2.术语和定义 略。83.VIN的构成VIN应由三部分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 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

7、辆说明部分(VDS)、第三 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共17位字码。如图1所示。9VIN允许使用的字符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a) 阿拉伯数字:1 2 3 4 5 6 7 8 9 0b)大写罗马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字母I、O、Q不能使用) 104. 本公司各类车辆的WMILVA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LVB N2和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LVC M类汽车 (包括非完整车辆)LV

8、D O类挂车。 115. M类类汽车车(包括乘用车车、客车车)VDS的编编制规则规则 12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 2) VDS的第二位乘用车及客车整车,表示车辆的总长 13乘用车车及客车车底盘,表示总质总质 量 143) VDS的第三位乘用车及客车整车,表示整车车身类型15乘用车车及客车车底盘盘,表示发动发动 机布置型式 4) VDS的第四位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发动 机类类型 165) VDS的第五位表示制动动及变变速器操纵类纵类 型 176. N类类汽车车(含低速货车货车 、非完整车辆车辆 ) VDS的编编制规则规则 18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2) VDS的第二位表

9、示总质总质 量 193) 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车身类类型 204) 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发动 机类类型 215) VDS的第五位表示车辆车辆 的轴轴距 227.挂车车的VDS编编制规则规则 23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类车辆类 型 2) VDS的第二位表示总质量 243) 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车身类类型 254) VDS的第四位表示制动动系统类统类 型5) VDS的第五位表示车辆车辆 的轴轴距 268. VIS的编制规则 271)年份:略2)装配厂及装配线线 283)生产顺产顺 序号 生产顺序号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所有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均应从0

10、01000开始依次编排;b)每个装配线的生产顺序号中,000001000499分别由本公司各事业部车辆新产品开发时试制试验样车使用;000500000999由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门申报新产品试制试验样车时使用。c)每个历法年的1月1日,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应分别从001000开始重新依次编排。 299. VIN的标示要求1)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打印在车辆铭车辆铭 牌及VIN识别铭识别铭 牌上时时,应应打印在一行上,其起止两端应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字码码高度应应不小于5.0 mm,打印深度应应不小于0.3 mm,字码码之间间及其与分隔符之间

11、间不留空隙。字体应为应为 仿宋体。 2)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打印在车车架或车车身地板上时时,应应打印在易见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并且应应打印在一行上,其起止两端应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术上的原因必须须打印在两行上时时,两行之间应间应 不留空隙,每行的开始与终终止处应处应 各打印一个分隔符“”。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打印在车车架或车车身地板上时时,其字码码高度应应不小于7.0 mm。字码码之间间及其与分隔符之间应间应 不留空隙,打印深度应应不小于0.3 mm。字体应为应为 仿宋体。 303) M1、N1类车辆类车辆 的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还应还应 永久

12、地标标示在仪仪表板上靠近风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动任何部件从车车外能够够分辨出车车辆识别辆识别 代号。4)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位置与标标示方式应应在产产品使用说说明书书中给给予说说明。改装车车不应应拆改原底盘盘的产产品铭铭牌。5)每一辆辆汽车车(包括低速货车货车 、非完整车辆)和挂车车的车辆识车辆识别别代号(VIN)应应在合格证证上按有关规规定进进行标识标识 。6)车辆识别代号(VIN)在文件上表示时必须写成一行,不应有空格而且不能使用任何分隔代码,字高应不小于4 mm。7)无论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的字码码都应应是字迹清楚、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换

13、的。3110.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VIN)在不同车辆类车辆类 型上的位置与固定1) 乘用车 打刻在车辆铭车辆铭 牌上:a)长头车车辆铭牌用铆钉固定在发动机舱后壁或发动机仓防火墙上横梁上;b)其他乘用车铭车铭 牌用铆钉铆钉 固定在驾驶员驾驶员 座椅下面的发动发动 机盖板上 。直接打印在车架(或车身地板)上:a)非承载式乘用车的VIN应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且易于拓印 的部位;b)其他型式乘用车车的VIN应应直接打刻在副驾驶员驾驶员 座椅右下方车车身地 板上或右前侧侧踏板侧侧板上易见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打印在VIN识别铭识别铭 牌上 VIN识别铭识别铭 牌用粘接剂剂粘接在仪仪表板上平面前边缘

14、边缘 靠近风风窗立柱的位置 。32332) 客车打刻在车辆铭车辆铭 牌上车辆铭车辆铭 牌用铆钉铆钉 固定在驾驶员驾驶员 座椅下面的发动发动 机盖板上,或 发动发动 机仓仓防火墙墙上横梁上,或前部右侧门侧门 框上部或前乘客门门踏步 左侧侧易于观观察的位置。直接打印在车辆上a)小型客车:直接打刻在副驾驶员座椅右下方车身地板上或右前侧踏板侧板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见图9 b)、d)。b)其它客车:直接打刻在车架左纵梁前部外侧或右纵梁前部外侧 易见且易拓印的部位,见图7。c)对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车辆 制造的客车车:应应使用原车车的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代号,不得更改,也不再重新编编制车辆识别车辆识别

15、代号。 34353)载货车辆载货车辆 (包括低速货车货车 、非完整车辆、不包括专专用作业车业车 ) 打印在车辆铭车辆铭 牌上 a)驾驶驾驶 室与车厢连车厢连 成一体的整体车车身的载货车辆载货车辆 ,车辆铭车辆铭 牌 用铆钉铆钉 固定在驾驶员驾驶员 座椅下面的发动发动 机盖板上或发动发动 机仓仓防火墙墙 上横梁上。b)长头载货车辆长头载货车辆 的车辆铭车辆铭 牌用铆钉铆钉 固定在发动发动 机舱舱内后壁或 驾驶驾驶 室后围围内板右上侧侧或右侧围侧围 内板后上侧侧。c)欧曼汽车车的铭铭牌固定在副驾驶员车门驾驶员车门 右侧侧后立柱上。d)其它载货车辆类载货车辆类 的铭铭牌固定在驾驶驾驶 室后围围内板右

16、上侧侧或右 侧围侧围 内板后上侧侧。e)非完整车辆车辆 :二类类底盘盘的车辆铭车辆铭 牌固定位置和方式同与相应应 的整车铭车铭 牌;三类类底盘盘的车辆铭车辆铭 牌铆铆接在车车架右纵纵梁外侧侧易见见的 部位。36直接打印在车辆上a) 驾驶室与车厢连成一体的整体车身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纵向打印在副驾驶员座右下方车身地板上或右前侧踏板侧板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b) 其它载货车辆类(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c)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 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还应打刻或印制在单独的VIN识别铭牌上,VIN识别铭牌固定在仪表板上平面前边缘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373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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