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几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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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几个变化 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正式施行。新法在维权操作上有何变化? 【变化一】受诉范围扩大 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得到扩大,适用于包括 国有、集体等企业在内的民营、外资、股份制企 业和机关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该法在第二条中 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具体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

2、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变化二】降低举证“门槛” 新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虽然劳动 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要在指定期限内 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将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 上述证据,避免发生遗失毁损。同时, 在仲裁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仲裁争议事实 及时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 【变化三】打破地域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 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3、在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变化四】首次实行免费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最让他们能够得 到实惠的亮点,就是劳动争议仲 裁首次实行免费。 该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减少了当事 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让当事 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真正实 现了“不花钱也能打官司”。 【变化五】仲裁时效延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 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 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把时效

4、延 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均 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还增加 了时效中断和中止制度。 尤其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追讨拖 欠的工资,均不受仲裁时效的限 制。 【变化六】仲裁周期缩短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 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 理案件的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 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 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 ,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 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为了提高仲裁效率,新法缩短了 仲裁审理周期。并规定:仲裁案 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 争议仲裁委

5、员会主任批准,可延 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最 多不得超过15日。【变化七】一裁终局 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在以下案 件中,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 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 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 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这些案件是: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 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生的争议等案件。 即:上列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 不能提

6、起诉讼,只能依据法定事 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在仲裁和诉讼中的不同权利 ,向劳动者适当倾斜,意在加速 劳动争议的解决。 【变化八】调解组织 为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减 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使案件 得以通过便捷的方式在基层得到解 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用 专章规定了调解。 即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 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 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而且,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 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 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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