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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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蓝山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导言 v新征管法v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 4月28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修正案)(以 下简称新征管法) ,并从2001年5月1日 起施行。 v2002年9月7日,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362号令 颁布,并于2002年 10月15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v一、立法宗旨v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v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 纳行为v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v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v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 v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2、则的 立法依据的规定。v立法依据 :一是,根据 2001年5 月1日施行的新 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制定。 二是,根据2000年7月1日起 实施的立法法赋予国务 院的立法权限。 v二、适用范围v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 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 v细则v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 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 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 法及本细则; v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 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 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v三、税收权限v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 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 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 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v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

3、 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 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 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v细则v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不 得执行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告。v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 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一律无效。 v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v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纳税人。v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 务人。v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v正确区分“纳税人”和 “负税人” v注意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里的“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和“ 部门规章”等的法律位 界 v注意“代扣代缴人”和 “代收代缴人”的区别 v五、地方、部门的职责v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 收征收管理工作;v2、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v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 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 额,依法征收税款。v4、各有关部门和单

5、位应当支持、协 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 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 v“国务院 税务主管 部门” v“国务院 规定的税 收征收管 理范围” v在实际税 收征管工 作中要注 意把握“ 阻挠”的 含义和尺 度。 配套制度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 作的意见v(国税发20044号) v六、信息化建设v1、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 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 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 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 设,建立、健全税务机 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 的信息共享制度。v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 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6、 款有关的信息。 v细则v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 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 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 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 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总体规划、技术标准、 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v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 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 享。 v七、税法宣传和咨询v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 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普及纳税知识;v2、税务机关应当无偿 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 询服务。 v特别注意:“无偿地” v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v1、知情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

7、关的情况的权利 。v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 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v3、减免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 免税、退税的权利。v4、陈述权。v5、申辩权。v6、请求法律救济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v7、请求国家赔偿权。v8、控告权: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 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v细则v1、税收征管 法第八条所 称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 人保密的情 况,是指纳 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商 业秘密及个 人隐私。v2、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税收违法 行为不属于 保密范围。 v九、队伍建设v1、提高素质:税务机关应当 加强

8、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 员的政治业务素质。v2、执法:税务机关、税务人 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 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 接受监督。v3、依法征管:税务人员不得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 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 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 v“不得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不征或者少征 应征税款;不 得滥用职权多 征税款或者故 意刁难纳税人 和扣缴义务人 ”的主体仅指 “税务人员” 。 v十、制约、监督制度v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 管理制度。v2、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 下级税

9、务机关的执法活动 依法进行监督。v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 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v4、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 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 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v细则v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 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 服务规范。v2、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 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 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 定及时改正。v3、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 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 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配套制度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 若干意见v国税发2004108号v关于建立健全

10、税收管理员制度v十一、回避制 度v税务人员征收 税款和查处税 收违法案件, 与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或者 税收违法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v细则v1、应当回避的行政行为:税务人员在办 理下列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具有应 当回避的关系的,应当回避:(1)核定 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 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v2、应当回避的关系:税务人员在办理应 当回避的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 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 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 内旁系血

11、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v十二、关于检举及检举 人v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v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 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 检举人保密。v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 v细则v1、税务机关根据检举 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 应的奖励,奖励所需 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 度预算,单项核定。v2、奖励资金具体使用 办法以及奖励标准, 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 财政部制定。 v十三、机构设置v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 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 告的税务机构。 v细则v1、税收征管法第十

12、四条 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 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 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 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 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 税、骗税、抗税案件的 查处。v2、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 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 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配套制度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 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 v合理设置内部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 第二章 税务管理 v第一节 税务登记v一、开业登记 v1、开业登记主体:“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即:企业,企业在 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v2、办理时限: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

13、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v细则v1、国地税信息共享: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 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 息共享。v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 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v3、工商登记通报: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 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 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v3、税务机关核发 时限:税务机关应 当自收到申报之日 起三十日内审核并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v4、工商登记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当将办理登记 注册、核发营业执 照

14、的情况,定期向 税务机关通报。v4、登记地点:(1)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 ,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 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 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v5、其他主体 登记规定:本 条第一款规定 以外的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 和扣缴义务人 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的范围和 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v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 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15、起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2)扣缴义务人应 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 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 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 款登记证件。v6、登记证件的式样:登记证件的式 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v二、变更、注 销登记v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 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 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 之前,持有

16、关 证件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 务登记。 v细则v1、变更登记:(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 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v2、注销登记:(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 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 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 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v3、特别条款:【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 地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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