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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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瘦肉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华兴上海杨华兴律师东方网博客http:/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作出了解释。严重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被告人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本案已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因此,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

2、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其次,刘襄等人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明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但其中还包括一类概括的方法,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兜底性的法律规定,这类概括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通常是指与法律明示的放火、决水等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其在本质上同样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刘襄等人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生猪,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刘襄等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刘襄等被告人具有较高文化

3、水平,有的还从事过化工行业的工作,对人食用含有“瘦肉精” 残留的食物的毒害性早有了解,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具有高度的认知水平,具有完备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用于添加猪饲料的行为,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被告人对其行为的非法性也是具有明确认识的:刘襄和奚中杰经预谋后,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异地租用场地进行非法生产活动;为掩盖非法生产行为,对工人予以保密;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为毁灭罪证,伙同刘鸿丽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予以销毁;刘鸿林还伙同刘鸿丽转移用于生产“瘦肉精” 的原料等物品;刘襄在案发后潜逃隐匿外地,以逃避打击等。以上事实都充分证明,被

4、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主观恶性是恶劣的。应以数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刘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 作为猪饲料添加喂养生猪,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故意生产并将其销售到生猪养殖业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暴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持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完整的行为。这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及

5、一些司法解释和文件,也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年月“两高” 出台的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制造、销售瘦肉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其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刘襄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只有如此处理,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一致原则。刘襄等五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性质相同的共同行为。主观上,刘襄等五被告

6、人均明知用“瘦肉精” 饲料喂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的违禁品;五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明显的谋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共同的故意;各自的行为都是基于相同的动机和故意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整体。在客观上,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形成组织生产、试用鉴定、批零销售且层层加价的利益链条。被告人刘襄负责“瘦肉精” 的技术开发和生产;刘鸿林协助刘襄购进“瘦肉精” 生产原料、销售;奚中杰不但投资分成,而且总体负责“瘦肉精” 的销售业务;陈玉伟则配合刘襄等人找到洛阳的肖兵,对生产出来的“瘦肉精” 样品进行喂养试用和质量鉴定,而后陈玉

7、伟、肖兵从刘襄、奚中杰处以出厂价大量购买并加价出售“ 瘦肉精 ”原粉,各被告人均从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获得了巨额利润。尽管每个人的分工不同,行为环节有别,但他们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性质上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网上评论)lawyeryang2011-07-30 09:21“让猪吃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思维不是“荒唐” 可以包括的,已直入荒诞的境界了。形象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双欠缺,是造成如此荒诞局面的根本原因;混淆了哲学中的普遍联系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原因之一。lawyeryang2011

8、-08-04 17:11为指称现实世界的具象,语言同时具有形象和抽象的机制。比如名词“牛”,是(语言发展过程中)社会约定俗成的对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大动物的指代,这是抽象思维。当人们使用“牛”这一名词时,使用人大脑中自然会出现这一动物(或其共同特征) ,这是形象思维,甚至能引申到“蜗牛” 这么弱小的动物。文字“牛”,是象形的。又如动词 “从”,也是(强式)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工具。lawyeryang2011-08-10 20:00新华网郑州月日电(记者李亚楠)月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月日,

9、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年。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月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

10、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

11、、刘鸿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lawyeryang2011-08-11 20:20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各罪犯进行定罪量刑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华兴关于本案的

12、荒唐性,你阅读本律师博文“杨华兴律师的建议书”或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可以找到明确答案。本律师写作本博文,目的揭示本案的荒诞性,是另徇路径的。依据文义解释,展开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 (假定本案两级法院的审判结论是正确的)犯罪故事应当是这样的 2011-08-11 20:36杨华兴猪们吃了掺有“瘦肉精” 的饲料后,性情大变狂放不羁,越出圈栏,窜入公共场所和道路,快速奔跑强烈健身,社会秩序一时大乱。除个别肇事猪外,其余健身结束,均自行返回并越入猪圈,睡觉打鼾。2011-08-11 21:02杨华兴两头肇事猪,一死一伤,伤猪交野生动物院治疗看护;事件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重伤、轻

13、伤、轻微伤各一人。侦查机关对本地养殖户老张和老黄立案侦查,但两人均否认肇事猪为其饲养,DNA 检测,比对未取得相关证据结论;血检肇事猪,发现体内含有高浓度“瘦肉精”,故以共同犯罪对制造销售“瘦肉精” 的本案案犯侦查。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本案案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养殖户老张、老黄。2011-08-14 20:47杨华兴“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 ”是 “状语+动词” 短语。 “致 ”表明社会危害性;“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表明危害社会的方式,这五种方法在这一短语中处于

14、并列的地位。描述前四种特定方法的用词有共同性:都有一动词(放、决、爆炸、投放) (表明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法条规范的对象) ,三方法指明了受动的宾语(火、水、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爆炸” 方法的受动宾语应为“爆炸物” 。这些语法语义应当是明确的,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本律师就是如此。2011-08-21 11:23杨华兴“以其他危险方法” 概括表述危害方式,介词短语,中心词是 “方法” ,不是“危险”。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方法”词条释义:指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的门路、程序等。 “方法” 包含了行为和行为过程两个方面。显然,这与前四种方法的语言(

15、语义)表达方式一致。方法的结果不在语义范围之内。2011-08-21 11:49lawyeryang2011-08-21 12:06“危害行为相当性” 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义解释的必然结论;“危害结果相当性” 没有文义支持,是想当然的结论。2011-08-21 15:19lawyeryang 五种方法,就(语义)表达而言,是并列;就思维形式而言,是归纳的过程;就思维方式而言,是形象的迁移。 “投放瘦肉精” 与“放火”、 “决水”、 “爆炸” 、 “投毒(等) ”是否构成了这些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的关键。lawyeryang2011-08-21 15:28“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其特征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四行为的特征完全一致,才能构成犯罪。此四特定行为的共同特征有两点:(一)行为人神志清楚地实施“放、决、使爆炸、投放”行为;(二) “火、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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